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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调查一、337简介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Actof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通常禁止进口产品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产品中的不公平行为及不公平措施。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自从颁布以来经多次修订,现规定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Stats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任何一家美国企业如果认为某一进口货物的进口侵犯了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发起337程序。一旦该企业可以证明进口产品确已构成侵权,ITC就有权力暂时或者永久禁止该产品的进口。并且通过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昂贵的诉讼费用,有效吓阻大批国外的竞争者。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2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二、运行程序概要337调查自原告提交申诉书时开始。申诉书包括详细描述声称的不公平行为并指定一个或多个被诉违反337条款的“应诉方”。然后,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30天内决定是否“启动”调查。这主要取决于申诉书否遵守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规则,而不是案件本身的优劣。除了原告和被告外,国际贸易委员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律师也将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代表“公共利益”参与案件。一旦启动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指派六位行政法官中的一位处理案件。被告需提交申诉书的答辩状,且行政法官将为整个案件结案设定目标日期,通常为12至16个月。各方有机会要求另一方或他方提供资料或做出“披露”。披露可包括文件、“书面质询”或书面提问、供认请求,及在某些情况下,工厂检查。各方也可在“宣誓作证”下向证人提3问。在诸如专利案件的技术案件中,在专家宣誓作证后,各方通常还将聘请独立专家提交专家报告,以获取更多的意见。在调查期间,如果各方未获得案件所需的资料,可要求行政法官发布强制证据令。如果对事实没有争议,各方还可要求行政法官通过“简易裁决动议”对案件的不同方面做出裁决。该动议可使整个案件得到解决,从而没有必要审判或至少减少拟审判解决的事项。在以上程序之后,行政法官将举行审判或“听证”,各方有机会提供物证并呈递事实证明及专家证词。根据听证时出示的证据及各方提交的书面备忘录或“诉讼摘要”,行政法官将发布初步裁决。任何一方可提交“复审请求”,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推翻行政法官的全部或部分初步裁决。之后,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最晚不迟于目标日期,发布“最终裁决”,裁定(1)每一应诉方是否实施了不公平行为,及(2)如果实施了不公平行为,什么是适当的救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的主要救济是禁止侵权商品进入美国境内的排除令。排除令由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署执行。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可发布“停止令”,禁止美国应诉方销售进口侵权商品。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侵权并发布排除令,美国总统可在60天的复审期内,基于政策原因推翻排除令。在此期4限内,应诉方可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继续进口。如果排除令未被总统推翻,即开始生效。任何一方可将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不利裁决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三、最严厉的贸易制裁337条款是目前国际上最具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其威力是“致命性”的:彻底、永久地拒绝一个企业产品的进口;范围是“辐射性”的:一国的所有同类产品均会受到牵连;同时还具有“闪电性”:立案后初裁的时间明确要在90天内作出,案件的审理一般不超过15个月。凡是337调查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的外国出口产品,将通过颁发禁止进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该涉案产品的进口和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而且无法规避。另外,目前337条款已经跨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均可能被追诉,甚至包括非出口行为。“337”调查对被告企业的震慑在于两点:律师费高昂;过程漫长。据了解,每起“337”调查案律师费平均为100-400万美元,仅ITC阶段就要1年多。一些企业只好采取放弃,而放弃应诉就被判败诉。根据“337”调查普遍排除令规定,一家败诉,连同中国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因此,当相关产品遭到起诉时,企业主动加入应诉既是声援了其他企业,同时也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中国5电子信息产业的龙头企业,集团公司有必要对美国的337调查有一个深入的了解,为我集团公司,也为中国电子企业今后走向美国市场做好防控风险的准备工作。中国企业必须学习和掌握国际通行的规则,尊重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切忌模仿他人,以免发生贸易纠纷。同时,在行业中建立有效的专利预警机制,当企业遭受指控时,可以积极应对,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四、积极应对337调查随着中国对美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上升,美国企业不断利用“337条款”作为市场的技术壁垒手段打击中国竞争者。从2004年开始,中国产品以及中国公司已经被卷入超过40%的美国ITC337调查案。波及行业20多个,受损企业数以计千。我国遭遇的337条款调查逐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已经成为337条款申诉的最大目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数据显示,2010年1月至10月12日,其发起“337”调查46起,超过2009年发起“337”调查的总和(31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调查数量也已达14起之多,占该调查总数的近四成。电池行业,橡胶行业,木地板行业,墨盒行业...中国越来越多的行业正在或即将被卷入337调查。单枪匹马被动应诉,埋起头来消极避诉,牵动政府耗费巨资的行业联合应诉...虽然,337调查已受到关注,但其致命性的危害仍未引起普6遍关注。虽然各种应诉措施不断探索,但仍未有积极有效的措施可以一劳永逸。如果面对337调查,或在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战中,中国外向型企业不能给与足够的关注、未雨筹谋的有效措施,那么做为中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出口贸易”,将会受到何等的重疮?