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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6章 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2007-6-21)
第六章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所有权的法理学知识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相邻关系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和限制的范围内,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配的物权。具有如下性质。全面性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在法律规定和限制的范围内,得为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整体性所有权本身不得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所有权买卖:支付99%的价金弹力性。又称归一性。土地使用权消灭,则土地所有权又恢复其圆满状态。房屋赠与合同,约定永远禁止对于因受赠而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加以处分的,其禁止之约定为无效恒久性。又称永久存续性所有权思想的历史变迁所有权思想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个人主义财产所有权思想:所有权纯为一种私法上的权利,绝不受个人身份之影响,所有人得对标的物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团体主义财产所有权思想:指所有权含有公法的性质,依财产利用的不同形态而承认各种权利,如财产权、利用权、身份权和人身支配权等,所有人得对标的物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要受到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影响。考察对现代法律思想影响较大的人类历史上的财产所有权思想,财产所有权思想的历史变迁大概可分为两个时期:个人主义和团体主义轮回的时期(二战之前)个人主义和团体主义调和的时期(二战之后)。(一)个人主义和团体主义轮回的时期类型团体主义个人主义团体主义个人主义团体主义时期古希腊(早期)古罗马中世纪自由资本主义20世纪前后标志奴隶国家所有制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日耳曼法《法国民法典》1804《德国魏玛宪法》1919基本思想拥有公民身份的人可以享受国家“配给”的土地、奴隶、福利等。公民的私人所有制;根据法律,公有土地可以变为私人所有。封建君主和领主所有制;农奴无财产权利,处于依附地位。所有权绝对原则。个人对自己所有之财货,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乃至滥用,国家不得干涉。所有权为附有义务之权利,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益。(二)个人主义和团体主义调和的时期二战后,鉴于团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局限性,人们倡导个人与社会调和的所有权思想,认为个人行使所有权时,应顾及社会公益,同时,也只有保持个人享有财产权的适当自由,才能促进社会全体的发展。团体主义和个人主义调和时期的基本内容和思想:公法的快速发展与健全。国家征用制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制度、反垄断法等,这些法律实际上是通过国家权力对财产权利进行干预和调节。用益物权的优越性。在法定范围内,用益物权可以对抗所有权债权的优越性。债权的物权化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积极权能消极权能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占有权能。指特定的所有人对于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使用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分离注意:与使用权的区别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消极权能,民法理论上称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排除的方法主要为法律所规定的所有人物上请求权。如:兴建大厦遮掩了邻地阳光,那么,邻地所有人就可以依法要求停止建造或者获得补偿。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私益性与公益性。土地所有权向土地用益权让步――土地用益权的优越性19世纪以前,土地所有权被认为是具有优越性、强大性和绝对性的权利19世纪末期的近代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三个基本的阶级:地主、资本家和劳动者。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是以资本家阶级为轴心展开的,资本家是土地的主要使用者这一思想对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土地的所有形态依所有权主体为单数或复数,土地所有权可分为单独所有形态和共有形态。土地单独所有形态。土地共有形态土地共同共有(用手表决)土地按份共有(用脚表决)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对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956年,我国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通过没收、征收、收归国有等法律手段,逐步建立了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法律特征:1、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的土地只属于国家。2、在所有权客体方面,土地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3、在所有权的行使上,国有土地所有权也有自己的特点。某县城。1931年前,清真寺建成,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1931年,清真寺为了以寺养寺,将临街土地租赁给私人苏甲等人盖门面房做生意和居住使用。苏甲盖房3间,占地面积104平方米,每年向清真寺交地租200斤小麦,至“文化大革命”。1952年,县政府为清真寺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苏甲的房屋没有登记。“文革”期间,清真寺宗教活动停止,先后有9户居民搬进了清真寺居住。苏甲死,其子苏乙继承其房。1982年,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情况和意见的报告》。根据文件精神,清真寺召开了清真寺内住户的搬迁会议,动员寺内住户迁出,其中包括苏乙。苏乙不同意搬迁,产生纠纷。1994年,清真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请求,县政府为此组成了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依据原《土地管理法》第13条等有关规定作出某政(1995)土管籍字第4号处理决定:将争议的104平方米土地确定为清真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归清真寺使用。苏乙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1、它没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主体。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3、国家法律特别强调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保护。案例2000年3月,辽河油田在吴家乡兴安村征地打井,引起了兴安村内二、四组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乡里接到二、四组群众的上访材料,认真倾听了群众的意见,而后又到村里调查了事情的发生经过,勘察了现场,查阅了土地资料(即:19号井台,土地座落吴家乡兴安村,土地利用类型为水田,面积为4400M2;20号井台,土地座落吴家乡兴安村,土地利用类型为居民点用地,面积为8400M2)。具体情况是:19号井台。是四组村民尹军和王多营的开荒地,开荒前是荒地。二人在八一年逐渐开荒耕种,未间断使用直至打井前。对于19号台最开始时是荒地,双方都承认,且经取证二组和四均无证据证明该荒地属于自己。20号井台。在72年时是青年点,由二组管理,76年青年撤走时由二组将房屋卖给本组村民居住。青年点的前身是坟地、荒地,二组和四组也都承认,且经取证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此荒地属于自己。土地相邻关系相邻近的土地所有人和利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的:调和利害冲突。可见,土地相邻关系是土地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是因为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因此,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而只是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土地相邻关系我国法律对土地相邻关系还没有详尽的规定,只是在《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土地相邻关系关于邻地地基动摇或其他危险之防免的相邻关系水的相邻关系,包括相邻流水关系和相邻排水关系关于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管线/通行)越界的相邻关系本章结束!
本文标题:第6章 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200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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