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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教学目的要求】通过学习本章的内容,应该从总体上掌握合同内容的含义,既包括法律关系上的合同内容,也包括法律文书意义上的合同内容。并且在这基础上介绍几种典型的合同条款。【教学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内容contentofcontract第二节合同条款articlesofcontract第三节合同的形式formofcontract教学重点:合同权利与义务;合同条款。教学难点:合同义务。第一节合同的内容一、合同权利rightsofcontract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合同权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把握: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第二节合同的内容(续)二、合同义务的定义: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第二节合同的内容(续)二、合同义务的分类(一)、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1、约定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所确定的义务。2、法定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1)、法律、行政法规为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合同法》第118、119条之规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doc(2)、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第二节合同的内容(续)(二)、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1、主要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固有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2、次要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订约目的的义务。注意:合同一般应具备主要义务才能成立,违反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第二节合同的内容(续)(三)、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1、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1)、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2)、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2、附随义务:指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注意:违反主给付义务可发生解除权。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有着交叉相容的关系。可以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就是从给付义务。此外,还存在着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它不同于从给付义务。例如在空调机买卖合同中,交付空调机和支付价款是主给付义务,上门安装是从给付义务,告知使用方法是附随义务。第二节合同的内容(续)(四)、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1、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42条、43条之规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doc2、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某种作为或则不作为的义务。《合同法》第92条之规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doc第二节合同条款一、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合同法》第12条之规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doc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6、履行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节合同条款(续)二、主要条款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1、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2、主要条款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第二节合同条款(续)三、普通条款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第二节合同条款(续)四、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旨在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五、格式条款standardterms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三节免责条款一、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旨在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其特点:1、是一种合同条款2、为事先约定的3、旨在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二、免责条款的分类1、完全免责条款与限制责任条款2、协商订立条款与标准合同的免责条款3、消费性免责条款与商业性免责条款三、生效要件1、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3、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第四节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定义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特点:1、由一芳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2、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3、具有定型化的特点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二、格式条款无效1、合同法第52条规定2、免责条款无效情形3、格式条款免除了制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4、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三、格式条款的解释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三节合同的形式一、合同的形式的含义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法》第10条之规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doc第三节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具体形式(一)、口头形式oralform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二)、书面形式writtenform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的文件,都是合同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三)、其他形式otherforms--推定、沉默甲系某县农民,在外打工。因不懂技术,又没经验,长时间找不到工作。2003年4月3日,甲来到A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提出到工地上打工,只要包吃包住,工资少些也没有关系。工地的负责人见他可怜,就答应他,但同时对他说明他没有建筑经验,每天在工地上上下下很危险,公司对他以后的一切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由甲自己负责。甲当时写下字据,保证伤亡由自己负责,不给公司带来任何麻烦。于是甲在工地上打工。但是天有不测风云。6月21日甲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经过多家医院抢救,保住了腿脚,却留下右腿残疾。这次事故中,李家花的医疗费10万多元,李家亲属到医院探病等共花费1万多元。出院后,公司不让甲回到工地,也不再发工资。甲回到家里,不能干农活,还要继续吃药养伤,欠下大笔债务。后来甲觉得不公平,到A建筑公司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赔偿,A公司认为没有聘用甲,甲是自愿到工地干活,公司是照顾甲才让他到工地干活的,且甲自己保证伤亡由自己负责。甲多次索赔都没有成功。在2004年5月,甲诉至法院。建安建筑公司让李某写的书面保证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甲与A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甲的书面保证无效。A建筑公司应支付甲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家属因到医院照顾探病所花的旅差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2002年4月,李某一家三口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四日游。在旅游最后一天,该团所乘汽车因车轮打滑撞击其他汽车,张先生本人右腿骨粉碎性骨折,全家所受惊吓不轻。为此,张某一家要求甲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6000元,并赔偿伤残补助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385000元。但旅行社提出,双方所签格式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该事故的发生由于汽车公司汽车故障造成,旅行社并无过错,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分析:1)该旅游格式合同中有关第三方造成损害旅行社免责的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理无效。由此可见,该事件甲旅行社提供格式条款中所含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无效。(2)张某可以直接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本事件中张某与甲旅行社签订合同,由于汽车公司即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张某受伤害,应由合同当事方甲旅行社作出赔偿,甲旅行社与汽车公司之间责任分担应另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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