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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权的犯罪•预防此类犯罪•需要国家将生命权置于首位,并且培养敬畏生命的意识;•需要个人学会珍爱自己生命,•学会尊重他人的生命。•视频链接:•2007感动中国年度人物——孟祥斌(为救助自杀女子而牺牲)本节所涉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本节罪名相关理论问题(自学部分)•(一)故意杀人罪•1、影响定罪与量刑的基本问题•(1)杀人行为(从预备开始)•(2)后果: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可能造成被害人伤害;•可能未致受害人损伤。•(3)对象的不能犯未遂的情形•事实上被害人已死而主观上行为人不知道,实施“杀戮”行为。•如果已知对象死亡,因仇恨加几刀,不能认定杀人罪。(至多是侮辱尸体罪)•质疑:“杀害”一个死人,是否可能给社会造成实质的危害?刑法惩罚这类行为的意义何在?•关涉理论: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2、自杀关联行为(1)安乐死问题(帮助自杀)该法案100余年前在西方就已提出,荷兰率先通过安乐死立法,比利时也已经通过。•目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提出议案。•在我国,仍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一般较轻。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支持者:人有死的尊严•反对者:人的生命具有绝对的价值,不能剥夺。•思考:安乐死立法在中国不可能演变为现实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为安乐死行为作无罪辩护?•是否所有安乐死行为都能够作无罪辩护?•(2)逼人自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把别人逼到了自杀境地,可按故意杀人罪论;•(3)骗人自杀•相约自杀,然后自己不自杀•可定故意杀人罪。•(4)利用别人生理上的某些缺陷,利用别人的无知而致人自杀。•(5)教唆他人自杀•教唆成年人自杀,学界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教唆未成年人自杀,应视情节,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利用封建迷信诱骗他人自杀的,单独定罪。•(6)真诚相约共同自杀,未遂者是否应当定罪量刑?3、不作为杀人行为•(1)宋福祥杀妻案(4年有期徒刑)•(2)遗弃与不作为杀人的关系•遗弃致人死亡,国外,视为侵害生命权的危险犯,最高刑30年,中国刑法最高刑5年。•因此,应当认为,中国刑法的“遗弃致人死亡”不能包容行为人的放任,只能是过失。对没有生存能力者的遗弃与不作为杀人行为同质。•如弃婴于荒野;•弃婴于路边而没有被好心人收留的;•将老弱病残幼没有自理能力的亲属置于家中不管不问,引发死亡。•但司法实践中符合故意杀人罪条件的遗弃行为往往并没有以故意杀人罪处理。•思考:是谁赋予了家庭中强势者的杀人权?4、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罪•刑事司法实案暴露的问题•提前的防卫一律定故意杀人罪是否公正?弱者对强者的防卫,要求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防卫是否恰当?•被害人对结果的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应当如何影响定罪量刑?如家庭中的以暴制案件?加拿大的判例•——对正当防卫理论的突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0年拉维莉案件”判决中,认定一名被控谋杀罪名的妇女无罪。•这位被毒打的妇女因恐惧将来被害而开枪杀死了其丈夫,尽管她丈夫被枪击时并没对其施加即刻的攻击。5、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6、转化型杀人罪•适用情形列举:•(1)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2)非法拘禁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被拘禁人,致人死亡的;•(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立法降低了控方证明标准,偏重于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7、其他行为引发死亡的罪数问题•举例•(1)抢劫、强奸致被害人死亡的;•——一罪处理。无需证明致被害人死亡的心态。•(2)强奸、抢劫后杀人灭口、泄愤报复的;•——另起犯意,构成数罪。•(3)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致死的;•——重罪处理,可视为竞合犯。•(4)暴力妨害公务致他人死亡的,•——发生竞合,重罪处理;•(5)走私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暴力拒稽查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6)组织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杀人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二)故意伤害罪•重点问题:•1、何谓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1)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2)或对人体器官功能性的破坏;•(3)利用恐吓等精神上的刺激,造成他人精神病,可以认定伤害;•(4)通过传染疾病的方式,致他人患病;•(5)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2、伤害的结果的三种情况•轻伤,重伤(包括残疾),死亡。•轻伤是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伤、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即重伤、死亡,只影响罪行的轻重,不影响罪的性质和个数。3、伤害结果的认定•(1)对肢体的伤害,一般以当时的伤情为主,并结合治疗以后的情况认定。•(2)对器官功能的损害,包括毁容,要结合治疗后的情况来考虑,指的是一般性的治疗,而不包括特殊手段的治疗。如泼硫酸致人毁容,即使以后通过特殊医疗手段整容恢复容貌,仍然应当认定故意伤害(重伤)。•(3)有些伤害的危害后果,在当时不明显,但随后会逐步变重,如直接原因是伤害造成的,其结果亦应认为是伤害后果。如殴打致内伤。•(4)实践中,行为人在伤害他人时,伤害的故意有时较难认定:•如行为人伤害他人,是一个概括的故意,这时按结果来认定。4、故意伤害罪的难点•(1)本想重伤对象,结果造成轻伤。•目前理论上认为,如果确有证明足以证明行为人有重伤故意的,可以按照故意重伤未遂,在3-10年幅度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本想轻伤对象,结果造成重伤。•司法实践中,仍然是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情节予以量刑。•在量刑时,应当区别对待。(3)故意伤害致死和杀人罪区别•实践中考虑的因素:•(1)案件的起因;•(2)双方关系;•(3)事先策划的周密程度•(4)打击的部位;•(5)在犯罪过程中有无节制;•(6)犯罪后的表现。