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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一、会计法概述•二、财政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四、会计报表的对外提供•五、总会计师的规定•六、会计证的规定•七、会计工作的交接•八、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一、会计法概述•(一)会计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会计是一种记录社会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开支的活动。会计法则是规范会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一、会计法概述•(二)基本原则•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二、财政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管理会计档案。•监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1)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3)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2、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3、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如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作出处理。•4、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5、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3)对“肯定”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5)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6.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四、会计报表的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五、总会计师的规定•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2.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职责、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规定。•3.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4.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必须经总会计师签署。六、会计证的规定•1.会计人员因离退、解聘、停薪留职、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所持会计证在有效期内不予收回。•2.凡是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所持会计证自动失效。•3.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账、贪污挪用公款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1)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尚未构成犯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七、会计工作的交接•1.交接的范围•(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得离职或者调动;•(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2.监交人员•(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3.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八、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1)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2)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5)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6)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思考题:•1、取得会计证的要求有哪些?•2、违反会计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本章参考文献•1.孙艺军,《2006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2.王燕,《2006注册会计师考试练习题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本文标题:第十七章 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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