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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金融法学(第二版)主编岳彩申盛学军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篇金融法总论2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金融法的产生与特点3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本章结构•第一节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三节金融法的特点4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古代社会的金融法在商品生产的初期发展阶段中,逐渐形成了货币兑换、货币收支、货币借贷的某些规则。“这些规则起初表现为习惯,人们依据这些习惯从事各种金融活动。这种社会习惯和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各种契约是金融法律制度的萌芽。”之后,伴随货币信用与金融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奴隶制国家开始采用法律的形式对金融活动予以规范,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现。不过,奴隶制社会的金融法主要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其表现形式。5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在封建制社会,统一的货币制度为金融法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金融法也以习惯法的形式向成文法的形式过渡。•早期的金融关系比较弱小,内容较为单一,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影响并不算太大,因此,金融法的发展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6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二、资本主义的金融法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政府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之后,由于股份公司的大量涌现和国债制度的发展,证券交易所纷纷建立。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大量出现,存款、贷款、汇兑、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蓬勃兴起,客观上要求有统一、权威的行为规范加以调整。至此,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证券法、票据法、信贷法、保险法等各种专门调整金融关系的金融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金融法体系。7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一)银行立法世界各国银行立法大多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混合式,即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统一立法,统称银行法;另一种是分立式,即单独制定中央银行法和普通银行法。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分立式银行立法模式。8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1、中央银行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居于一国金融体系的主导地位,是一国金融体制中的核心机构,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中央银行立法。2、普通银行法普通银行主要指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货币经营企业,以货币为经营对象,以存贷款为主要业务,与社会经济中的其他行业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实际上已经成为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商业银行的管理,通过大量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9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二)证券立法•世界上最早进行证券立法的国家是美国。•英国没有统一的证券法,国家对证券融资关系的调整规范主要包含在《公司法》(1948年)、《防止欺诈投资法》(1939年)、《公平交易法》(1973年)和《金融服务法》(1986年)等法律中。•德国、法国等西欧国家也没有制定专门的证券法,其内容大多也包含在各自的公司法与投资法之中。10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三)票据立法票据法作为商事领域中重要的部门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票据法的国家。(四)信托立法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信托立法的国家。(五)保险立法保险法是从海上保险制度发展起来的。现代意义的保险法形成于15世纪以后。11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三、中国的金融法•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在早期社会,由于借贷行为及其关系的发展,为了有效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国家通过法律或法令的形式对双方订立的各种合同或契约予以固定。•到了近代,我国开始出现专门的金融法规。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是我国第一部金融法。12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金融法根据不同阶段的需要,逐步建立与发展起来,并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大体而言,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法在这一时期,我国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不仅金融活动范围狭小,而且对金融的规范与管理也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金融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非常有限。该阶段金融立法未获得应有的重视,金融法的表现形式也多为一些行政管理性的法规、规章与政策。13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二)改革开放初期的金融法改革开放以后,随着金融体制的深入与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加快了金融立法的步伐。1986年国务院发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开启了我国大规模金融立法的大门,我国金融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我国在人民币、金银、外汇等方面亦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14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法1993年(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金融体制的总体目标得以确立,金融改革得以进一步深化,金融立法也迈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1995年我国新制定、颁布了5部金融基本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担保法》。此外,我国还出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这些法律和决定对于建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法律体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初步形成了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基本框架。15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除了上述金融法律以外,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等还颁布了不少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同时,我国根据加入WTO的要求和国内外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一些重要的金融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总之,我国的金融立法是与金融体制的改革同步推进的,金融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金融立法工作也进入了全新的阶段。16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四)新时期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法近年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彻底颠覆了传统的社会生活方式。从金融业来看,金融形式创新化、市场信息流动化、投资渠道多元化的要求反映在互联网时代,即衍生出互联网金融的新概念。然而,互联网金融在实现金融形式创新的同时,也为相应的金融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17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与信用所谓金融,就是指货币的转移,资金的融通,即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各种金融机构以货币为对象,以信用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支、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金融划分为多种类型,但在这些分类方法中,最具立法意义与实践价值的是还是将金融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其标准在于资金融通中是否存在中介。直接金融是投资者和筹资人直接或通过金融经纪机构代理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在立法上主要是以《证券法》为代表予以调整和规范;间接金融是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媒介而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在立法上主要是以商业银行法为中心予以调整和规范。18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信用:是一个经济范畴,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的运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信用已经形成了统一的信用体系,主要的信用形式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政府信用、消费信用、证券信用、信托信用、民间信用等。•信用主要具有两项基本职能:一是资金再分配职能;二是提供与创造货币的职能。具体而言,信用通过筹集与分配资金、供给和创造货币两大职能对加速资本周转、节约流通费用、调整经济结构和货币流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19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场所或机制,也是确定金融工具价格的场所或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作为与商品市场、劳务市场和技术市场并列的生产要素市场,金融市场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一是交易主体,以金融机构为主。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是指参与融资活动的资金供求双方,包括个人、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和中央银行等。这些主体分别以投资者或筹资者的身份参与金融市场活动。20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是交易对象,即货币资金和金融工具。货币资金主要指实物资产抽象化的价值形态,而不是指实物资产本身。金融工具,是指筹资人或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工具,即在信用活动中发行与流通的,记载金融交易的有关事项,借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如投资凭证、存款凭证、其他有价证券(票据)等。•三是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指为金融市场的融资活动提供服务的各种类型的组织机构,例如,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信托公司等。21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四是金融调控与监管。金融调控是指以中央银行为代表的宏观调控部门,通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等手段,以调节金融活动为媒介,实现资金供需平衡,最终作用于宏观经济整体的活动。而金融监管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依法运用行政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规制与约束,促使其稳健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22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三)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即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理论上讲,金融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法包括所有涉及金融活动的法律,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期货法等;狭义的金融法则特指银行法。23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一)金融机构组织关系•1、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关系,即与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相关,在金融机构与其分支机构、职工之间因经营管理而产生的经济关系。•2、金融机构的外部组织关系,即与金融机构法律地位相关,在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4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金融业务关系金融业务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金融业务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当事人之中往往有一方是金融机构;二是业务活动通常是信用活动或以信用为基础;三是以货币或者金融工具为交易对象。25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金融业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实践中其类型也十分多样,具体包括:1.因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融资主体之间的发行、交易关系,如证券交易买卖关系、行纪关系,证券发行买卖关系、承销关系,证券发行服务与交易服务关系等;2.因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存贷款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等;3.因金融中介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如结算、汇兑、咨询、代理、信托、租赁等关系;4.因开展特殊融资业务而发生的特殊融资关系,如外汇买卖、期货期权交易、利率互换交易而发生的经济关系;5.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之间基于同业拆借、再贷款、转贴现、再贴现等金融业务而发生的经济关系;6.保险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金融关系。26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三)金融管理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在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金融调控关系金融调控是国家金融主管部门运用总量调节的办法,利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市场加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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