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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团支部12345主要内容司法解释的概念及作用司法解释在我国的现状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不能根本性地解决问题司法解释的展望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权是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要职权。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解释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作用: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是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富裕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比如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当时的《刑法》第139条的解释,具体解释了什么事强奸罪、什么是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等。2、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了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做出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评价。3、对使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其中包括几种情况:第一,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第二,为同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种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由于种种原因,在法律实践中曾经存在过法律没有规定、立法前后不一致、立法不配套、实体法与程序发布一直以及立法滞后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在这些情况下所做的司法解释对弥补立法不足,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司法解释制度的产生1993年至今为我国司法解释的改革和完善阶段。(二)司法解释制度的形式“意见”、“解释”、“解答”、“批复”、“联合批复”、“答复”、“通知”、“联合通知”、“规定”、“纪要”、“复函”、“函”、“指示”。(三)司法解释制度的特征第一,中国司法解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司法机关解释权形成的,属于“授权性”解释。它与“主权性”的立法解释相比,在内容、效力、方式上具有很大不同。第二,尽管立法解释在性质、地位上优越于司法解释,但从作出解释的数量和在社会生活中所起作用看,司法解释数量众多,干预社会直接,显得更加重要。第三,依据现行司法体制,中国目前有权作出司法解释的主体有两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它们分别行使审判业务和检察业务的司法解释权。一、司法解释的主体混乱二、司法解释内容立法化以下是几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1——它可以扩大犯罪主体,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将此罪的犯罪主体在刑法的规定之外进行了扩大。2——司法解释可以自授溯及力,如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稍加研究,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明显与刑法关于追溯力的规定相悖。3——它可以自行设制诉讼程序,如最高法院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和最高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在刑诉法没有任何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设制了撤诉再起诉的程序。实质上它让《刑诉法》(修改前)第162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成为空文一条。证据不足,先撤再补再诉,给你治不了罪,决不罢休!4——它还可以授与自己一些法外的权力。比如关于刑诉法解释不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稿》里,处罚辩护人、代理人6个月到1年不得从事诉讼工作的规定。这甚至可以说是有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法治笑柄,5——它可以漠视被告人的辩护权。《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诉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告人有两名辩护人,一名被赶出法庭后不给被告人留再行委托辩护人的机会。被告之所以委托两名辩护人,是他行使自己的辩护权的需要。而两名辩护人自然有个分工,一名辩护人缺失的情况,自然不能按已经形成的分工和计划为被告人辩护了。这是个常识。
本文标题: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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