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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技术合同TechnologyContract委托开发技术开发合作开发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无效妨碍技术进步非法垄断技术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是技术成果;(2)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3)技术合同受多重法律调整;(4)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如下条款:项目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次和术语的解释。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负有以下主要义务:(1)按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2)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3)完成协作事项;(4)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人负有以下主要义务:(1)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在合作开发中,合作开发各方负有以下主要义务:(1)按照约定进行投资;(2)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在专利权转让的合同中,让与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1)按合同约定的是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人;(2)保护专利权的真实、有效;(3)按合同约定交付和转让和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4)保密义务。受让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2)保密义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让与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1)将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移交给受让人,并提供申请权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2)保密义务。受让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1)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2)保密义务。在专利实施合同中,让与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1)许可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2)保证专利权合法、有效;(3)交付专利实施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4)保密义务;(5)保证受让人依约实施专利。受让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1)按约定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约定外第三人实施该专利;(2)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合法性;(3)按约定承担保密义务。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委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1)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2)按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3)对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有保密的义务。受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解答问题;(2)提出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3)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有保密的义务。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负有以下主要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条件,完成配合事项;(2)按期接受委托人的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受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2)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数据、样品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2)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无偿合同;(3)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4)保管合同须转移保管物的占有。保管人负有以下主要义务(1)给付保管凭证;(2)妥善保管标的物;(3)亲自保管标的物;(4)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5)危险通知义务;(6)返还保管物。寄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1)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2)保管物情况的告知义务;(3)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消费保管合同是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权,而仅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保管物为可替代物,且发生保管物所有权的转移。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联系和区别: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是营业人;法律对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此项要求。4、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5、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6、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376\379条7、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保管人都有留置权。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释义】本条是关于领取保管物的规定。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以提早解除保管人的义务,对保管人实为有利;保管是有偿的,只要寄存人认为已实现保管目的而要求提前领取的,保管人也无阻碍之理。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自然可以随时终止。不但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如保管人患病、丧失行为能力等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三百七十九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费支付期限的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无论寄存人是在保管期间届满领取保管物,还是提前领取保管物而终止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保管费。当事人订立的分期保管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仓储合同或者分期保管合同中对支付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例如甲与存车处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保管费的支付期限,但是按照存车处与其他寄存人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都是每月1—4日,这就是交易习惯,甲也应在每月l—4日内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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