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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国际组织法第一节国际组织的性质和法律人格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类型二、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发展趋势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类型(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国际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概念: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2、狭义的概念: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常设机构,也称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在国际法上讲国际组织,基本上都被认为指的是狭义上的国际组织,即政府间国际组织。(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特征1、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主权国家。虽然少数国际组织也接纳某些政治实体或地区为准成员甚至正式成员,但组织的主体无疑仍然是国家。2、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国际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实体,国际组织不得违反国家主权原则而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任何事项。(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特征(续)3、以所有成员国的主权平等为基本原则。在国际组织内,各成员国不论大小强弱,亦不论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4、国际组织依国际条约而成立。阐明其组织宗旨、结构、职权、运作方式的组织性文件(章程或宪章等)是国际组织赖以建立和存在的法律基础,通常表现为国家间的多边条约。(三)国际组织的类型1、政府间组织与民间性组织2、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3、开放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4、一般性组织与专门性组织5、国家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1、政府间组织与民间性组织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性质来划分,可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间性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两大类。前者是以国家或其政府为组织成员,如石油输出国组织,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后者是由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民间团体等组成的国际机构,如国际红十字会、国际奥委会、国际学生联合会、世界经济论坛与绿色和平组织等。2、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根据国际组织的地域特点来考察,可划分为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前者对一切国家开放,不论国家的政治制度、地理位置如何,其成员来自全球各地,规模宏大,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如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等;后者则仅限于某一地区国家参与、而且职权也只限于该地区,如阿拉伯国家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等。3、开放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这是根据国际组织对成员资格规定的条件作出的分类。如果一个国际组织对一切国家开放,即为开放型组织。如果一个组织只对特定类型的国家开放,即为封闭性组织。一般来说,全球性国际组织属于开放性的,而区域性组织则多为封闭性的。但有些封闭性组织,并不以地区为标准,而是以若干国家间相同或类似的政治与经济利益为纽带。如过去的华沙条约组织和经互会,现存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经合组织以及各种原料生产和输出国组织等。4、一般性组织与专门性组织根据国际组织的职能范围来划分,大致可以把它们分为一般政治性的和专门性国际组织两大类。前者具有较广泛职能,兼有政治、经济、安全、社会发展、科技文化合作,以及人权保护等多种职能,成员具有普遍性,如联合国。而专门性国际组织则只具有较专门的职能,是以某种专业技术活动为主的组织,如世界气象组织等。5、国家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这是根据国际组织的权力及其与成员国关系的性质作出的分类。一个国际组织如果其权力机关由独立于成员国的人员组成,接替了成员国机关的权力,而且不仅约束成员国政府,还直接及于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它就是一个超国家组织。与之相对照,如果一个国际组织的权力机关由成员国政府的代表构成,其职权只是协调成员国间的关系,而且其决定只约束成员国,并不对成员国的个人创设权利和义务,即为国家间组织。欧洲联盟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成为一种超国家组织。二、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一)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国际组织在对外关系上应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缔约权。2、对外交往权;3、承认与被承认权;4、国际索赔权和国际责任;5、享受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财产、总部和支部以及工作人员等都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此外,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内容还有诸如继承权,召集国际会议和行使对外关系的能力等。(二)国际组织与现代国际法1、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与现代国际法2、联合国大会决议与现代国际法3、国际组织的裁判活动与国际法4、国际组织的编纂工作与现代国际法1、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与现代国际法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建立,是以国家间的正式条约为其组织章程的,主要规定有关组织的法律地位、宗旨原则和权力结构。随着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这种条约和有关法规已形成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组织法。那些建立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条约,往往规定有国际社会需共同遵守的一般性规则。加入这种组织的国家愈多,接受这种规则的国家就愈普遍,从而是某些重要规有可能产生一般国际法的效力。2、联合国大会决议与现代国际法联合国大会具有世界上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联合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范围最广,相当于“世界议会”。联合国大会,几乎是由全世界国家代表组成的。它的呼吁,反映各国政府的意愿,是世界舆论的积累和集中表达,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特别是直接有关法律问题的那些决议,必然影响产生国家习惯的传统方式。它们代表一种普遍的信念,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形成的有力证据。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种阐明、确认或宣示国际法原则及规则的作用。3、国际组织的裁判活动与国际法联合国司法机关国际法院成立六十多年来,所受理案件150件,诉讼案件124件,咨询案件26件,但案件所涉范围甚广,包括领土主权、边界、海洋、管辖权、外交关系、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国家继承、条约、国家责任、国际组织等各种法律问题。