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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鹰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应急使用,本着“确保安全、明确职责、减少交叉、规范程序、方便使用、依法追责”的原则,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及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时,能充分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工程项目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二、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3、二次供水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4、排水系统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25、房屋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应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三、申请主体和受理部门1、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由业主委员会向房管部门申请,相关业主负责核实。2、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房管部门申请,相关业主负责核实。3、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业主负责核实。四、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其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拒不交纳的由申请人依法追交。五、申请程序1、告知。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紧急情形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无需双2/3业主同意,但应当事前告知业主。申请人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情况进行公告。2、报告。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由申请人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房管部门,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应同时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33、确认。房管部门收到相关报告后,应实地查勘现场,符合规定情形的,立即予以确认。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依法负责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收到相关报告后,应及时到实地查勘确认。六、申请资料1、应急维修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2、承担住宅应急维修的设计及施工企业、维修单位的资质(资信)情况;3、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七、备案。房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八、施工单位的选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和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符合比选、公开招标等要求的,应通过比选、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维修单位。九、资金拨付。备案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管部门代管的,房管部门应在48小时内按规定向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与承揽人的约定向施工企业、维修单位划转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在房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合同约定向施工企业、维修单位划转资金。应急维修资金的拨付应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划转,首次拨付的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4的50%。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公告后,申请人持竣工验收报告、审价报告等资料申请拨付维修资金余额。施工企业、维修单位对实施的工程依法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依法免费及时修复。十、维修。由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组织实施。十一、维修工程审价。应急维修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维修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并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审价费用计入当次维修资金预算并纳入结算开支。十二、公告。申请人在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在维修现场公告维修相关情况,并留存公告影像资料。公告内容如下:1、施工维修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报告;2、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工程审价报告;3、维修费用(业主)分摊明细表;4、其它相关资料。十三、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过程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恪守职责。对不履职的或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量及预算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可依法投诉、诉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本文标题: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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