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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1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以江苏科技大学为例0引言大学生活对于许多人来说都是非常美好的,因为在这里我们不仅能够学会许多专业的知识,还能够学会许多做人的道理。然而,近年来出现了许多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江苏科技大学的九名在读大学生在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过程中,利用手机短信方法作弊,被所在大学开除了学籍。这九人之中的两名大学生不服学校给予的开除学籍处分提起了行政诉讼。2006年12月23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开考,江苏科技大学03届本科在校生夏国忠和吕建群将手机带入考场。考试过程中,吕建群因神情异常、左臂下垂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吕建群在监考老师的要求下将左臂抬放到桌面上的过程中手机从其袖口滑落,手机上有考场外同学发给他的与考试有关的信息。随后,吕建群被终止考试,带离考场书写情况汇报。当考试停止铃声响过,监考老师收卷至夏国忠前排时,发现夏国忠有手机,便当即没收并发现其手机中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短信。随即,夏国忠也被带离考场并书写情况汇报。在同一天的考试中,江苏科技大学共查获何冬冰、夏国忠、吕建群等九名大学生在考试时将手机带入考场接收他人发出的考试答案,其中有两名同学还购买了无线耳机用于作弊。2006年12月31日,江苏科技大学根据这九名大学生“考试前在网上购买答案,让同学在考试时用手机将答案转发给他们,并在考试时将手机(或无线耳机)带入考场接受答案”,其行为已构成严重作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江苏科技大学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这九名大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看到自己的前途将遭受沉重的打击,在多次请求学校能给予宽大处理无果的情况下,吕建群、夏国忠决定进行行政诉讼,他们将江苏科技大学推上了被告席。夏国忠和吕建群认为:考试中将手机带入考场接收到同学发出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短信,但并未偷看,吕建群在考试过程中被老师搜出手机,夏国忠待考试结束铃声响过数分钟后被老师夺去手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2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如果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应该撤销原错误决定,重新作出新决定。因此,夏国忠和吕建群认为江苏科技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取证、定性和考虑情节轻重方面显得简单、粗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处分的依据重于《规定》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处分适当的要求,且有对不同学生区别对待、任意定性、处分前后不一致、显失公正的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学籍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行为符合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构成要件,属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由于夏国忠和吕建群在情况汇报中自述网上找到考试答案的虚假陈述,导致学校认定其行为系“组织作弊”,随后根据申诉将原定“组织作弊”变更为“利用手机作弊”。该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临时机构,其实施的行为是学校行使职权的补充,应视为江苏科技大学的行为。法院认为江苏科技大学作出的“关于给予何冬冰等9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及该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作出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007年11月28日,京口区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诉讼请求。接到一审判决后,夏国忠和吕建群二人均不服该判决,并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需要高校实现学生管理的法制化,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发展,大学生作为受到教育水平较高的群体,他们的法治观念相对较强。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教育诉讼不会呈现下降的趋势,从各个方面考虑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非常有必要的。1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理论1.1高校法治化管理的内涵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指遵循法治原则,实现学生管理理念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学生管理目标从效率稳定向效益创新转变,学生管理职能从管理向服务转变的过程,是法治思想与实践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体现。在此过程中,通过高校的法治精神、规则和行为方式,体现高校制度文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3重要意义在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指遵循法治原则,实现学生管理理念从义务本位向权法治是高校自治的根本促进和保障,是高校更好地服务社会、生产知识和培养具有法治素养的公民的体现。[1]1.2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见,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充分发挥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和谐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2]和谐社会是由和谐的人组成的,对于高校而言,和谐的人是和谐的校园孕育出来的,和谐的校园又是和谐的社会的一个单元,因而和谐校园的构建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治社会应当将社会中各种关系纳入法治的范围,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特征与要求,也是和谐是校园的特征与要求。高校学生管理是高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方面,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学生意识的觉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带动思想更新的速度,都对高校学生管理实现法治化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保护学生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就是要在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的基础上,建立和谐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它不局限于高校的内部还与学生的家庭和社会有关;它不仅仅关系到学生工作管理者,也与学校的领导、管理者、教师、服务人员相关联;在学生管理关系中,学生不仅有义务,也有权利,因此,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意义重大。[1]王冰.高校管理学生的法治与人本化[J].职业时空2006,(23):6.[2]胡锦涛.提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专题研讨会报告[C],2007-5-4.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42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现状及原因分析2.1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现状我国高等教育工作走上依法治教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行政法规和200多件行政规章相继制定实施使高等教育工作从长期以来主要依据政策文件开始转入法律法规的轨道。