(4)故意伤害罪(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①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结果;•②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区别点: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伤害性质,导致死亡结果的,应该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这个行为本身不具有伤害性质,而是由于日常生活不慎,或者在工作当中不慎,导致死亡结果的,属过失致人死亡罪。•如玩枪,东瞄西瞄,枪走火把人打死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拿东西故意殴打他人,朝人身上、脑袋上殴击,打中了要害导致死亡结果,通常就是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前提行为具有伤害的性质。•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组案•思考与讨论•案例1•两个人打架,一个人觉的吃亏了,就拿出了随身带的水果刀跟在后面追,追上以后就朝他大腿上扎一刀。结果这一刀偏偏就扎在了股动脉上,大出血死亡。•故意伤害罪(致死)?•故意杀人罪?•案例2•某行为人谈恋爱不成,在家写了绝命书,发誓与女方“阳间不成阴间成”,然后带了刀子、绳子、农药,跑到女友家来。•喊出女方父亲(强烈反对二人恋爱),用刀子向他胸部猛扎,被害人倒地后,又拿来石头朝脑袋砸。•这时因为女方家人和邻居赶来,行为人不得不慌张跑掉。•逃走后,先上吊自杀,绳断未遂;继而又喝农药,还是没死。•被抓获归案。被害人因抢救及时,没有死亡。•行为人应当定何罪?主要根据有哪些?•案例3•某行为人想报复厂团委书记。他拿着一个鸟枪,装上1/3的弹药,然后到团委书记的平房窗台底下。•工厂的平房很小。•他把枪架在窗台上,离书记很近,只有3米左右。朝书记开了一枪,打中臀部。•大大小小一共有五十多个沙粒,最大的沙粒有小拇指指尖那么大,小的如芝麻。•书记经治疗后很快痊愈出院。•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案例4•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就是互看一眼,不顺眼,上去朝要害部位就一刀或者数刀,把人当场捅死。•对这种突发状态下的不确定故意,如何认定?•行为人携带凶器,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使用致命的工具打击致命的部位,造成死亡结果的,认定为故意杀人比较多。(结果论)•没有死亡结果不能定故意杀人未遂。•对于社会上一些地痞流氓或者恶势力,携带凶器,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表现出一种草菅人命的态度的,以结果论是适当。•注意,在邻里、单位、家庭发生纠纷,闹出人命的,一般掌握较宽,倾向于定故意伤害罪(致死);•案例5•在单位食堂,因琐事,一职工与一厨师发生争执。•在厨房该职工用手中的馒头当众砸厨师,厨师感到受辱,拿起手边的菜刀就冲上前劈过去,一刀正中颈部,致被害人颈动脉破裂。•厨师一见出血,大惊失色,赶忙将被害人送医院,但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分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实例6•甲的老母病重住院,但长时期无好转。甲欲丢掉“包袱”,便请求医生乙开具死亡证明。•乙为甲出具死亡证明后,甲将其母送往火葬场火花,由于工作人员发现被害人尚未死亡,甲没有得逞。•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案例7•一个17岁的大女孩,朝一个邻居的5岁小女孩要毽子踢。小女孩不给,还故意气她。•大女孩生气,一边说“真小气”,一边顺手用手磕了小女孩脑袋一下。•小女孩当时就说脑袋疼,回家以后不久就死了。死因是颅内出血。•讨论:对于小女孩的死亡,大女孩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否有罪?•应定何罪?•案例8•夫妻吵架,丈夫说不吵了,扛起自行车下楼去上班。•妻子不依不饶,从后面揪住自行车来回扯。•丈夫火了,扔下自行车,把妻子抱住一摔。•妻子滚下楼梯,头碰到楼梯角上,颅内出血死亡。•讨论:•丈夫有罪无罪?•如何有罪是何罪?•如果无罪,理由何在?•案例9•行为人开车违章,警察纠正违章,发生争执。•行为人从车内冲出,一拳击中警察的太阳穴,将警察击打致死。•该行为人曾经是国家武术散打队的,在全国比赛拿过名次,算是职业拳手。•讨论:(间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案例10•甲欲伤害乙,乙在前面跑,甲相距十几米远在后面追赶。•甲拾起半块砖头砸向乙,砖头未砸中乙而是砸在电线杆上,但砖头的碎片刚好砸中乙的太阳穴。•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案例11•甲男和乙女关系亲密,为了开玩笑,甲化装后进入乙家假装实施抢劫行为。•乙极度恐惧从窗户跳下摔死。•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12•甲与乙赌博,乙输掉全部现金后仍想再赌一次,•甲问:“如果你输了怎么办?”•乙回答:“如果输了你砍掉我的右手大拇指。”•结果乙又输了,•于是甲砍掉了乙的大拇指。•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某甲只是砍了乙的左手小指的一截(轻伤),又应当如何处理?•案例13•甲为了使乙女堕胎(乙同意),让乙喝下少许敌敌畏及其他某种药物,但未能成功,而胎儿出生后却因为药物而残疾(重伤)。•对甲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案例14•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随抽刀相向,乙妻恐事闹大,遂奋力夺下丈夫手中菜刀,又恐丈夫吃亏,便递于木板。乙手执木板与甲对抗,不料木板上有铁钉,打中了甲的太阳穴,致甲死亡。•讨论: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乙妻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案例15•甲,女,28岁,农民,甲在乙(男,34岁)开办的工厂做工并与乙产生了感情,关系暧昧。•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甲也不知晓。•一日中午,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在互相劝酒的过程中,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点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甲便开玩笑地说:“你家有‘1059’吗?”•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也开玩笑地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什么罪?•乙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案例16•1982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新上厕所时将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出来时见女儿倒地,便怀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杨红(杨红)推倒的,就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杨被推倒在地,头部碰到石头上。•陈将女儿脸上擦干净后转身一看,见杨仍趴在地上,就将杨抱起,发现地上、石头上都是血,并听见杨的喉咙里象打鼾一样响了一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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