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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1.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招标文件..............................................................................12.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质疑“新”规...........................................................................63.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招标机构管理.........................................................................84.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投标人...................................................................................135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杜绝评标“暗箱操作”............................................................166.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评审专家...............................................................................191.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招标文件中国国际招标网时间:2007.10.30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作者:张妍商务部于2007年10月10日发布了“395号文件”即《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这份文件是建立在招标投标法和13号令的基础上,明确了在国际招标程序操作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13号令对招标文件内容、送审、修改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395号文件则在13号令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的小签、投标货币、报价方式、修改等细节方面规定更加明确。据中国国际招标网研究人员介绍,在国际招标的程序中,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评审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拟订合同的基础。标书编写是否规范、准确、科学、严谨,直接影响整个招标工作的进度和成败。小签不可忽视13号令的评标报告把“是否逐页小签”作为商务评议的内容之一,商务部395号文件第一条要求“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提示:在国际招标中,因小签不合格导致废标的情形不少,因此要注意: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小签;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如签字人不是投标公司的法人代表,应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案例:细节决定投标的成败专家答疑:关于小签的问题环保、节能、安全一个也不能少商务部395号文件第三条明确“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提示:招标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积极响应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并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制定准确完善、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特别是项目技术和要求更需精确、标准、描述到位、目的明确,技术要求、商务条件必须依据充分并切合实际,不能盲目提高标准、提高设备精度等等。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新修订(全文)联合体投标“责权利”事先要明确关于投标联合体的资格,《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商务部395号文件第四条进一步补充,“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提示: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借用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的名义取得中标人资格,造成中标后不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现象的发生;联合体各方在确定组成共同投标的联合体时,应当共同订立投标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应在协议中约定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具体工作;另一项是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这里所讲的责任应当是在中标后对中标项目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和违反义务后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为宜。实务:联合体投标协议避免歧视性条款招标投标法和13号令都有招标文件中不得载有歧视性内容的规定。1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审专家组在审核招标文件时,主要审核商务、技术条款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条件及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395号文件第八条提出,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提示:招标的目的是通过广泛地发布招标信息,争取多家潜在投标商的竞争,以择优确定中标人。因此,招标文件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得载有倾向某一特定潜在投标人,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具体要求招标文件不得标明特定的生产商,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除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外,一般应当采用国际或国内公认的标准,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生产厂家、供货商、施工单位或注明某一特定的商标、名称、专利、设计及原产地;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的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规定。附:13号令与395号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比13号令395号文件第四章招标文件第二十条招标人根据所需机电产品的商务和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四)合同条款;(五)合同格式;(六)附件:第二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投标人和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第一章招标文件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第二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承担招标文件审核的评审专家组应有三名以上单数组成。招标机构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时,只注明招标编号,不得注明招标人和项目名称。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组在审核招标文件时,主要审核商务、技术条款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条件及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将审核意见填入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见附件二)。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经评审专家组审核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的所有审核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的原始资料以及招标机构的意见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的意见应当包括是否采纳专家意见的详细理由。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备案资料三日内通过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十五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内容为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第六条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第七条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称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就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第八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第九条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如需要修改的,包括条款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缩小等,招标机构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得到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招标机构方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并详细注明专家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意见,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2.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质疑“新”规中国国际招标网时间:2007.11.05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作者:蒙英异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以下称《规定》。《规定》补充和完善招标文件、招标投标程序、评标程序、评审专家管理等整个招标流程各个环节。为了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对质疑有了新规。既鼓励投标商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维护各个投标商公平竞争的权利,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无效质疑等给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带来的损失,进一步完善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三大“新”规对质疑要求更
本文标题: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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