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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才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的要求的合同区分的意义:确定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无需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成立的合同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的一般内容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成立的时间:重要案1、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合同的订立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因急需500吨直径12毫米螺纹钢,于2005年3月21日分别向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金属公司)、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贸易公司)、某钢材交易市场(下称钢材市场)三家经营钢材的企业发出函件,称:“建筑公司急需500吨直径12毫米螺纹钢,价格每吨2500元以内,如有货,可在2005年4月15日前交货,货到后十日付清货款贸易公司于2005年3月23日收到函件,次日给建筑公司回电报:“有现货,按来函价格等条件执行。4月15日前交货。”建筑公司回电:“同意供货。务必在4月15日前交货。”贸易公司开始备货,做履行合同的准备。案1、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钢材市场收函后给建筑公司回电,要求将价格每吨调整为2510元。建筑公司未作答复。金属公司收函的当日(3月23日)给建筑公司回电:“来函收悉,可按来函供货。”3月30日向建筑公司发运500吨螺纹钢,4月5日货物抵达,建筑公司拒收货物,理由是已与贸易公司达成协议,与金属公司之间并无协议。金属公司坚持要求建筑公司收货付款,建筑公司于4月10日通知贸易公司终止合同,停止供货。贸易公司不同意终止协议,因货已发出,要求按协议履行。4月15日贸易公司的货物抵达,建筑公司收货。案1、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建筑公司仍拒绝接收金属公司的钢材,双方协商无果,金属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收取原告所供500吨货物;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5万元;承担拒收货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5万元。被告建筑公司答辩称: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协议,不存在合同关系,因被告发出的仅仅是一种邀请函,不是要约,原告收函后,发来的电文是一种要约,被告对原告的要约未承诺。因此,被告不应承担收货付款义务。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1、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问题1、什么是《合同法》中的合同?问题2、被告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问题3、金属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问题4、要约与承诺什么时间生效?问题5、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问题6、本案其余合同是否都成立?问题7、本案如何判决?案1、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合同法》1999、10、1生效问题1、什么是《合同法》中的合同?民法上的合同:广义概念: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种类: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收养合同、监护合同、婚姻合同等狭义概念: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债权合同-《合同法》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问题1、什么是《合同法》中的合同?《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问题1、什么是《合同法》中的合同?合同的一般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3、数量;7、违约责任;4、质量;8、解决争议的方法。5、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问题2、被告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问题2、被告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目的是希望受要约人能同自己订立合同。3、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标的、数量和价格问题2、被告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相对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可成立,无须征求要约人的同意或确认。问题2、被告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建筑公司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因为建筑公司发出的函件,其内容具体明确。从函件上可体现出建筑公司在得到对此函件的承诺后,愿受其约束的意思。问题3、金属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成立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案,金属公司收到函件(要约)后,不仅及时回电承诺建筑公司的要约,且已实际履行了合同,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向建筑公司供货。即使金属公司未向建筑公司回电,在建筑公司要约的期限内,按要约中的规格、数量等条件供货,也是一种事实上的承诺(交易习惯可判断)。也就是说,受要约人接到要约人的要约后,直接按要约内容作出履行行为,无须再作承诺通知。问题3、要约与承诺什么时间生效?合同何时成立?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案金属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合同成立。思考:“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的函电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问题5、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的特征:1、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内容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2、对象不特定。3、具有引诱性。其目的是引诱不特定的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自己发出要约。问题6、本案其余合同是否都成立?问题7、本案如何判决?贸易公司的次日回电为承诺。合同成立。钢材市场的回电(变更价格)属于新要约。建筑公司未作答复即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发出的函件,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对方承诺,发函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被告所发出的函应是要约;被告受其发出的要约约束,应承担原告承诺生效后的合同成立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问题7、本案如何判决?判决:1、被告履行接收原告所供500吨钢材义务;2、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25万元;3、被告承担因拒绝收货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3万元。
本文标题:要约与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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