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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08-12-1216: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住宅商品化,把住房建设、分配、交换、管理有计划地纳入商品经济轨道,根据《九江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单位自管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第二章出售范围、对象和原则第三条凡在本市城镇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居民(以下简称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房。腾空旧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第四条成套公有住房(卧室,阳台,厨房,厕所,水,电等设施齐全)可向职工出售。下列公有住房不予出售:1、二层(含)以下和规划部门已划红线列入近期旧城改造需拆迁的;2、危房;3、地处临街可改造为营业门面的;4、代管托管的;5、具有纪念意义或历史保护价值等有关部门规定不予出售的。第五条未经批准不实行或不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出售公有住房。2第六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购买和自住为原则。旧住房应优先出售给现住户(单位确认的合法承租人),住户愿意互换后购买的,单位应予以支持,办理互换手续后再予购买。第三章售房价格第七条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标准内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超标部分按市场价。1、2001年市区出售的一类地段成套新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市场价为930元;成本价为660元;2、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成新、地段、层次、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具体标准见附表;3、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实际售价的计算公式:实际售价=[成本价×(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地段、楼层增减因素)—工龄折扣额]×建筑面积+设备装修款;4、按上述公式给予折扣后,一类地段每平方米低于120元的按120元计算,二类地段低于110元的按110元,三类地段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四类地段低于90元的按90元计算;5、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市场价,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测定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6、高度1.7m至2.2m的地下室(或一楼储藏间),按每平方建筑面积200元计价且没有任何折扣。第八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限面积“超标”加价。超过赣发[1998]8号文件规定职级标准的面积,一律按市场价购买,超标面积房价比照3九办发(1999)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类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1、城镇居民和一般干部、职工按家庭户籍人口确定其建筑面积标准,四口人以下(含四人)之家的不超过76平方米;五至六口人之家的不超过98平方米。家庭成员中,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军队服兵役的战士、确认可以返回的“两劳”人员、在外地工作的配偶和本市集体户口中的职工可计入本户人口。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2、25年以上工龄的职工和科级干部(含享受科级待遇)、高级技工,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98平方米。3、县、处级干部(含享受县、处级待遇),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112平方米。4、地、厅级干部(含享受地、厅级待遇),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1982年以前的地厅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169平方米。5、省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按国办发[1980]第18号文件规定执行。6、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参照赣办发[1983]28号文件规定,按其职称比照相应职务标准执行。7、房改购房时住房面积标准按家庭成员中职务(职称)最高或工龄最长者的标准计算。超过标准的,按市场价购买。第九条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M2)为计价单位,户建筑面积依照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套内面积计算,图纸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面积计算按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文件规定执行。但单元组合面积以外部分(分摊面积),不列入控制面积和计价范围。4第十条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给予下列折扣:1、工龄折扣:夫妇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6年)前的工龄和,每年工龄折扣为4元;2、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2%,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折旧算至1999年;3、离休干部购房,按九房改办发[1993]15号文件附件—增加优惠;4、免缴契税。第十一条购房职工工龄折扣年限计算,时间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6年止。每个家庭只计算夫妻双方的工龄之和,家庭其它成员的工龄不得计算。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由对方处级(含)以上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工龄证明,并由售房单位统一给予工龄折扣。已离退休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职工,1996年以前离退休的,工龄算至离退休时间止(见证),1996年后离退休的,工龄算至1996年止。30岁以上未婚大龄青年和配偶无工作的职工,其房改购房工龄折扣按购房者工龄的1.5倍计算;职工购房工龄折扣按江西省1998清房解释(二)执行;丧偶职工购房,可将已故者在世的工龄合并计算。第十二条职工购房一律一次性付清房款,不可分期付款;经济有困难的可向商业银行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见配套办法六)。5第四章产权界定第十三条房改出售公有住房产权:职工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通过房改以市场价、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住房进入市场出售,按配套办法七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四条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款,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公款对公有住房进行超标准装修。已装修的,其装修费用由个人承担。第十五条单位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出让金。第十六条职工1993年和1997年按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鼓励其过渡到成本价(全部产权)。