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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制度民用航空侵权的分类民用航空活动对旅客或托运人的侵权民用航空活动对地(水)面第三人的侵权本章与前一章的联系在现代航空运输中,对旅客和托运人的责任体制是以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但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事故或事件既可以引起合同上的责任,也可引起侵权行为上的责任,尤其对旅客的伤亡而言。其赔偿主体不仅包括航空承运人,而且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侵权主体,例如航空器的产品制造商、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或者政府检测人员以及第三者。民用航空活动对旅客或托运人的侵权承运人对旅客或托运人的责任是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因此旅客或托运人完全有权选择是按合同责任还是按侵权责任对承运人进行诉讼。(责任竞合和选择权)民用航空活动对旅客或托运人的侵权一份损害,一份赔偿1929年《华沙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国内: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活动对旅客或托运人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国际第一节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概说一、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二、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归责原则三、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一、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第三人”(ThirdParty):“非协议或交易当事方,但可能在其中享有权利的人”。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是一种航空运输合同关系。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都是第三人。航空器在运转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航空器经营人要依法承担责任。一、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的损害是指从飞行中的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物以及航空器坠毁对地(水)面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一、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构成要件1:应当是飞行中的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飞行中”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一、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构成要件2:该损害是从该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物以及民用航空器坠毁所导致的,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排除了旅客、托运人、航空公司员工等。)一、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构成要件3: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物以及民用航空器的坠毁与第三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应当是近因而不是直接因果关系。)一、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主要涉及:一是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二是航空器碰撞造成损害的责任二、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归责原则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在这里讨论的是一种民事责任,本质上属于一种特别债,由侵权行为所产生,为侵权之债,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法律性质:二、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或称过失责任原则,或称主观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或称客观责任原则)航空器空中碰撞:“公平责任原则”三、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根据航空运输性质的不同来分别确定具有本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本国境内飞行对地面第三人的侵权:适用本国国内法。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飞入、飞经、飞离本国境内对地面第三人的侵权:适用…具有本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上空对地面第三人的侵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飞入、飞经、飞离本国境内对地面第三人的侵权:适用…1952年《罗马公约》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侵权行为地法
本文标题:9.1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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