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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CCS通函Circular中国船级社(2014年)通函第XXX号总第XXX号2014年X月X日(共X页)发:总部有关处室、上海规范所、各审图中心、各分社(办事处)、有关船厂、产品制造厂、设计单位、船舶管理公司及船东关于执行MSC.365(93)决议附件中有关SOLAS第II-2章修订内容(2016年1月1日生效)的通知1、前言1.12014年5月22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93次会议上,通过了第365号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的决议,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1.2本通函就MSC.365(93)决议附件中有关SOLAS第II-2章修订内容的实施提供说明,自下发之日起生效。1.3MSC.365(93)决议及附件的原文和中译文分别见本通函的附件1和2。2、主要修订内容2.1MSC.365(93)决议对SOLAS公约第II-2章的修订涉及第1条适用范围、第3条定义、第4条引燃的可能性、第9条火灾的限制、第10条灭火、第13条脱险通道、第16条操作和第20条车辆处所、特2/41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2.2SOLASReg.II-2/1有关现有船追溯要求的修订2.2.1在现有2.5款后增加段落,即有关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追溯要求:(1)新增2.6: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车辆运输船,应至少配备两个便携式气体探测器,需适用于探测气体燃料且应为可在易爆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的环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2)新增2.7: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在进行惰性气体系统的操作时应满足第16.3.3条的要求,但其中第16.3.3.3条除外。(3)新增2.8:2002年1月1日及以后,但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需按MSC.99(73)决议(即SOLAS公约2000修正案)要求配备符合MSC.98(73)决议(即FSS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而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船和所有的气体运输船只要满足第4.5.5.2条的要求即可。2.3SOLASReg.II-2/3有关定义的修订新增了挡火闸、挡烟闸和车辆运输船的定义。其中,车辆运输船即为通常认定的装运空载汽车和卡车的货物滚装船(PCTC)。2.3SOLASReg.II-2/4有关惰性气体系统配备要求的修订2.3.1修订第4.5.5.1条“适用范围”要求,主要内容是:(1)2002年7月1日及以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20000DWT及以上的液货船,仍按现有要求安装满足经MSC.98(73)决议修3/41正的FSS规则第15章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2)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8000DWT及以上的液货船,在载运SOLAS公约第II-2章第1.6.1条或第1.6.2条所述货物时,应安装满足经MSC.367(93)决议修订的FSS规则第15章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即上述要求除适用于SOLAS公约第II-2章第1.6.1条所述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定),且其雷德蒸气压力低于大气压力的原油或石油产品或具有类似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货品的液货船外,还适用于第1.6.2条所述载运具有额外失火危险货物的化学品船。_____________注:经MSC.367(93)决议修订的FSS规则第15章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已将A.567(14)决议“化学品液货船惰性气体系统规则”与现有FSS规则第15章合并成一个文件,具体见我所技术通函“关于执行MSC.367(93)决议有关FSS规则修正案的通知”的说明。2.3.2明确第4.5.5.2条有关现有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的惰性气体系统的配备要求,即:(1)2002年7月1日及以后但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船,以及所有的气体运输船,安装的惰性气体系统无需满足经MSC.367(93)决议修订的FSS规则第15章新要求,只要满足:①载运第1.6.1条所述货物时,符合A.567(14)决议“化学品液货船惰性气体系统规则”规定的对化学品船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或②载运原油或成品油以外的易燃货物,如《国际散化规则》4/41第17和18章中所列货物时,只要液货舱的载货容积不超过3,000m3,洗舱机单个水枪的排量不超过17.5m3/h,且在任一时刻同时投入使用的洗舱机的总喷排量不超过110m3/h。2.3.3按照第4.5.5.4条的要求,无论是对于新修订的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8000DWT及以上的液货船,还是对于现有的2002年7月1日及以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20000DWT及以上的液货船,均允许采用等效系统,这与现有第4.5.5.4条的要求相同。2.4SOLASReg.II-2/9有关通风系统的修订对“通风系统”的有关要求全部进行了调整和修订,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所有船舶,具体修改情况见下表。