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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菌类保健食品审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真菌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利用可食大型真菌和小型丝状真菌的子实体或菌丝体生产的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毒无害,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第三条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鉴定单位进行认定(或认可),菌种鉴定单位的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鉴定工作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或认可)的鉴定单位进行。第五条申报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2、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3、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24、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5、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有可能产生抗菌素、真菌毒素或其他活性物质的菌种还应包括有关抗菌素、真菌毒素或其他活性物质的检测报告。6、菌种的保藏方法、复壮方法及传代次数,防止菌种变异方法。7、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8、生产企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9、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生产条件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良好规范》的证明文件。申报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真菌菌种研制、开发和生产保健食品,还应提供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相关文献资料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菌种的食用安全性和功能依据进行审评后,再按保健食品的审评程序进行审评。第六条申请人购买经过发酵或培养后的菌粉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工艺只是混合、灌装过程,本规定第五条第5项至第9项的资料可由菌种原料供应商提供复印件(加盖原料供应商公章)。第七条真菌类保健食品申请人应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生产菌种,建立菌种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菌种的来源、历史、筛选、检定、3保存方法、数量、开启使用等完整的记录。每年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汇报管理情况。第八条试制真菌类保健食品的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并逐步建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保证体系。2、必须具备中试生产规模,即每日至少可生产500L3的能力,并以中试产品报批。3、必须有专门的厂房或车间,有专用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必须配备真菌实验室,菌种必须有专人管理,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微生物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制订相应的详细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第九条生产用菌种及生产工艺不得变更,否则产品必须重新申报。第十条凡是利用真菌菌丝体发酵生产的保健食品,如菌丝体容易获得子实体,可冠以其子实体加菌丝体命名;否则应以实际种名加菌丝体命名其产品(包括原料名称),不得冠以其子实体的名称。第十一条所用真菌菌种在其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入具有功效成分的动植物及其它物质。第十二条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4附件1: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evisiae产朊假丝酵母Candidautilis乳酸克鲁维酵母Kluyveromyceslactis卡氏酵母Saccharomycescarlsbergensis蝙蝠蛾拟青霉PaecilomyceshepialiChenetDai,sp.Nov蝙蝠蛾被毛孢HirsutellahepialiChenetShen灵芝Ganodermalucidum紫芝Ganodermasinensis松杉灵芝Ganodermatsugae红曲霉Monacusanka紫红曲霉Monacuspurpureus5附件2:真菌菌种鉴定单位名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南开大学生命科学院6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审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能够促进肠内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制剂。第三条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不良反应;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第四条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鉴定单位进行认定(或认可),菌种鉴定单位的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鉴定工作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或认可)的鉴定单位进行。第六条申报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71、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2、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3、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4、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5、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6、菌种的保藏方法。7、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8、以死菌和/或其代谢产物为主要功能因子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功能因子或特征成分的名称和检测方法。9、生产企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10、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出具的企业生产条件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良好规范》的证明文件。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益生菌菌种的,还应提供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相关文献资料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菌种的食用安全性和功能依据进行审评后,再按保健食品的审评程序进行审评。8第七条申请人购买活菌种冻干粉直接生产保健食品,生产加工工艺只是混合、灌装过程,本规定第六条第5项至第10项的资料可由活菌种冻干粉原料供应商提供复印件(加盖原料供应商公章)。第八条申请注册的用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的菌种应满足以下条件:1、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原始种子批应验明其记录、历史、来源和生物学特性。从原始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主种子批。从主种子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工作种子批。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种子批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在适宜的培养基上主种子传代不超过10代,工作种子传代不超过5代。2、试制单位应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生产菌种,建立菌种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菌种的来源、历史、筛选、检定、保存方法、数量、开启使用等完整的记录。3、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4、从活菌类益生菌保健食品中应能分离出与报批和标识菌种一致的活菌。第九条试制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1、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并逐步建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保证体系。92、具备中试生产规模,即每日至少可生产500L3的能力,并以中试产品报批。3、必须有专门的厂房或车间、有专用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必须配备益生菌实验室,菌种必须有专人管理,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细菌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制订相应的详细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第十条生产用菌种及生产工艺不得变更,否则产品必须重新申报。第十一条不提倡以液态形式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活菌产品。第十二条活菌类益生菌保健食品在其保质期内活菌数目不得少于106cfu/mL(g)。第十三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如需在特殊条件下保存,应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示。第十四条所用益生菌菌种在其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入具有功效成分的动植物及其它物质。第十五条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保健食品。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10附件1: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两岐双岐杆菌Bifidobacteriumbifidum婴儿双岐杆菌Bifidobacteriuminfantis长双岐杆菌Bifidobacteriumlongum短双岐杆菌Bifidobacteriumbreve青春双岐杆菌Bifidobacteriumadolescentis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种Lactobacillusdelbrueckiisubsp.bulgaricus嗜酸乳杆菌Lactobacillusacidophilus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Lactobacilluscaseisubsp.Casei嗜热链球菌Streptococcusthermophilus罗伊氏乳杆菌Lactobacillusreuteri11附件2:益生菌菌种鉴定单位名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12核酸类保健食品审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核酸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核酸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核酸类保健食品系指以核酸(DNA或RNA)为原料,辅以相应的协调物质,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第三条申报核酸类保健食品,除须按保健食品的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明确所用核酸的具体成份名称、来源、含量;2、与所申报功能直接相关的科学文献依据;3、企业标准中应明确标出所用核酸各成份的含量、纯度和相应的定性、定量检测方法以及质量标准;4、提供所用核酸原料的详细生产工艺(包括加工助剂名称、用量);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核酸原料的纯度检测报告。第四条不得以单一的DNA或RNA作为原料申报保健食品。第五条保健食品中所使用核酸,其单一原料纯度应大于80%。13第六条核酸类保健食品的功能申报范围暂限定为增强免疫力功能。如申报其他功能,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并纳入审批范围后,方可申报。第七条核酸类保健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保健功能学评价试验时,除按推荐摄入量规定倍数设立高、中、低三个剂量组,还需增设中剂量配料对照组(产品除核酸外的所有其他配料),当试验结果评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该产品方可以核酸作为功效成份进行标注:1、配料组与空白对照组比较无效,样品组与空白对照组、配料组比较有效;2、配料组与空白对照组比较有效,样品组与配料组比较实验结果有统计学显著性差异。第八条核酸类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中功效成份一项,应当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实测值,明确标出产品中具体核酸成份的含量。第九条核酸类保健食品,其核酸成份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为0.6g-1.2g。第十条所有保健食品均不得以“核酸”命名。第十一条核酸类保健食品说明书及标签中的“不适宜人群”除按保健食品相关规定标注外,应明确标注出“痛风患者”。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14第十三条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15营养素补充剂审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营养素补充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营养素补充剂指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其作用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预防营养缺乏和降低发生某些
本文标题:真菌类保健食品审评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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