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医学试题/课件 > 出生医学证明培训课件-陈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概况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一、意义和地位二、管理现状三、存在问题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一、意义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一、意义和地位•对群众——•证明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凭证•出国移民的必备材料•儿童系列保健服务的凭证•其他:入园入学、购机票、司法年龄鉴定等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一、意义和地位•对妇幼卫生工作——–承载每个服务对象出生时侯的重要医学信息–信息化的切入点•对社会——–卫生、公安等多个部门衔接的桥梁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出生医学证明的功能定位•发放对象:新生儿(自脐带结扎至生后满28天)•发放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发放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证件来源:统一制发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二、管理现状•政策•管理•发放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一)政策•1996年卫妇发(1995)第10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2001年卫基妇发〔2001〕45号提出补发、换发要求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一)政策•2003年1.卫基妇妇卫便函〔2003〕156号1996年之后出生的补发2.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签发3.2003年7月30日照会各国驻华大使馆96年前出生的办理出生公证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一)政策•2004年卫妇社发〔2004〕319号提出要落实助产机构直接签发•2008年卫办妇社发〔2008〕225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工本费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一)政策•2009年卫妇社发〔2009〕96号,川卫办发﹝2010﹞30号对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废证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统计提出明确要求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30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直接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保管、发放等日常工作,并建立申领和发放台账,保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从2009年4月起,我厅委托四川省妇幼保健院负责省级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保管、发放等日常工作。•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季度申领计划(含扩权县),提前1个月填写“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单”(附件2),报送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事务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川卫办发〔2010〕30号•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或指定的专门管理机构携带市、州卫生局介绍信到省证件办申领证件。•证件领回后,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开箱验货,确认无运输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无误后入库。并在1周内填写“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收货回执”(附件3),寄省证件办。•严格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含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等环节,《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川卫办发〔2010〕30号•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二)业务管理卫生部各级卫生部门签发机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母婴保健法律事务管理办公室受委托管理机构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2.卫生行政部门3.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部门——卫生、公安、外交、教育等•机构——•—全省签发机构近3000家•—县级及以上签发机构近800家•—乡镇级签发机构近2000家•—其他签发机构近200家(二)业务管理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三)发放•2009年全省发放出生医学证明87.3万套•2010年全省发放出生医学证明91.2万套•2011年全省发放出生医学证明87.5万套•2012年年全省发放出生医学证明94万套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三)发放——印制版本•1996年第一版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2000年第二版2000年1月•2003年第三版2003年1月1日•2004年第四版2004年12月1日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1243均为有效流通证件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三)发放——申领方式•1996年——2008年各机构按需申领和购买•2009年——2012年按计划申领,国家财政支付印制经费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三)发放——国家采购模式•财政部要求:从2010年起,每年公开招标确定印制厂家、统一印制带编号和防伪标识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2009年2010年2012年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采购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三、存在的问题•既往的文件过于分散,系统性不够•部分条款执行难: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2.《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部分内容未涵盖: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2.新生儿更名3.鉴别新生儿父母身份信息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存在问题卫生行政部门无法核实是否已办理户籍、国籍手续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未上户口的证明并不能完全证明新生儿是否已经入户,卫生行政部门也无法要求其出具所有新生儿有可能上户口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士的新生儿,卫生行政部门也无法查证新生儿是否已入外国国籍。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建议签发机构经确认补发情况属实后,户籍部门出具是否上户证明,查看新生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薄,考虑新生儿是否办理户籍手续即予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具体补发规定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中明确。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现行做法以往文件未涉及。2003年6月6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请示》(粤卫〔2003〕82号)答复中提出以下要求: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一、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二、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三、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存在问题无法证明、核实新生儿出生时的自然状况;未明确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还是出生地办理;旁证是三者任选其一,可信度差,真伪难鉴,且不要求亲子鉴定,助长了非法行医行为,母婴安全难以保障,为拐卖儿童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新生儿的更名•现行做法对于落户时要求变更姓名的情况,公安户籍部门有两种解决办法:第一种是要求回到原签发机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第二种是先根据《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办理户籍手续,然后再向户籍部门申请变更姓名,原《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将会作为曾用名。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新生儿的更名•第一种做法存在问题直接在《出生医学证明》修改姓名,导致无效证件;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SichuanProvincialHospitalforWomenandChildren新生儿的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
本文标题:出生医学证明培训课件-陈院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689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