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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目录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1、安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3、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4、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5、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6、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7、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8、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9、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10、安顺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11、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的通知附1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览表附2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览表附3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一览表12、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线标准的通知13、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安顺市市直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1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经费管理的通知15、关于加强特殊慢性病补助管理问题的通知16、关于退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较大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17、关于调整调节金缴纳计算办法的通知18、安顺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20、关于确定我市一级医院统筹金起付线标准的批复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贵州省人民政府2001年6月20日批复(黔府函[2001]318号),安顺市人民政府2001年9月27日印发(安府发[200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医疗制度改革,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贵州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规划》(黔府办发[1999]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制定本方案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本地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其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第三条本方案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铁路、电力行业外的所有城镇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或有关单位解决,社会保险机构单独列帐管理。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规定执行。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的《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实行补助,补助金由同级财政直接划入社会保险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大病医疗保险,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每人年缴费60元。大病保险费按月征收,单位为每人每月缴纳3元,个人每人每月缴纳2元。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资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调剂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按本方案执行,各县(区)为独立核算单位。第七条本方案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市直部分企业中首先试点推行,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全市城镇所有单位和职工。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征缴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参保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二)在职参保人员按上年度本人工资额的2%缴纳。退休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四)职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批准退休后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待遇。(五)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以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6.5%+2%的缴费比例,由当地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费。(六)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5%+2%的缴费比例缴费。(七)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或转让时,由合并、分立、改制后的单位或受让单位为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破产时,应先缴足法定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缴费额为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5%的10倍。(八)新建单位、新录用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以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九条参保单位缴费来源:(一)公务员和按公务员序列管理的有关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在行政机关“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由同级财政在各项事业预算中安排补助。在事业单位“事业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三)基础教育等主要由财政拨款的特殊类型的事业单位,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拨款安排,在“事业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四)企业职工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五)停薪留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其个人自行解决。第十条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单位缴费属财政拨款的,由同级财政直接划入社会保险机构;单位缴费属参保单位自行缴纳的,参保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收;职工个人的缴费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后统一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停薪留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原单位代收代缴。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一)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4、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他资金。(二)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如下:1、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在职参保人员,按其本人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1.5%划入;2、年满45周岁至55周岁(含55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按其本人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1.8%划入;3、年满55周岁以上的在职参保人员,按其本人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划入;4、退休参保人员按其本人上年度退休工资的4%划入。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其余资金建立。第十三条个人帐户的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和费用结算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按划定的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所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所患病种和所用药、诊疗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中,扣除个人按比例应负担的部分后的费用。(一)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简称起付线),年度内支付给参保人员个人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简称封顶线)。(二)个人负担的部分按下列办法分段累加计算:1、起付线以下的由个人自付,个人帐户有结余的也可用其支付;2、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6%;3、5000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4%;4、10000至1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2%;5、15000至封顶线的部分,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按上述比例每段降低3个百分点计算。第十七条当年度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的称为大病,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100000元。第十八条参保人员紧急抢救医治符合有关规定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除抢救外,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实施的特检、特治项目,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特检、特治项目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第二十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药品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单独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价格规定和疗程标准的床位费,在职职工个人支付2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1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一)职工发生工伤、职业病、生育、计划生育方面的医疗费支出。(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三)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的医疗费支出。(四)参保人员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或当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按转诊转院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其住院医疗费由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垫付,出院后持有关手续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外借到外地区工作期间,在住院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垫付,出院后凭参保单位证明和有关手续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门诊治疗或购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可凭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证件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记帐,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由个人自付。第二十六条住院医疗费中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的自付金,具体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实施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承办机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二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占用和挪用。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运作,独立核算。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第三十条参保的在职人员调离本市或调入(受聘)本市内未参保单位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退还本人;在本市范围内调动(流动)时,调入(聘用)单位系参保单位的,凭其证明,个人帐户资金余额随本人转移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三十一条参保的退休人员在外地区居住的,基本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按本市上年度参保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包干使用。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利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存入财政专户的节余基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得低于该档次同期利率水平。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保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本文标题: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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