尤其在当前的全球经济危机大背景下,显得极其重要!根据“337”调查普遍排除令规定,一家败诉,连同中国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因此,当相关产品遭到起诉时,企业主动加入应诉既是声援了其他企业,同时也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337调查很有挑战性并很复杂,但如果中国公司选择正确的律师并采取适当的策略,还是有可能在案件中获胜的。而赢得337调查对公司的回报是巨大的,包括能够进行公平竞争并能在美国市场保持甚至增长大量市场份额。中国企业必须学习和掌握国际通行的规则,尊重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切忌模仿他人,以免发生贸易纠纷。同时,在行业中建立有效的专利预警机制,当企业遭受指控时,可以积极应对,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上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坚持把推进自主创7新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2008年4月9日,酝酿已久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通过国务院会议审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鼓励创新,鼓励申请专利,鼓励专利应用,鼓励保护专利为核心主旨。当绝大多数外向型企业,将投资应用在厂房建设、规模扩张、设备升级等方面时,集团公司有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创新性的将投资应用在知识产权上,以技术创新核心推动力,用在美国市场的经济收入,投入在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战中,同时再用知识产权法律战所获利润,继续支持在美国打市场战。这样一种闭环的,可持续的知识产权国际市场竞争策略,在当前世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对于想占领更多国际市场的中国外向型企业,意义重大。随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国际化是今后发展的必由之路,激烈的国际竞争也是集团公司发展必须面对的现实,类似美国“337调查”的国外国际法律壁垒成了不可避免的拦路虎。而种种经验表明,在面对“337调查”时,中国企业只有勇敢地走出去迎战,并制定系统的知识产权战略,才能避免因为专利问题丢掉国际市场。作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的龙头企业集团,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和研究,积极应对:1、在出口贸易中,要熟悉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8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以及法律救济的后果,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2、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3、出口企业应对出口国的知识产权进行调查,避免侵权。尤其是以贴牌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4、一定要有准备地积极应诉,在是否应诉进行利弊分析时,不仅要考虑到应诉的成本,还要考虑到不应诉带来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5、应充分发挥中国律师在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中所起的重要作用。6、对美出口企业,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公司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调查;中国企业根据外国企业的样品或图纸进行生产时,应在合同上约定知识产权免责条款。附件: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337调查及判决程序3.我国应对“337”部分胜诉案例9附件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States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USITC)是337条款的调查机关。US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USITC共设6名委员,每届任期9年。10附件2.337调查及判决程序一、立案程序(一)申诉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申诉方的申请发起337调查,也可依职权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发起337调查,多数案件是由申诉方申请提起。法律要求申诉方证明所指控的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并且就其申诉书陈述的内容进行宣誓。申诉方提交的申诉书的内容包括:事实陈述、证据、诉讼请求、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事实陈述包括:被诉方名称和地址、陈述事实和理由、相关的证据。如果涉及知识产权,必须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料。申诉方知识产权的描述、涉案产品描述、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及美国经销商的详细资料等。证据包括侵权或违反公平贸易的证据。诉讼请求包括申诉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给予何种保护措施。证据提交及听证程序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实施细则、程序条例及美国行政法条例规定(除个别案例外,通常联邦法院的证据条例也适用)。(二)驳回申请和撤回申请1、驳回申请一般情况下,申诉方提起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都会受理,不受理的情况极少发生。申诉方为慎重起见,还可以在提交申诉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设的不公平进口11办公室咨询,并由其对申诉书进行预审。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不受理申诉,申诉方还可对申诉书加以修改,再行起诉。如果最终还是被驳回,申诉方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驳回申诉方的申请,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将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所有的申诉方以及在申诉书中列明的被诉方。2、撤回申请申诉方可以正当的方式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立案前撤回申请,如果申请临时禁令,要同时撤回临时禁令的申请。(三)接受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诉方在提交申诉书时也同时提交了发布临时禁令的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
本文标题:什么是337调查,337调查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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