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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2011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其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2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工人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3年3月7日上午9时许,当张某在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去突然发生故障,猛然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检查,被医院诊断为:左脚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时质量问题还是人为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是升降机的销售者而非生产制造着,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1.升降机故障的原因追究•2.受害人张某是否有权追究上海某公司•3.上海某公司对于该诉讼有异议如何解决•4.如何衡定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1.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2.产品责任中的受害者诉权•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4.产品责任中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1.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1.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硬性标准。•张某因升降机突然发生故障而严重受伤,这不能看作乘坐升降机所应面临的合理危险,因此可认为该升降机存在产品缺陷。•上海某公司否认机器故障是质量问题所致,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因此上海某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2.产品责任中的受害者诉权•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是一种侵权责任而不是一种违约责任,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无论是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直接关系的消费者、用户,还是其他第三人,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均可要求赔偿。2.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不同于其他一般侵权责任。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普通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则大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受害人存在损害的事实、缺陷产品的使用与损害之间的存在因果关系。由前面综合分析可知,只要是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就具备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充当原告的资格,不受与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无合同关系的限制。在本案中,张某因升降机突然故障而受伤,作为受害人,他有权起诉上海某公司,追究该公司的产品责任。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依据确认和追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规定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1.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2.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由前面综合分析可知,法律赋予了受害人在行使诉讼权的选择权,被诉讼者不得以无责而进行抗辩。在本案中,受害人张某有权选择向升降机的销售者上海某公司请求赔偿而不去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上海某公司赔偿受害人后,如果认为属于生产厂家的责任,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对受害人的赔偿。因此,受害人张某并不一定要直接追究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4.产品责任中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给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用、死亡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001年3月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中明确了《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实际上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张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进行相应的赔偿,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采集赔偿金以及由张某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其中残疾赔偿金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谢谢观看!请更多关注产品质量法!保护自己,维护权益!
本文标题:法律小讲堂――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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