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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文件粤财大〔2017〕53号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广东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业经2017年5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广东财经大学2017年6月9日广东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正确导向,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财经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七条凡受学校处分的,同时作如下处理:(一)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按相应程序取消其评优评先和出席党、团、学代表会议及担任学生干部的资格;(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如处分前获国家助学贷款,应按规定还清贷款。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两次以上违法、违纪或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二)曾因违法、违纪受处分后再次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三)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四)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的;(五)违纪后对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六)违纪后不及时对自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七)其他应从重或加重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二)自动中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四)主动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五)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有明显悔改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减轻处分的,至多只能降一级处分,赔偿相关损失不在此列。第三章处分的权限与程序第十一条学生处和各学院为本科学生纪律处分的处理部门;研究生处和各学院为研究生纪律处分的处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学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依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提供学生违纪行为的证据和调查报告给学院,由学院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做出处分决定或者提交处分意见至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第十二条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经学校授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处分决定并制作处分决定书,同时将处分决定书报送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备案;(二)给予记过处分的,由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经学校授权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处务会讨论后做出处分决定并制作处分决定书;(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并呈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以学校名义制作处分决定书。本科生期末考试作弊的,只要依据充分、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广东财经大学教育考试考生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据在当天内做出拟处分意见并公布,再按规定进入留校察看处分程序;研究生考试作弊的,由研究生处参照相关程序处理;(四)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各学院提出处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并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学校名义制作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三条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有权对各学院的处分决定进行重新审核,并做出相应决定;学校有权对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的处分决定进行重新审核,并做出相应决定。第十四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制作处分决定书。(一)处分决定书应以文件形式编文号,写明被处分学生姓名、性别、学号、所属学院、专业、班级;处分认定的事实、处分的依据、处分的种类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处分决定的机构、注明做出处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二)处分决定书由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填写送达记录表。送达的方式有:1.学生本人签收;2.学生拒绝签收的,在两人见证的情况下,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向其宣读处分决定书;3.确因学生不在学校无法签收的,将处分决定书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学生或其家长并在校内公告;4.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的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三)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书在受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中公布;记过以上处分的决定书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第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综合档案室和本人档案。相关材料的备案、存档、呈报,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会同各学院具体负责。第四章处分的期限与解除第十六条处分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期限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算。第十七条解除处分的条件: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未再出现违纪行为且经学院考察同意解除处分的,或者具有其他可按期解除处分情形的,可按期解除处分。第十八条处分的解除程序(一)受处分的学生平时的表现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受处分学生每三个月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一次个人表现汇报。由所在学院根据其表现情况出具考察意见。(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程序: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对照解除处分条件研究并做出相关决定。(三)受记过处分的解除程序: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做出相关处理意见并提交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处务会研究并做出相关决定。(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程序: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处务会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做出相关处理意见;呈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第十九条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提前解除相应处分(但处分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提前解除相应处分(但处分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二十条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处理(一)受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出现违纪行为应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其处分期限延长三个月;应受到记过处分的,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出现违纪行为应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其处分期限延长六个月;应受到记过处分的,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出现违纪行为应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其留校察看期限延长六个月;应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毕业生离校前受到处分的,不得按时毕业,由所在学院继续教育,待处分解除后再办理毕业手续。第二十二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五章处分细则第一节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刑事法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触犯国家刑事法律,构成犯罪且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道德规范、文明公德,行为恶劣且未受公安、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购买、借阅、发售、出租、制作、复制、浏览、传播淫秽等非法出版书画刊物、声像及封建迷信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在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文字图画、恶意攻击他人言辞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用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玩弄异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以恐吓信等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偷看他人邮件书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七)转借学生证、公费医疗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故意虚假陈述或扭曲事实,骗取请假许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伪造请假证明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申请及其他各类评优评奖中故意虚假陈述或扭曲事实的,取消其该次评选、认定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九)伪造证件、证明、票证、公章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十)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十一)辱骂工作人员,拒绝或阻碍他人执行校规校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二)对于恶意拖欠学校学杂费,经批评教育后仍不缴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三)做出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学生入伍参军,在服现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判处刑罚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不予复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节违反教学管理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分。(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50学时以上,先劝其退学,拒不退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迟到、早退在10分钟以上的按旷课计;其中未达到本条上述标准的由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学生旷课学时数由相应课程任课老师核定。第二十七条学生不准带食品进入课室,不准在课室吸烟、用餐,被发现一次则由所在学院内部通报批评;两次则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简称课程,下同)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违纪或作弊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平时考试(考查)作弊或帮助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该次考试(考查)以零分计。(二)期中考试(考查)作弊或帮助作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次考试(考查)以零分计。(三)期末考试、补考、缓考(考查)作弊或帮助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四)期末考试、补考、缓考(考查)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五)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具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凡考试第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偷窃试卷或通过其他方式偷窃试题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违纪、作弊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第二十九条参加省级、国家级考试作弊或帮助作弊的,给予留校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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