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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讲稿各位现场观众,大家好,我是来自XXX,今天我的讲座所要讲述的是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内容。我的讲座主要分为四部分:继承法的相关概念,继承的种类,遗产处理的相关问题,继承法上认识的误区。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起继承,我们很容易的就想到一些电影、电视中的场景,比如某富豪对着自己的律师说:“我要马上修改我的遗嘱,我要把遗产全部捐献给慈善基金会。”还有,我们也听说过许多社会名流大亨百年之后,其亲属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的事件,比如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后,其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侯耀文女儿和侯耀文的兄弟侯耀华之间一直处于官司纠纷状态。无独有偶,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季先生的儿子与北京大学之间的财产纷争也随之而起,等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财产继承纠纷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财产也在不断的积累和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普通家庭的继承纠纷。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呈持续增长趋势。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了解继承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讲座。第一部分,相关概念的解读。一、什么是继承?继承就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有资格继承的人所取得。这里需要强调的有“死亡”、“个人”、“合法”“有资格”四个关键词。死亡,相信大家都理解。个人是指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完全是个人财产,只有属于夫或妻所有的那一部分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在这里还需要强调合法二字,因为依据我国法律,只有合法所有的财产才能发生继承,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是不在继承之列的。最后,“有资格”是指具有继承权的人,没有继承资格就没有继承权,也就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二、什么是继承权?那么,什么是继承权呢?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履行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只有公民能享有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即自然人,排除国家、集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这些非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取得全部或者部分遗产,但这不是基于继承关系,而是基于法律的其他规定,要么是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要么是无人继承的遗产。(二)继承权可以放弃。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律规则,继承权可以放弃,但继承权的放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而在接受继承之后,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也是必须履行的。(三)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应保留继承份额。继承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针对活人而言,因此胎儿和死亡了的人没有继承权。但基于继承法的特别规定,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这在法律上表述为“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案例】王华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王华生育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2005年5月,王华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死亡,此时,其妻子李莉已怀孕6个月。同年10月,王华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王华遗留的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李莉得知后,遂向两位哥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哥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李莉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李莉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胎儿没有继承权,但是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所以,李莉腹中的胎儿应当享有一定的继承份额。(四)继承权在一定条件下会丧失。继承权在依法取得并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会在一定条件下丧失。继承权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管杀害行为的动机如何,也不管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里强调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在于为争夺遗产,否则就不丧失继承权;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根据司法解释,只要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但是以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何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多从手段、时间及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去认定;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何为情节严重,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目前明确了一种情况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当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另外,在此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即使没有篡改,由于其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而部分无效。三、什么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刚才我们已将强调了“死亡”“个人”“合法”这三个词,现在就不再赘述。关于遗产这部分,主要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的范围,继承法上列举了七类,分别是:公民的收入;公民的储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中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另外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保险金、抚恤金等能否作为遗产略作说明。1、关于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2、关于抚恤金:抚恤金是对生者家属的经济补偿,不能算作遗产,不发生继承。但是依据近几年的判例来看,抚恤金应当作为直系亲属和配偶的共同财产,参照法定继承进行平均分割。3、关于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所获得的赔偿费用,如果领取后伤残者死亡,这可作为遗产加以继承。但在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即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将因人身损害死亡后的赔偿权利人界定为受害者的近亲属,此类财产不按遗产性质处理(比如用此偿还死者个人债务),但也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的分割方式进行处理。关于承包经营权:如果某承包经营户中某一人死亡,根据30年不变规定,其他承包人可以该承包经营户的名义继续承包经营,但不属于继承范畴。第二部分,继承的种类。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了两种继承的形式,分别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另外,还有两种遗产处理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下面,我将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顺序分别为大家做简要介绍:一、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继承遗产的一种方式。我们应当重点理解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继承顺序:①配偶②父母③子女。其中,代位继承中的晚辈直系血亲和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继承顺序继承。第二继承顺序:①兄弟姐妹②祖父母③外祖父母。继承发生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发生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1.配偶。首先要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界限:①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一方死亡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则为事实婚姻关系,可列为继承人中的配偶。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可以作为继承人中的配偶。③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时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如能补办结婚登记,则补办后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作为配偶继承。另外,1950年《婚姻法》实施以前已经存在,以后又未解除的一夫多妻关系,夫与妻、妾之间均有继承权,但妻、妾之间无继承权(根据推导)。当然此种情况少,从年龄上看,应该在70岁以上的人才存在此种情况。2.子女。需要注意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注意养子女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前提,否则诸如寄养等就不享有继承权。3.父母。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均享有继承权。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即常说的同天不同地、同地不同天的情况)以及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样包括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6.丧偶儿媳、女婿。此种情况判定的标准是: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若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则可以以第一顺位进行继承。(二)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关于代位继承注意四点:1.适用于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2.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3.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4.代位继承以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为前提。如果被代为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被代为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将不享有代为继承权。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又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相对来说要难理解一些,而且在实践中碰倒的机会不多,在这里就不为大家做详细的区分,要是大家还有疑问,我们可以在课下交流。(三)关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一般应当均等。这是指的一般情况下的分配原则,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应当或者可以不均等: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案例】甲的父母已去世,生前生育有三个子女:甲、乙、丙。甲因工受伤,家庭生活困难且丧失劳动力。现在乙、丙要求平均分配遗产,但是甲以自己丧失劳动力为由,要求予以适当照顾,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前面我们讲到,在分配遗产时在平均分配遗产的时候,对生活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所以甲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指的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范围相同。但是遗嘱继承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遗嘱继承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遗嘱的效力。决定遗嘱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一下几个:1、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若立遗嘱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应当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反映,现实生活中有好多继承人逼迫立遗嘱人立下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遗嘱,这在法律上属于胁迫行为,这样的遗嘱并不具有法律效力。3、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上尊重意思自治,只要立遗嘱人所立遗嘱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遗嘱是有效的。需要注意,以上这三个要素必须要同时满足,若是有其中一项不满足那么该遗嘱就是无效遗嘱。接下来,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遗嘱的形式。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其中应当注意的是在上述五种形式的遗嘱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此外在这五种形式中还有两种遗嘱也应特别注意,一个是公证遗嘱,其证明力最强。因此,如果所立遗嘱涉及处分的财物价值较大或者事关重大,最好采用公证遗嘱,相对保险些。【案例】吴老伯早2008年底曾立下遗嘱:他死后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子吴东及小儿子吴平均继承,并且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但在2009年7月,吴老伯突发疾病,在临终时又当着家人、医生和护士的面,说他的遗产要分成三份,其中的三分之二由兄弟俩人分别继承,其余的三分之一赠送给他的前妻,说完吴老伯便去世了。按照吴老伯的口头遗嘱计算,兄弟两人每人将少得遗产10万元。兄
本文标题:继承法讲座讲稿(心血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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