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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许崇德胡锦光李元起任进韩大元版一个法治国家建成的标志在于她是否真正实现宪法之治,一个法治社会的形成的标志在于其人民(特别是执法者)是否真正具备宪法思维。有时候,没有宪法思维的“循法”者的行为也是很可怕的。乱语者------刘高勇家属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事件:一个让人心寒的案例2007年11月21日下午4时许,孕妇李丽云在其丈夫肖志军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市朝阳医院西区医院就诊,医生诊断李丽云病情非常危险,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手术。但是,肖志军认为其妻子只是感冒,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当时有几十名医生和护士反复劝告,医院的许多病人和家属以及随后赶到的110警察都出来相劝,但所有劝说都毫无效果,肖志军始终坚持不签字,甚至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医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是: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几名主治医生只好采用急救药物和心脏按摩等措施进行抢救。晚上7点20分,22岁的孕妇李丽云宣告抢救无效死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合宪解释应该是一切法律行为性质的根本性解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序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5条第3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5条第4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序言)。宪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保障人权的精神。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保障人权已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显然,在此事件中,作为企业事业组织的医院在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时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理应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抵触。前言一、宪法学研究对象第一,研究宪法的有关理论。第二,研究宪法的历史。第三,研究宪法的内容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第四,研究本国宪法的同时研究外国的宪法与宪政制度。二、宪法学的体系三、宪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学习意义四、宪法学研究的方法1、价值分析法。宪法既反映事实关系,也反映价值关系;宪法既是规范体系,又是价值体系。价值分析是从学习和研究主体——人出发,探求宪法如何满足人的需求的方法,它关注“宪法应该是什么。”离开了价值分析,宪法就会失去方向,它的目的也就不会明确。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说“宪法就是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就是用价值分析方法对宪法进行的判断。宪法的基本价值包括人民主权、社会秩序、社会正义与社会发展等,其中人权与民主是最核心的价值追求。2、语义分析法。语义分析关注的是“宪法是什么”,解决的主要问题上宪法的概念或者说定义。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3、本质分析法。一、神的意志论,即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二、全民意志论,即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三、阶级意志论,即认为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观点。4、实证分析法。从一般意义上讲,字面上的宪法或者说书面宪法,至少有以下四大环节与现实生活密不可分:一、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的基本内容都必须立足现实,否则就意味着宪法没有客观现实基础,缺少现实针对性;二、书面宪法制定后必须贯彻执行,必须实实在在得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否则,再好的宪法也等于一纸空文;三是书面宪法并不是万能的,它还需要不成文宪法、“活的宪法”,包括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来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四、宪法的价值取向要结合现实来判断,这主要表现在从世界宪政史看,一旦立宪政治成为潮流,新国家在建立或者旧国家在变革过程中,都将制定宪法列为首要事项,即使在专制国家中,也以立宪相粉饰,于是,虽然这些国家在形式上有宪法,但这些宪法与宪法的价值取向都无缘。5、历史分析法。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历史现象。6、比较分析法。第一章宪法总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第二节宪法的分类第三节宪法与宪政第四节宪法结构第五节宪法修改第六节宪法解释第七节违宪审查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一、宪法的概念(一)宪法词源的演变(二)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三)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四)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了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五)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二)二、宪法的法律地位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1)宪法的制定一般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一般法律规范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我国宪法规定为2/3;(3)宪法的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包括有限的特定修改主体、严格的修改通过程序、特定的限定修改内容。(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2.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三)三、宪法的本质特征宪法反映了一国当时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宪法分类主要有两种:即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一、宪法的形式分类(一)宪法的传统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二)新的宪法分类1.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2.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3.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4.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第二节宪法的分类(二)第二节宪法的分类(二)二、宪法的实质分类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第三节宪法与宪政(一)一、宪政的概念宪政又称为“民主宪政”、“立宪政治”、“立宪政体”。毛泽东将宪政与民主事实、民主政治、民主制度联系起来,揭示了宪政的实质内容和本质特征。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即国家制定了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即民主制度,宪政的基本要义和核心内容是“人民主权”。宪政的水平和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程度。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出发点,宪政的根本目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节宪法与宪政(二)二、宪政与宪法的关系宪政与宪法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宪政的前提和基础是制宪,即由宪法对宪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制宪的水平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宪政的水平。一部好的宪法应该具备以下基本要素:(1)该宪法应当具有正当性,即制宪主体具有合法性,制宪程序具有民主;(2)该宪法应当具有社会适应性;(3)该宪法应当具有规范性。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如何保障宪法的实施、保障统一宪法秩序的形成是实行宪政的关键。实行法治,建立法治国家,是实行宪政的基础。宪法保障制度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是实行宪政的必要条件。第四节宪法结构一、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总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二、宪法结构体系(一)宪法的一般结构体系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概括起来,宪法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宪法序言:用以规定制宪的宗旨、目的、制宪权的来源等宪法序言的地位及法律效力(1)全部无效力说。(2)部分有效力说。(3)强于正文效力说。(4)全部有效力说。宪法全部有效说的基本依据:(1)必要性:表明现行政权的合法性;(2)对解释和理解宪法正文内容及其含义的不可或缺性;(3)宪法的通过、修改与解释程序和正文完全相同。2.宪法正文:包括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3.附则:规定了如过渡规定、非常时期规定、最后规定等。三、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及构成要素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对于宪法规范是否具备上述三要素(假定、处理、后果),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二)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第一,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第二,宪法规范的广泛性。第三,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第四,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三)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1.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二是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宪法规定了国内各民族的相互关系、少数民族的自治权,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与国家的关系。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四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2.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四、宪法渊源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主要有以下渊源:(一)宪法典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二)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宪法性法律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宪法内容的法律。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一般法律。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一般法律。(三)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形成的前提是书面的宪法文件对某些宪法事项没有作出规定,而政治实践中又需要一定的政治规则。宪法惯例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条文成为具文,实际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施。第三,宪法惯例可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绝大多数宪法惯例都能够起到这一作用。修宪机关可以通过修宪程序将宪法惯例变为宪法的正式内容。(四)宪法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美国宪法中对司法审查权的归属没有作出规定,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由其审查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它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二是先例约束原则。(五)宪法解释
本文标题:人大版《宪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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