2001年底以前补足成本价的,仍可按1996年房改政策执行;超过2001年底补足成本价,则按新成本价660元/m2执行,取消现住房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和环境因素折扣等优惠。职工购房后五年内异地调动,需要换购住房的,经市房改办批准,住房由出售单位收回,退还已付房款,可按活期储蓄利率加付利息。单位收回的住房再出售,按本《办法》执行;非异地调动而换购住房的,只限一次,退还原实际购房款,不退还利息,产权单位按本《办法》重新申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办理产权更换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定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补贴、维修,不得挪作6它用。第十八条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必须先制定售房实施办法,并报其主管部门和市房改办批准。第十九条出售公有住房的产权,必须经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确认。售价由售房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后,报市房改办审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定价出售公有住房。第五章申报和办理程序第二十条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一)售房单位请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对单位所出售的公房进行确权;(二)将房改售房政策传达到每一位职工并公布单位售房实施办法;(三)职工向单位申请购房(填报申请表);(四)单位对申请购房人及其配偶进行资格和工龄以及他处住房等情况审查。(五)单位填写分户《售房估价表》。(六)单位张榜公布购房职工姓名、家庭人口、职务、职称、住房面积、超标面积、房价等基本情况。(七)报市房改办审该,市房改办审核后下收款通知。(八)单位与指定银行向购房人收取售房款,存入指定的售房款专户。(九)单位持《申请表》、《估价表》、《审批表》竣工年限依据及产权证据、售房款到位证明、购房人名单等材料到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审批后,下“发证”通知。(十)单位持下述证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和转7移登记领证手续,并交有关规费;(1)原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2)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估价表、过户名单;(3)“发证”通知;(4)买房人身份证;(5)住房平面图等;第二十一条职工购房的资格审查,单位自管房由产权单位审定,房管部门直管房由房管部门审定。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作调动,现住房产权属原工作单位,而调入单位没有分配住房的,可以购买现住房。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三条公房出售以后的维修管理,按配套办法八《九江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维修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职工在付清购房款后,遇有亡故等特殊情况,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无继承人的,其住房产权由原产权单位按法律程序有关手续收归公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第二十五条单位职工集资兴建的住房,经市房改办2000年3月以前按赣房改[1996]10号文件配套办法批准的,按本《办法》成本价和折扣办法购买,集资款抵交购房款,超过的资金一律不退,发放全部产权证书;2000年3月以后按九府办发(2000)16号文批准的,至本办法颁布前审批的,直接发放产权证。本办法颁布后,按配套办法五执行。第二十六条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拆迁时与拆迁商品房或私房同等对8待,按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售房、以低价出售公房等,由监察、房改等有关部门查实后按九办发(1999)104号文件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市以前有关房改售房办法废止。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九府发(2000)17号关于印发《九江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的通知浔阳区、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九江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九江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行为,促进房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财综字[1999]113号、财税字[1999]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9第二条凡本市城区范围内,职工个人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和通过集资、合作建房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住房(以下统称已购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应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坚持买卖自愿,市场调剂,依法纳税,收益与产权挂钩的原则。第四条九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住房上市出售的行政主管部门;九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办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准入资格审批手续。第二章上市出售条件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已购住房不得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四)经当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六)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七)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八)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九)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10(十)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第六条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该职工及其配偶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配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以及参加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三章税费缴纳第七条已购住房上市上市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并如实向市房改办申报。经市房改办审核认为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的,由房改办提交房地产交易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计缴税费的依据。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一)卖方按下列规定缴纳收益:1、面积标准内每平方米成交价低于770元的,免缴收益。2、每平方米770-999元的,高出770元/m2部分按20%缴纳收益。公式为:(成交价-770×建筑面积)×20%3、
本文标题:九江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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