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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案例小组成员:林树琪朱文倩龙琪琪任秀琳徐莹雪柯宇飞冯玉成案件重现案件重现案件介绍1997年10月17日,原告马延荣与被告顾修海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顾修海向马延荣借款30万元,借期为一年,利息为6万元,用房屋产权证作抵押,由顾修海负责办理抵押登记。顾修海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到期后,顾修海未偿还欠款。1999年9月16日,马延荣与顾修海又签订了一份用楼房抵押欠款协议书,约定因顾修海欠马延荣396000元暂时还不上,特将另外两套房屋抵押给马庆亮(马延荣之子),过户时间不得超过2000年3月末,抵押时间到2001年6月末;协议签订后,顾修海未按约定将抵押楼过户到马庆亮名下。法庭审判程序法庭准备阶段宣读法庭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庭审判程序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冯玉成朱文倩林树琪柯宇飞男,54岁,汉族,农民。农民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未到庭。男,51岁,汉族,无职业。法庭审判程序法庭调查原告诉讼请求:我请求法院责令二被告给付借款396000元并支付利息,并将抵押的楼房过户给冯玉成。请求原因:1999年9月16日,我与柯宇飞、林树琪达成协议,我借给顾修海396000元,由林树琪用楼房所有权证抵押担保。任秀琳、林树琪将借款取走后,就说因为没有土地证不能办过户手续。法庭调查1)借贷协议未到期,还款时间为2001年6月末;(2)借的款我未花,林树琪还开发区工商银行贷款29万元,我只拿走10000元用于建楼;(3)我们一共借原告30万元,支票26万元,现金4万元,96000元是利息。被告答辩意见法庭调查——原告方提供证物审判长证物呈上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默示毁约;原告是否有权在履行期限2001年6月届满之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庭审判程序法庭辩论阶段口水大战ing…法庭审判程序最后陈述原告陈述:被告一直辩称借贷协议未到期,还款时间为2001年6月末。但是我与被告1997年10月1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由被告负责办理抵押楼房的登记,费用由被告承担。但被告未办理登记,导致该担保无效。被告作为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未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且到期未偿还欠款,所以我已知道被告柯宇飞不会履行合同。因而我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默示预期违约。为保障我无辜受损的利益,根据合同法108条,应判决违约方在履行期届满之前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诚信、交易秩序以及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最后陈述被告陈述:我与原告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中约定柯宇飞的还款期限为2001年6月末,还款期限未到。不能断定我不能履行合同。而且所借的款项大部分不为我所用。我认为我也是无辜的受害方,不应适用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法庭调解判决阶段调解:双方不同意和解评议: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分钟进行评议。休庭十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判决阶段被告柯宇飞未在2000年3月末将抵押楼房办理抵押登记并过户到冯玉成名下行为构成了默示预期违约。发生预期违约时,守约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宣判长宣读判决原告胜诉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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