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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从“解百纳”之争看商标注册的条件和商标争议的解决分析提要:案件历史进程三方各自的观点企业联盟张裕公司商评委争论的焦点作为企业联盟一方,我们的观点案件历史进程2001年5月张裕申请注册,2002年4月核准,并使用至2012年4月。2002年7月,以中粮为首的企业联盟向商评委提交撤销张裕“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申请书,同时商评委作出商标档撤(2002)187号《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以“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为由,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2002年9月15日,张裕接到商标局的撤销通知,2003年1月递交答辩书(补充),进一步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证据。2003年4月企业联盟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关于撤销张裕公司“解百纳”注册商标的联合意见书》,同时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施压,转换支持张裕的立场。2003年4月18日,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倒戈,放弃对张裕的支持,转而支持“解百纳”是原料通用名称的观点。。。。。。2008年5月26日,商评委作出两个裁定:即商评字(2008)第05143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和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前者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决定,对该商标维持注册;后者裁定长城等四家公司申请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理由不成立,亦维持该商标注册。2008年6月19日,企业联盟向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2008年7月16日,张裕公司向媒体发布了《关于“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声明》。重申自己的主张,并强调在诉讼期内拥有法律赋予“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全部权利。2008年7月21日,中粮长城等十二家公司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的名义,发表了《关于“解百纳”若干问题的说明》。从诸多方面再次对张裕公司的主张提出了的质疑。2008年7月25日,张裕公司委托律师发表了《“解百纳”商标权利状态声明》,从法律角度说明张裕公司已对“解百纳”商标享有专用权,其他企业擅自在相关商品中使用“解百纳”,是侵犯张裕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08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因证据繁多,法庭决定10月23日再审。2008年10月23日,“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次庭审,结果,法院再次宣布休庭。200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05115号裁定,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同时,裁定准许原告之一威龙公司撤诉。2010年1月11日,另外三家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都提出许多新证据。2010年6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方各自的观点企业联盟“解百纳”既是国际上也是我国酿制红葡萄酒的主要原料的名称,同时也是葡萄品种系列的统称,属于公共资源。“解百纳”为葡萄品种名称,使用“解百纳”系列葡萄酿制的红葡萄酒称为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该名称直接代表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表示了商品的特点。“解百纳”并非张裕公司独创并使用70余年的商标,张裕公司从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中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为张裕公司出具的各种说明是不科学的,不具有证据效力。“解百纳”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对张裕公司的“解百纳”注册申请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不予撤消该注册不当商标,将会对我国葡萄酒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在“解百纳”商标注册争议诉讼期间,该商标是否注册仍处于待定状态。张裕公司(作为第三方)“解百纳”既不是我国酿造红葡萄酒主要原料的名称,也不是葡萄品种系列的统称,是张裕公司于30年代研制成功的一种酒的自创品牌“解百纳”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更不可能表示商品的特点,是张裕公司独创并使用70多年的一个商标“解百纳”经过张裕公司70多年的使用和培育,已具备了商标的显著性商评委″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以及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同时,也不符合约定成俗的规定。因为约定成俗必须指代明确且具有规范性。“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争论的焦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解百纳”是否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并成为葡萄酒商品通用名称。