这在通过国际判例来解释、澄清有关法律规则以适应国际需要,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一定意义。国际判例虽然不能成为独立的国际法渊源,但可用来作为确定有疑义的法律规范的证明方法。对国际法的实现具有积极作用。4、国际组织的编纂工作与现代国际法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编纂工作,对促进国际法的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其内容已在第二章第二节述及,不再赘述。(三)现代国际组织的发展趋势1、国际组织的数量成爆炸性增长趋势;2、国际组织的种类在不断丰富;3、国际组织的职权范围在不断扩大;4、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在日益增强。1、国际组织的数量成爆炸性增长趋势国际联盟的设立是国际社会组织化的最初尝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联合国,是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决定性步骤。联合国成立以后,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和新兴独立国家的增多,科技、交通和通讯的巨大进步,以及国家间交往的增强,50多年以来,各种全球性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发展非常迅猛。尤其是国际经济组织和各种各样的专门性机构,在数量上更是有了爆炸性增长。据统计,目前各种影响较大的国际组织已达4000多个,其中政府间的重要组织早已超过500个。它们的90%以上是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发展起来的。2、国际组织的种类在不断丰富各种类型的国际组织活跃在国际社会的众多领域。无论是政治、经济、军事,还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个方面,都成了国际组织工作的对象。大到全球的气候变化、世界战争,小至人类的生老病死和衣食住行,均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密切相关。可以说,国际组织职能的扩张是与国际生活紧密相联的。“国际组织数量的增加与职能的扩大,使地球上彼此影响的各种国际组织,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国际组织网,出现了国际社会组织化的一种新趋势。”3、国际组织的职权范围在不断扩大国际组织的触角不断地深入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使国家军备、人权、贸易、关税、投资、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诸多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与此同时,有关国家还甘心让国际组织暂时行使主权权利,或将部分主权权利持久地转让给国际组织。仅就联合国在会员国的国家重建方面来说,其对国家管辖权的渗透,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例如,自1988年以来,联合国先后在纳米比亚、柬埔寨、索马里、萨尔瓦多、安哥拉、莫桑比克、卢旺达、南非和前南斯拉夫等国组织和实施国际监督下的民主选举。联合国在上述有关国家中,实际上行使的是国家主权权利。4、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在日益增强在联合国成立以前,虽然出现了各种国际行政联盟,但各种机构孤立运作,彼此间并无系统的协调关系。联合国成立后,特别重视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并由经社理事会根据宪章规定,专门负责各种协调事项。联合国通过经社理事会通过与各种专门机构建立联系,组成了一张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巨大的国际组织网。第二节联合国的基本结构和活动程序一、旧金山会议与《联合国宪章》二、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三、联合国的会员国四、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职权五、中国与联合国一、旧金山会议与《联合国宪章》(一)联合国的建立1、战争中期的设想联合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着手建立的。1942年1月1日,美、苏、英、中等26个反法西斯国家的代表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第一次提出联合国的名称(UnitedNations)。1、战争中期的设想(续)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通过了美、苏、英、中《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宣布四国政府“承认有必要在尽速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二战期间,四国政府第一次宣布要在战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2、从敦巴顿橡树园到雅尔塔会议这段时间主要是苏美两国就“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成员的构成和表决程序等问题进行反复磋商和协调。美国主张将中国列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而苏联则表示反对。在美国总统罗斯福的一再坚持下,中国最终列入“五大国”之一。这是对中国八年抗日战争付出巨大牺牲的应得褒奖。3、旧金山制宪会议1945年春,50个国家的代表在旧金山举行联合国制宪会议,成立了新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图为中共代表董必武以中国代表之一的身份,在宪章上签字)(二)《联合国宪章》宪章由一个序文和十九章组成,全文共111条。由于联合国会员国的普遍性,《联合国宪章》已成为当代国际关系和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行为准则。二、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1、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2、联合国的原则为实现上述宗旨,宪章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该遵循的主权平等、善意履行的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非法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使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不干涉内政等七项原则。三、联合国的会员国(一)会员资格的取得联合国会员国分创始会员国和纳入会员国两类,创始会员国和纳入会员国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联合国创始会员国是指参加旧金山会议或以前曾签署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并予以批准的国家,这类创始会员国共有51个。凡是联合国成立后加入的国家均为“纳入会员国”。加入联合国需经过: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申请;经安理会“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审议报告;由安理会同意并向大会推荐;经2/3多数表决通过,接纳该国为会员国。(二)会员资格的丧失对于会员国违反《宪章》义务,可能受到下列三种组织制裁:停止会员权利;除名;丧失大会投票权。(三)联合国会员国发展的特点与趋势在20世纪50年代末以前,联合国基本上被美国操纵;60年代开始,由于第三世界的崛起和苏联的阻挠,美国已难于控制它;70年代至80年代,中国恢复在联合国中的合法席位,大批新独立国家加入联合国,第三世界国家日益壮大,联合国成了反帝、反殖和反霸的讲坛;(三)联合国会员国发展的特点与趋势(续)80年代至90年代初,各国转而重视本国发展,东西方矛盾有所缓和,联合国地位有所上升,逐步发挥了较大的作用。3、九十年代以后,苏联解体和东欧巨变,联合国会员国急剧增加。继图瓦卢、基里巴斯共和国、瑙鲁、汤加、瑞士、东帝汶加入为会员国之后,联合国现在一共有193个会员国。四、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职权联合国的机构有六个: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联合国宪章》对它们的组织、职权、活动程序分别作了
本文标题:第十三章 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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