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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知识2017.5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立法背景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50多万例,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二是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80%,近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三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四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一次性造成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5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二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三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和工艺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在煤炭、冶金、化工等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行业,改善工作环境需要一个过程。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难度。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遵守“三级预防”的原则,开展综合治理。三级预防措施一级预防:从根本上使劳动者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指对新建项目职业危害的控制;对现在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要进行改善,减少危害和污染,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级预防:即早期发现职业危害特点和职业病症。对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健康监护,早期发现、早期鉴别、早期诊断;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经常进行检查、检测,使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标准。三级预防:即对已经患职业病的员工,应尽快做出正确诊断。对确诊者,要保障病人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及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处理。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政府监管部门新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监管体制得以理顺:“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更加强调预防为主•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相关概念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责任树立正确的职业安全卫生理念前期预控制措施生产过程中的预防控制要求掌握正确的防护措施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病一、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概念(一)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性病损(二)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危害因素。由职业性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按来源分为三类: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生产过程有关的原材料、工业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传染性因素等。包括化学因素,如粉尘、各种毒物;物理因素,如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高频、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放射线等;某些生物性致病因素。2)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制度与劳动组织不合理均可造成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如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精神或视力过度紧张等。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3)作业环境造成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良气象条件、厂房狭小、车间位置不合理、照明不良等一般卫生条件和卫生技术措施不良相关的有害因素:如车间矮小狭窄,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烈日下室外作业,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安排在一个车间内等。二、职业危害因素分类•职业性危害因素,按其性质可分为: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三类:(一)化学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及这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也称为工业毒物。毒物以粉尘、烟尘(燃料燃烧产生的一种固体颗粒气溶胶)、雾气(常所说的烟雾是烟和雾同时构成的固、液混合态气溶胶,如硫酸烟雾、光化学烟雾等;)、蒸气或气体的形态遍布于生产作业场所的不同地点和空间,接触毒物可对人产生刺激或使人产生过敏反应,还可能引起中毒。(1)工业毒物:如铅、苯、汞、锰、一氧化碳;在焊接过程中,可能产生锰烟、锰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等化学因素。(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尘、有机性粉尘。在锅炉生产车间,煤燃烧过程中可能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煤尘等化学因素。•(二)物理因素:是生产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不良的物理因素,或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噪声、振动、高低气压、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与电离辐射(如x射线、7射线)等,这些都可以对人产生危害。•(1)异常气候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2)异常气压:高气压、低气压;•(3)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4)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红外、激光等•(5)噪声、振动;•(三)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在作业环境中都可存在某些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如炭疽杆菌(皮肤炭疽最常见,多发生于屠宰、制革或毛刷工人及饲养员。)、病毒、霉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等。•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还有与劳动过程有关的劳动生理、劳动心理方面的因素,以及与环境有关的环境因素。102化学危害因素工业毒物如铅、苯、汞、锰、一氧化碳、氨、氯气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尘、水泥粉尘、有机性粉尘、金属粉尘等。物理危害因素生物危害因素皮毛的炭疽杆菌、蔗渣上的霉菌、布鲁杆菌、森林脑炎、病毒、有机粉尘中的真菌、真菌孢子、细菌等。如屠宰、皮毛加工、森林作业等。异常气象条件高温(中暑)、高湿、低温、高气压(减压病)、低气压(高原病)电离辐射x、a、β、r射线和中子流等非电离辐射紫外线、红外线、电磁场、微波、激光其他因素噪声和振动职业性危害因素分类16职业病分类及目录10大类115种(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新推荐的《职业病分类及目录2013年1月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职业病分类调整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其中3类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一是既考虑尘肺病在我国职业病防治中的地位,也考虑呼吸系统疾病的完整性,将原尘肺改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考虑分类体系的一致性,将原职业中毒和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分别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和职业性传染病。(二)具体病种调整根据《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调整后的《目录》包括130种职业病(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另外有16种病种名称进行了调整。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一)法律责任(二)前期预控制措施(三)生产过程中的预防控制要求健康保障义务保险义务卫生防护义务职业危害检测义务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健康监护义务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防治义务职业卫生管理义务报告义务减少危害义务不转移危害义务培训教育义务事故处理义务举证义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6.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7.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8.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19第一章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第7条)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第一章第4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1)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一章第5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章第6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一章第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22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除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外,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2)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包括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2、常用的指令标识1、常用的警告标识注意防尘当心中毒注意高温当心电离辐射戴防尘口罩戴防毒面具戴护耳器注意通风《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高毒物品告知卡样式(九)第二章第16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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