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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工程项目全过程廉政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性资金和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招投标条例》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项目工程,包括建设工程项目、装修工程项目和检修维修等劳务类工程项目。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依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强化工程项目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入北京市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招投标:(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2(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1、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入延安市相关部门进行竞争性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或装修工程项目;(二)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或装修工程项目。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形的,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并作办公会议记录可以直接发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或装修项目。第七条凡进入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发包的建设或装修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报城管局采购办公室,由其在城管局网上公布信息。第八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类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招标;3(一)劳务单项合同估算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检修、维修安装等劳务类工程项目。(二)劳务单项合同估算价金额不足10万元、劳务合同年累计估算价金额30万元以上的检修、维修、安装等劳务类工程项目。(三)劳务单项合同估算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评审等劳务类工程项目。第三章特别规定第九条凡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公司推荐的施工单位总部必须在北京市注册,推荐单位数不得超过3家。第十条凡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的投标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两年内不得参与公司的招投标活动。(一)向建设方、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的投标单位;(二)有串标,违法分包、转包、偷工减料等不良记录,情节比较严重的投标单位。第十一条凡对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的中介代理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二年内不得参与本区的招投标代理活动。(一)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4(二)与发包人或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三)与委托人的相对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除《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允许可以不招标以外,禁止任何以实事项目、任务重、时间紧等为由回避招投标或支解工程缩小招投标规模。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加强廉政建设,在完成招投标工作后,公司在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做到双合同一起签订、一起生效、一起检查,切实落实项目廉政责任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第十四条严格规范货物类政府采购程序,禁止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在代理工程项目招标时含有货物类物品,禁止在施工过程中委托施工方代购货物类物品。第十五条严格规范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制度,坚决杜绝低预算招投标、中标,以增加工程量或变更工程量提高决算金额。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原则上土建项目的决算金额不得超出中标金额的10%,装修项目的决算金额不得超出中标金额的20%。确须增加或变更工程量,应由施工方提出、监理方认可、建设方同意,或由建设方提出、监理方认可,同时做好书面材料和台帐,并报区建设管理办公室。5第十六条项目实施中,如发现工程量需变更或增加,金额可能要超出第十五条所列范围的,公司必须先行报局建设管理办公室,由局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及有关技术人员和建设方进行会办(单体项目原则上只会办一次),会办结果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生效。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工程款支付额度。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支付额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60%;不得支付因工程量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工程项目审计后,一年内支付额度不得超过审核金额的80%。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量变更、增加,且变更体量较大,经项目会办同意并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允许支付工程量变更、增加的工程款,支付额度不得超过报价的50%。第十八条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决算审计由市审计局负总责。由市审计局审计的或委托审计后经市审计局确认的结果,方可作为工程项目结算的依据。第十九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度。(一)备案管理范围: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装修项目。(二)备案管理基本条件程序:凡涉及备案范围,在立项批准、招投标程序结束后,公司必须报局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和财政局备案;项目竣工时,应编制项目竣工情况备案表6报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在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备案表报局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和财政局备案。(三)公司备案职责: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开展工作,严禁拒不申报备案的。第二十条公司必须建立项目资料归档制度。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切手续资料,包括立项、会议记录、审批材料、变更材料、签证材料等。第五章行政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党纪政纪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强令施工单位或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行为;(二)违反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行为;(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包成本的价格承包项目或要求承包人以垫资、变相垫资或其他不合理条件承包项目;(四)将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五)将应当进入市有形市场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分标直接发包、或与承包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六)泄露标底或将投标人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提供给7其他投标人;(七)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项目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八)与承包人签订阴阳合同;(九)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十)在发包过程中,索贿、受贿接受其他好处或者报销应属个人承担的费用;(十一)泄露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管理工作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十二)工作人员本人介绍施工队伍、推销施工材料及其他商品;(十三)接受宴请、受邀观光、旅游,接受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十四)受邀到营业性歌舞厅、健身房、洗浴场和棋牌室等娱乐休闲场所消费活动,受邀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十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干预工程招投标及工程管理工作;介绍施工队伍和推销施工材料或其他商品;(十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8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监察机构负责解释、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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