二是“解百纳”是否经张裕公司长期使用已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作为企业联盟一方,我们的观点“Cabernet”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认为其中文翻译就是“解百纳”。或者说,解百纳的英文翻译就是“Cabernet”即使张裕曾经创造了解百纳这一品牌,并注册了这一商标,但是,如果张裕不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这个商标一样可能被淡化成通用名称,而且这一淡化过程的开始就是张裕公司自己的失误造成的。1956年张裕公司在承办全国性专业人才培训过程中,英教员及技术工人习惯性地把赤霞珠、品丽珠等葡萄酿造的原酒称作生产″解百纳″的酒,导致部分学员将″解百纳″误认为葡萄品种名称。而且该公司一向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所导致的。这实际上承认大家将解百纳认为是葡萄品种实际上是张裕公司自己造成的,并承认自己保护商标权利不力,从某种程度上讲,张裕公司实际上是承认自己的商标已经或者正在被淡化为通用名称。张裕公司不能在本案件中持两种观点。也就是说要么他必须坚持“解百纳”为自己独创的品牌,要么承认是通用名称,但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以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做为商标注册。商标是如何产生的,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解百纳是张裕公司独创的注册商标,其他企业,无论你是全球500强还是地下黑作坊,都应当停止使用,而解百纳如果本身就是葡萄的一个品种或者通用名称,张裕申请注册的行为首先就是恶意的,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的规定,张裕即使注册了解百纳商标也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解百纳”是通用名称,经过长期使用,也不一定能够注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原文是: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上面黑体字部分,也就是张裕讲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这一条是2001年版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不仅需要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还有一个条件是便于识别。商标的识别性不是指商标文字是否能够辨认识别,而是指能够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生产者。从商标法这一条款可以发现,解百纳并不是想张裕说的那样,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就能注册,还要看是否具有识别性,而现在的事实是,全国的葡萄酒厂都生产使用解百纳,解百纳并不能成为区别产品来源的作用,那里来的识别性呢?可见张裕公司讲的解百纳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能够注册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如果事实真象张裕讲的那样,张裕应当把“葡萄酒”三字当商标注册了禁止他人使用,因为张裕同样也把“葡萄酒”三字使用超过了70年。张裕公司并未将“解百纳”在海外注册,而是启用了新的品牌名称和标识(如右图所示),说明“解百纳”和英文名“Cabernet”有着对应关系,因此张裕公司不敢冒险将其在国外注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OHIM和USPTO只有这么一件注册商标,无论是张裕股份,还是张裕集团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连张裕和CHANGYU都没有注册,却注册了彩龙商标,那么这个彩龙商标应当在张裕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彩龙NOBLEDRAGON”商标的注册人为ChangyuPioneerWineCompanyLimitedYantaiChina,该英文名称和上市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代码000869,B股代码200869)提供的公司官方网站上显示的公司英文名称一致,应当确认上述的注册人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彩龙商标在美国的注册号为3361930,在欧盟的注册号为5826871,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3类酒等。在网上发现关于彩龙干红的介绍并不多,但在华夏酒报社主办的中国酒业新闻网上,发现了一篇名为中国葡萄酒文化推广须跟上消费增长步伐的文章,文章刊登的时间为2008年6月23日,当时已经有很多媒体报道了张裕在解百纳争议案件中的胜利,而在这篇报道中张裕葡萄酒公司品酒顾问、世界著名葡萄酒品酒大师让·皮埃尔先生指出:张裕出口到欧洲的解百纳干红(在当地叫‘彩龙’),也就是说张裕的解百纳出口的时候用的商标是彩龙,而不是解百纳。上面提到的让·皮埃尔先生在2008年6月29日烟台日报的一篇名为《亚洲首座体验式葡萄酒主题乐园28日起试营业》的报道中,被介绍为张裕的首席品酒师,从这个职位上看,他应当对张裕的产品和品牌有着相当的了解,其关于彩龙干红的描述应当能够在专业上代表张裕公司,但是在彩龙干红的瓶贴上,并不能找到显著的解百纳商标。在这起解百纳商标的纠纷中,有不少媒体把保护张裕的解百纳保护上升到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发展民族品牌的高度,而张裕公司也在一份声明中也表示:“解百纳是张裕几代酿酒师及工程技术专家精心培育的产品,拥有一套独特的工艺标准,凝聚了张裕公司70多年的技术和精华。今后,我们仍将不为外界所干扰,一如继往地加大解百纳在原料培育、技术研发和设备上的投入,一心一意地做好这个品牌,让这一拥有70多年历史的原创品牌更加具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既然这样,张裕出口的解百纳干红为什么舍弃解百纳商标而用彩龙呢?总结陈词:我们认为法院应该判决张裕公司属恶意注册,应当撤销其对于“解百纳”的商标注册权。允许同行业的其他公司无条件使用“解百纳”名称作为企业产品的名称使用。
本文标题:案例二:“解百纳”之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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