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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第二节物第三节特种物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特点:(1)有益性;(2)客观性;(3)法定性。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1、物。2、有价证券。3、行为。4、知识产品。5、权利。6、人身利益。7、其他。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第二节物一、物的意义与特征二、物的分类三、物与财产及财产权利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2.1物的意义广义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的物,即所谓动物、植物、矿物,人也包括在内。狭义上的物(即法律上所称的物)——指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能为人力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以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2.2物的特征(一)客观物质性1、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2、自身不具备物质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虽然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但它本身不是物。3、智力成果不具备物质形态,因此也不是物。但智力成果的物质表现形式或者说是物质载体如书籍、专利文献等则属于物。4、财产权利不是物,物本来就是财产权的客体,如果财产权也是物就会在逻辑上造成混乱。5、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不能为物,对于活人的身体及其部分不能作为客体,但是尸体和从活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毛发等可以作为物。6、能够被人们支配的自然力,如电、气、热等,都有一定的物质结构和形态,因此也是物。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2.2物的特征(二)可支配性法律上所谓的物不仅必须为有体物,而且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的物。民法规定物的制度是为了民事主体以物为客体或者为物质条件进行民事活动,如果把民事主体无法支配的物质实体或者自然力也规定为民法上的物是毫无意义的。如日月星辰,虽然有体但是人力不能支配,所以仅仅是物理上的物而不是法律上的物。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2.2物的特征(三)可使用性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需求,供民事主体使用的物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值得注意的是,没有经济价值和用途但是能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物也是民法上的物。(四)须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法律上的物必须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能够置于权利人排他的支配下。(五)须独立为一体即要求物应该独立于其他物,物的部分由于没有独立性,不属于物。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2.3物与财产及财产权利1、财产是个属概念,物是财产的一种。财产除包括物之外,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如以清偿金钱为内容的债权就是一种财产。2、有时物与财产通用。如财产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财产专指物而不包含财产权利的意义。3、在一定场合中,财产不仅包括物和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内容的债务。民法上把财产权叫做积极财产,把有财产内容的债务称为“消极财产”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案例】储存精子灭失案件这是德国的一个真实案例:甲预见有不能生育的可能性,就将其精子冷冻储存到乙大学附属医院。之后,甲结婚,欲取用精子时,知悉因乙医院的过失,致使其储存的精子灭失。乃向乙请求因侵害其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25000马克抚慰金。【问题】甲对其储存的精子,享有的是人身权还是所有权这样的物权?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说明』对于此案,德国下级和原审法院均否认甲的请求权,德国联邦法院则肯定乙是侵害甲的身体。德国学界目前对此尚有争论,但多数有力的见解认为:身体的一部一旦与身体分离,即成为物,由身体权转化为对分离身体部分之物的所有权。依此见解,关于原告精子的灭失,非属对身体的侵害,不享有抚慰金请求权。而王泽鉴先生认为:“身体权乃法律特别形成的部分人格权。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项的保护客体不是物质,而是人格的存在及其自主决定领域,实质化于身体的状态之上,并以人的身体作为人格的基础加以保护。鉴于现代医学科技所提供的可能性,基于一般人格权而生之对身体法益的自主权更具有意义。科学的进步使身体的部分得与身体分离,其后再予以结合,如用于自我移植的皮肤或骨骼部分,为受胎而割取的卵细胞及输血等。若身体部分的分割,依权利主体者的意思是为保持身体功能,或其后将再与身体结合时,则为保护权利主体者的自主决定权与身体本身,从法律规范目的言,应认为此项身体部分在其与身体分离期间,乃构成功能上的一体性。对此种身体分离部分的侵害,应认系对身体的侵害。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说明』在本件,精子的储存旨在生育繁殖,一方面与身体终局分离,他方面又将用于实践权利主体者生育的身体机能。是精子的储存实乃以生育能力的代替,对于权利主体者身体的完整性及其所涉及之人的自主决定权与自我实现,就其份量及内容言,实不亚于卵细胞之于妇女受孕生育的功能。侵害为受胎而分离的卵细胞,应认系侵害妇女的身体,在本件,乙医院因过失致甲储存的精子灭失,亦应认符合德国民法第847条的要件,原告得以身体权受侵害为理由请求抚慰金。此项侵害使原告丧失与其妻生育,同有子女的唯一机会,其情事堪称严重,原告请求赔偿25000马克尚称适当。”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二、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2、主物与从物3、种类物与特定物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6、原物与孳息7、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8、其他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一)动产与不动产1、划分标准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者虽可以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2、区分意义(1)公示方法不同。(2)取得时效期间不同。(3)可以设立的权利类型不同。(4)裁判管辖、法律适用和强制执行方法上的不同。(5)流通性质和范围不同。不动产中除土地、公路、铁路等相当种类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物多为限流物,流通物稀少。动产多为流通和限制流通,禁止流通较少。