但是,我国高教管理法制建设还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满足不了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及法律监督、法律研究与宣传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还不能象国外发达国家那样处处有法可依;还远不能满足“依法治教”的需求,还需大量的单项法和地方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同时,真正做到依法治教,必须有完备的监督机制。通过严格的监督、强化高等教育法规职能和执法力度,对于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非常必要。[3]在20世纪40年代和90年代掀起了两次世界性高等教育立法浪潮。美、日、英、德等国家都纷纷颁布新的高校管理的法规或改革法案。当高校法治化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时,它们都无一例外地求诸法律,法律已成为保证、巩固、促进和发展高等教育的基本措施。这些国家重视高教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和立法,全面实行以法治教,根据法律、法规处理高教管理事务。每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由于政治、经济条件不同,高等教育和科技发展程度不一样,因此都有不同的高等教育法应运而生。2.2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践现状随着社会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和现代教育理念的逐步确立,我国相继出台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修改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法体系显现轮廓,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法律依据,给高等教育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同时,高等教育领域提出了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学生管理工作法治话的决定,管理理念开始从传统的“从严管理”的思维向“依法管理”的思维转变,可以说,不少高校在完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尊重学生合法权益、加强校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等方面采取了一些启示有效的措施,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取得了一定成效。[3]朱广贤.法治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管理模式探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6(9):123-129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5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执教”、“依法治校”的不断落实,对高校学生依法进行管理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一方面,在思想观念上,教育管理部门、管理者的法治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作为管理对象的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在管理行为上,管理部门、管理者基本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在上述的案例中,在对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的处理上,逐步走出了所谓的“法治真空”,开始接受法律的检验。近年来,关于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纠纷更是此起彼伏,并且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很多案件的最终结果争议颇多,但司法救济已经步入高校学生管理领域是不争的事实。2.3我国高校学生法治化管理存在的不足2.2.1我国高校制定的相关制度与上位法存在一定的矛盾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高校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制度依据,除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绝大部分是高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而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在全校的范围内适用,对学生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则”的授权,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等等。根据行政法中低效力层次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必须与高效力层次法律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不能抵触的原则,作为下位法的校内管理制度必须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基本原则、精神实质,不能随意对上位法法条中规定的条件、范围和种类进行变更和增减,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许多高校自行制定的管理制度中仍然存在着不少与上位法相矛盾和抵触的情形,这应该应该引起高校教育管理者的高度重视。2.2.2我国高校管理某些法规在制定上过于模糊和笼统目前,我国的教育法体系,尤其是高等教育法体系还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很多条款还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从而导致无法将其直接运用于教育管理工作实际或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争议[4],如学生作为国家公民,理应享有隐私权和知情权,但在《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的学生权利部分都没有出现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也容易扩大高校的自由裁量权,造成权力的滥用;[4]刘越.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思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7):44-48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6再如很多高校的学生管理条例中的一些用于过于概括,不够规范,如:“非法同居”、“有伤风化”,从而导致对学生错误行为的定性不够准确等等。2.2.3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往往缺乏程序观念前些年报道的数起学生起诉高校的案件中所批露的情况反映了这一点。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中,学校当初对田永的处分决定并未直接送到田永的手中,亦未告知其申辩、申诉的权利。再如黄渊虎诉武汉大学学籍与户籍管理案中,当初武汉大学因黄考博政审不合格作出不予录取而让其跟读的决定时,亦并未告知黄申辩、申诉的权利和途径,也未告知其“跟读”的具体含义。可以预料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毕业时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处分的程序,直接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于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的规定。武汉大学对待黄渊虎问题上亦违反了“正当的法律程序”。2.3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出现问题的原因2.3.1高校学生管理的价值定位—义务本位观。目前,我
本文标题: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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