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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2014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分述1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掌握分裂国家罪的构成特征及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掌握间谍罪的主要特征、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提供、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本章难点:认识叛逃罪、投敌叛变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2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3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此次刑法修订的重点之一。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1.客体是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构成要件4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背叛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资敌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5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1.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客观方面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3.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4.主观方面是故意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6构成要件背叛国家罪的处罚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7《刑法》第102,10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依据本法第56条,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8※分裂国家罪构成要件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1.客体为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9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10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112005年3月14日,国家为扼制、制裁“台独”势力,制定颁布《反分裂国家法》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12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客观方面为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131993年,被告人罗让旦真在哇尔玛小学任教期间认识了被告人泽戈,泽戈向罗摆谈去印度的情况以及收听到达赖在国外活动的情况,向罗灌输民族分裂思想。1996年,罗让旦真在泽戈处借阅了从境外带回的书籍《神的旨意》、《达赖喇嘛国外访谈录》,并将书中有关反动内容摘抄下来,刻在腊纸上,然后在藏文中学油印室油印装订成20余册,向格尔登寺和尚党真、托美等人散发,要求他们散发并以诵经的形式天天念,以祈祷实现达赖分裂国家的心愿。1997年,被告人罗让旦真又在泽戈处借得书籍《教诲论集》、《未来政治》、《不准供养修丹神》等书阅读,其内容均系民族分裂、藏族独立实现后的政治环境等反动内容。1998年,被告人泽戈将境外书籍《我的家乡、我的人民》(又名《达赖喇嘛自传》)送到被告人罗让旦真住处楼下交给罗借阅。此外,被告人罗让旦真将泽戈给予的对雪山狮子旗的解释摘抄在自己的笔记中,并制作剪贴了两幅雪山狮子旗。案例2009-9-4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14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15判决结果被告人罗让旦真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16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暴乱的行为。构成要件颠覆国家政权罪概念: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17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概念指经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客体是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18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191999年5月20日,孔峻凌同时给美、日驻华大使写信联络称:“只要你们提供保障,我们将建立一个为你们所用的基地,请你们酌情而行。”2000年7月24日,孔峻凌同时给美国驻武汉、成都领事写信联络称:“有一极密要事与你共商,因不知准确通信地址,又因能否联络得上两个原因,所以用平信方式一试。请你接信后,务必回信,以便及时商讨。”在一直无回音的情况下,2000年8月23日,孔又向美驻华大使投寄联络信一封,只书一个“?”和一个“!”,意为追问美国大使为何不见回音。2000年9月20日,孔峻凌又同时向美、日驻华大使投寄内容相同的信件各一封,直接阐明其写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追求人权、民主,改变中国一言堂的封建统治的目标而寻求美国(日本国)的支持”。并准备建立一个“按照你们的意志,服从你们的领导,接受你们的指挥,一切为你们服务的队伍”,表示将“在你们的指导和支持下锻炼壮大组织,然后为实现目标而努力。”2000年11月25日,孔峻凌又向美国驻华大使投寄联络信一封,要求美国从武器装备和活动经费上给予援助,帮助其“开展工作”......案例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20被告人孔峻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21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概念我国对该罪的处罚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22《刑法》第107条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外,本法56条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修正案(八)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09-9-4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23删除※投敌叛变罪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24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为投敌叛变的行为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25投敌叛变的具体行为1.投奔敌人营垒,即主动投靠与我国处于敌对关系的势力2.在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对投敌叛变后,参加了间谍组织,又被派遣回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应以投敌叛变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某由我国政府派往加蓬共和国援助筹建一针织厂期间,为达到援外期满回国时购置电视机等物品的目的,以伪造签名手段,贪污外籍工人工资14460西非法郎。事后沈恐其问题败露,加之羡慕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产生叛逃念头,遂于某日下午乘机逃到某国驻加蓬大使馆,书写了叛逃书,声称要“自由”,请求将其送到某国或台湾,不愿返回中国大陆。后沈某又给四个国家的政府首脑写信,呼吁这些国家领导人要求加蓬总统不要将自己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某国大使的策动下,沈某又书写了内容反动的条幅,并呼喊“自由中国万岁”,“大陆光复”等反动口号,后被加蓬政府引渡至我国大陆。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26案例对该罪的处罚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27《刑法》第10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依据本法103条,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叛逃罪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28我在我的岗位贪得太多了,趁没被发现之前快逃出国吧!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29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30行为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的公务期间是指执行职务或者执行某项工作任务的期间。行为的具体表现1.擅离职位,叛逃境外:指行为人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叛变逃往境外。2.擅离职位,在境外叛逃:指行为人在境外履行公务或者执行某项具体任务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叛变逃走。3.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三者缺一不可构成本罪被告人李斌,男58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斌平时对我国国家制度不满,因而将其子女送至国外读书。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人民币18万余元、美金2000余元,并通过海外亲戚周某将不法所得全部转移至国外银行。1998年11月,被告人随考察团赴美考察,途中叛逃至美国,并大肆进行反华活动,后经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31案例分析并同投敌叛变罪相区别2009-9-4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32※间谍罪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33概念: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想一想该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于文恭1994年从大陆回台湾过程中,于宣誓加入“台湾军情局”,化名赵维新,代号为“光华八号”,广播呼叫代号为“7453”,在台湾的联系人是“台湾军情局”的“江正平”。在接受了搜集情报、写密信、翻译密码、收听密码广播等从事间谍活动的多种专业训练后返回大陆,搜集我政治、军事、经济方面的情报。于文恭为搜集情报,以邀打麻将、给“找事做、赚外快”为诱饵,拉拢因身体原因长期不到部队上班的时任空军第十六飞行学院领航教员的被告人于利军,以给台湾的一个军事杂志社供稿、提供书籍、资料为借口,指使于利军在部队搜集军事秘密、情报、资料,并给于利军取化名“许天”,以“许天”的名义在“台湾军情局”按月给于利军领取薪酬。1996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于文恭先后指使被告人于利军搜集、提供了我空军部队的《轰炸学讲义》、《空军军事训练大纲》(8册)、《空军飞行条令》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342009-9-4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3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36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2.行为方式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3.行为对象是国家的秘密或情报本罪的客体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37案例2003年7月25日,刘凤钢受境外人员指使,窜至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和杭州市萧山区、西湖区等地,收集当地有关人员所谓受逼迫的情况,回京后写成《来自祖国的报道》一文。同年8月5日,刘凤钢指使被告人张胜其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境外人员。2003年8月18日,刘凤钢将自己在8月17日至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镇参加非法活动被警察盘查的情况写成《在北京远郊的山区传福音被警察盘查的经过》一文,由张胜其打印成文,并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境外人员。资敌罪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38•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1.资助行为发生在战时,非战时的资敌行为不能构成本罪2.资助行为仅限于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客观方面的表现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39资敌罪应处的刑
本文标题: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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