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二)主物与从物1、划分标准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指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2、区分意义法律规定之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如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思考:下列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1、拖拉机与拖犁2、打印机与计算机3、汽车与备用轮胎4、汽车与前轮胎5、房子与其窗户6、锁与其钥匙7、香烟盒与香烟8、录音机与磁带9、小提琴与弓子10、木船与浆11、房屋与房顶上的瓦12、油画与其画框13、车库、储藏室与房屋14、遥控器与电视15、家具与房屋16、网球拍套与网球拍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1)须经常辅助主物的使用。即从物对于主物在效用上必有附属或从属关系。辅助的方式有的是保护主物,有的是使主物发挥作用,也有的是装饰主物等。仅暂时地辅助他物经济效用的,不得称其为从物。是否经常辅助主物的使用,应以一般交易习惯和物的所有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为断。从物的认定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2)非主物的构成成分。即从物也是独立的物,也依当事人的意思可成为交易的客体。(3)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即从物与主物归属于同一主体。(4)从物不限于动产。德国、瑞士民法规定从物限于动产,日本民法未作规定。我国现行法并无明文规定限制从物的范围,似应解释为从物不限于动产。如建筑物中可有主建筑物和从建筑物之分。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三)种类物与特定物1、划分标准转让物是否有独立的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的转让物。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者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2、区分的意义法律效果不同,如关于债之标的、债之履行、危险负担、瑕疵担保等。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四)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1、划分的标准以物是否能够流通、能在何种范围流通为标准。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2、区别的意义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无效。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1、划分标准依物能否分割的特点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2、区别的意义(1)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六)原物与孳息1、划分标准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原物——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指原物所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2、区分的意义决定物所生利益的归属,除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让。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案例】牛黄归属案1999年2月,农民张某欲将自有的一头黄牛出卖。他与某肉联厂商定:由肉联厂将黄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每千克6元的价格进行核算。除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张某给付宰杀费2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共得款2100元。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的价款,遭到肉联厂的拒绝,双方发生纠纷。【问题】牛黄应归谁所有?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牛黄属于隐藏物,是杀牛后才发现的,而牛归张某所有,所以牛黄也归张某所有;第二种观点认为,牛黄属于孽息,是在牛下水中发现的,牛下水按双方的约定归肉联厂所有;第三种观点认为,牛黄属于孽息,但并不是牛下水的孽息,而是牛的孽息,黄牛的所有权归张某,因此牛黄也应归张某所有。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案例解析』首先,牛黄应属于孽息,而不是隐藏物。所谓隐藏物,是指隐藏于他物之中的物。如果单从牛黄包于牛下水中这一点来看,牛黄似乎是隐藏物。但是,构成隐藏物的一个基本要求,是通过一定的外力使隐藏物包藏于他物而不是包藏物自身之中所形成的。而牛黄是牛因患病而形成的胆囊结石,是牛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因此,牛黄并不是隐藏物。孽息是基于原物所产生的物,是一种收益,包括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牛黄是基于牛的属性所产生的物,因此应属于天然孽息。天然孽息在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因此,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只能依原物确定所有权的归属。但是,孽息一旦与原物分离,即成为独立之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案例解析』孽息在未与原物分离前可能处于原物的某一部分或某一器官中,其于分离时从该部分或器官中脱出或产出,但孽息物不为原物某一部分或某一器官的生成物,而是原物的生成物。牛黄虽生成于牛下水中,但它不是牛下水的孽息,而是牛的孽息。在本案中,张某与肉联厂之间并不存在牛的买卖关系,而是存在另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宰杀黄牛的加工关系,二是牛肉的买卖关系。因此,黄牛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肉联厂,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张某。相应的孽息的所有权(即牛黄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张某。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七)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1、划分标准依标的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单一物——是指独立成一体的物。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失其特性结合而成的物。如钻戒、房屋集合物——是指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一体作为权利标的,虽未失其特性但在交易上和法律上当作一物对待的物的合成。如图书馆。2、区分的意义在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全部,其一部不得成为物权的客体。而对于集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各部,不得将其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应分别作为各别物权的客体。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八)其他的分类1、有主物与无主物2、消耗物与不消耗物3、代替物与不代替物4、定着物与附着物5、混合物与附和物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第三节特种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货币货币在法律上属于物的一种,为动产,具有高度的替代性,为典型的消费物,因此,货
本文标题: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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