条文号内容变化情况说明备注3.54挡火闸定义由现有第9.7条有关挡火闸要求提炼而成3.55挡烟闸定义来源于现有第9.7条有关挡烟闸要求,且参考了MSC/Circ.1120新增9.7.1.1挠性波纹管明确用于连接风机至空调机室内导管可使用长度不超过600mm的挠性波纹短管通风导管结构增加了双层导管要求9.7.1.2.1挡火闸的试验增加了厨房炉灶排气导管下端挡火闸免于试验的条件9.7.1.3挡火闸的检查由现有9.7.3.1.2移至本条9.7.1.4通风导管的检查和清洁由现有9.7.4.6移至本条9.7.1.5通风系统进出口的关闭操作由现有5.2.1.1移至本条9.7.1.6A或B级分隔上的易燃垫片来源于MSC/Circ.11699.7.1.7空气平衡导管新增9.7.2.1通风系统与其他系统的独立-未修改9.7.2.2、导管超过处所的要求由现有9.7.2.1和9.7.2.2移至本条5/419.7.2.3、9.7.2.49.7.2.4.1.1钢质导管的壁厚按有效横截面积简化9.7.2.4.2.2导管贯穿处所的隔热贯穿(9)或(10)类处所除外9.7.2.5相邻导管的隔热来源于MSC/Circ.12769.7.2.6穿过主竖区的导管由现有9.4.1.1.8移至本条9.7.3.1穿过A级分隔的导管根据新文本对现有9.7.3.1的文字调整而成9.7.3.2穿过B级分隔的导管-未修改9.7.3.3操作关闭方式来源于MSC/Circ.11209.7.4.1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的通风系统-未修改9.7.4.2通风机的布置-未修改9.7.4.3梯道环围的通风由现有9.7.4.5移至本条9.7.4.4通风导管贯穿甲板来源于MSC/Circ.11209.7.4.5垂直导管的隔热由现有9.7.4.3移至本条9.7.5.1.1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厨房炉灶排气导管的要求有文字修改,且9.7.5.1.1.5来源于MSC/Circ.11209.7.5.1.2开敞甲板上烹饪设备排气导管的布置-未修改9.7.5.2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和货船的厨房炉灶排气导管的要求文字略有修改9.7.6服务于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的风机室来源于MSC/Circ.12399.7.7载客超过36人客船洗衣房的通风系统文字略有修改,确定了洗衣房和烘干间的适用范围2.5SOLASReg.II-2/10有关水灭火系统要求的修订2.5.1修订了第10条的灭火目的,新增第10.1.2条:要求对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敞口集装箱船货舱和设计用于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装载集装箱的船舶甲板集装箱堆装区域,应提供防火布置,以将火灾抑制在火源处所或区域,并冷却邻近区域以防止火灾蔓延和结构损坏。2.5.2修订了第10.2.1.3条“消防总管的直径”中“货船的管子直径仅需足以排送140m3/h水量,但第10.7.3.2条的规定除外”。修订了6/41第10.2.2.4.1.2条“货船上消防泵的排量”中“消防泵的要求总排量不必超过180m3/h,但第10.7.3.2条的规定除外”。这意味着,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载运五层或五层以上集装箱的船舶,其消防总管直径尺寸和消防泵的排量,根据第10.7.3.2条配备移动式消防水炮的实际需求,可以增大而不受现有要求的限制。2.5.3新增第10.7.3条“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消防”要求,该要求适用于敞口集装箱船,以及设计用于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装载集装箱的船舶。(1)第10.7.3.1条要求至少配备一具水雾枪,该水雾枪配有一个带有穿刺喷嘴的管子,当连接至消防总管时能够刺穿集装箱壁并将水雾喷入密闭空间(集装箱等)。(2)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载运五层或五层以上集装箱的船舶,除配备一具水雾枪外,还需配备如下移动式消防水炮,并在使用时能够固定在船体结构上:船宽为30m以下的船舶:至少2具移动式消防水炮;或船宽为30m或以上的船舶:至少4具移动式消防水炮。其中,移动式消防水炮的性能标准以脚注形式以MSC.1/Circ.1472通函予以明确,即“用于保护拟设计和建造为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装载五层或五层以上集装箱的船舶的甲板上货物区域的移动式消防水炮的设计、性能、试验和认可指南”,因此对于上船安装的符合本条要求的移动式消防水炮,应按照该通函要求进行认可。7/41(3)第10.7.3.2.1条明确了移动式消防水炮及其配件的存放位置要求,第10.7.3.2.2条则明确了消火栓的数量原则要求,以确保移动式消防水炮在每一集装箱箱跨的首尾处同时制造有效的水障,并在要求的压力下由不同的消火栓供水足以达到甲板上最高一层集装箱。(4)第10.7.3.2.3条明确了如果船上消防泵的排量和消防总管的直径足以同时供应移动消防水炮并从消防水带产生两股达到所要求压力的水柱,则移动式消防水炮可由消防总管供水。这与第10.2.1.3条和第10.2.2.4.1.2条相呼应。否则,船上应配备移动式消防泵包括足够长度的吸水软管专供移动式消防水炮使用。(5)第10.7.3.2.3条明确了移动式消防水炮应进行船上功能试验的要求。2.6SOLASReg.II-2/13有关机器处所内脱险通道的修订2.6.1对于安装在机器处所内作为脱险通道的一部分或者通向脱险通道但并不位于受保护环围内的斜梯和梯道,新增第13.4.1.5条(客船)和第13.4.2.4条(货船)要求: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此类梯子/梯道由钢质材料制成,且在底面应装设钢质护板供逃生人员用于防护来自下方的高温和火焰。2.6.2对于机器处所内主工作间的脱险通道,新增第13.4.1.6条(客船)和第13.4.2.6条(货船)要求: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位于机器处所内的主工作间应设有两条脱险通道,其中至少一条应提供通往机器处所外部安全位置的连续防火遮蔽。这里,主工作间可理解为开展机械维修作业的机修间(围闭或有8/41格栅的半围闭),通常含有焊接设备、金属加工机械的工作台等。_____________注:有关主工作间脱险通道的布置以及如何满足防火遮蔽的要求,目前IACS内部正在进行讨论,即将提交IMO,一旦形成统一解释,我社将及时发布通知。2.6.3对于货船,新增第13.4.2.5条有关A类机器处所内机器控制室的脱险通道要求: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位于机器处所内的机器控制室应设有两条脱险通道,其中至少一条应提供通往机器处所外部安全位置的连续防火遮蔽。2.7SOLASReg.II-2/16有关惰性气体操作要求的修订2.7.1新增第16.3.3条要求,其中除第16.3.3.3条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液货船外,其余第16.3.3.1、16.3.3.2、16.3.3.4条还适用于现有船。2.7.2新增第16.3.3.2条要求,对于化学品液货船,惰性气体的施放可在液货舱装载之后,但应在卸载开始之前,且应持续施放直至该液货舱内所有易燃蒸气在除气作业前均已驱除。就本条而言,只有氮气可作为惰性气体。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化学品船,最后一句应理解为并非要求只能安装氮气发生器,而是为满足第16.3.3.2条的操作性要求,需要在液货装载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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