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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平台:性质、风险与监管网址:一、性质与合法性1.P2P网络借贷1.1概念重新界定P2P(PeertoPeer)是一个互联网学理概念,表示了互联网的端对端信息交互方式和关系发生特征。该交互是在对等网络中实现的,不通过中间工作站平台。相类似的,P2P网络贷款的模式主要表现为个人对个人的信息获取和资金流向,在债权债务属性关系中脱离了传统的资金媒介。从这个意义上讲,P2P网络借贷涵盖在“金融脱媒”的概念里。在传统技术下,受制于气候地理、专业能力和物质成本等因素,大范围的个人对个人的信息流动和关系发生是很难实现的。自8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发展较低成本地解决了信息的分散和不对称性问题;而历史数据的积累和数据挖掘技术的深化,又使得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转化价值得到提升。当这种互联网P2P多重价值转化在借贷领域时,出现了P2P网络借贷(下称“P2P网贷”)模式。在该模式中,存在一个中间服务方——P2P网贷平台。其主要为网络借贷的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但不作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具体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借贷信息公布、信用审核、法律手续、投资咨询、逾期贷款追偿以及其他增值服务等。有些P2P网贷平台即使通过相关形式(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提供了资金的中间托管结算(非必须,最好隔离)服务,也依然没有逾越“非债权债务方”的边界。网络借贷目前普遍被理解为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借贷,并笼统称之为P2P网贷。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并可能在研究与监管中造成困惑。本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及其具体表现形式之一的网络借贷,首先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技术是作为必要支撑,而非只是金融技术的互联网形式化。互联网的思想是点对点的信息互联,网格化的关系联接,从而形成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劣互补,并从这些数据信息中挖掘出价值。P2P网贷的模式正符合了这个核心,即公众化点对点信息交互和资金流动。在这种模式中,(信息和资金)交互双方呈现多对多的形态,且参与者极其广泛,借贷关系密集复杂,特征正如毛细血管般的线下民间借贷。另一方面,P2P网贷更是跨越了地域和关系网络,实现了陌生人之间的互联。在这个意义上,P2P网贷形式并非只是一种技术,而是理念与方式的革新,展现了金融脱媒和互联网的结合在个人端的巨大能量。若是仅以技术化形式来看,阿里小贷和各大银行远程互联网审贷模式都可以称为网络借贷。但这两者只是“网络技术借贷”,并不是基于网络的思想的。网络的概念应该是超越计算机技术本身的。这种基于网络技术的借贷往往都表现为审贷技术的升级,借贷中的双方参与者结构和产生的客观效果并没有实质改变。仅以监管为例,来分析两者的巨大区别。阿里小贷的机构形式是小贷公司,放贷资金来自于资本金和有限融入资本,不涉及公众利益,其风险承担都在机构内部。监管部门对其有监测,但采用非审慎监管原则。而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贷款业务,作为审贷技术升级,放贷主体和指标控制都不改变,不产生监管上的附加条款和压力。事实上,阿里小贷和各大银行在交易中的双方结构仍是一对多的形式;但在P2P网贷中,往往存在着广泛的分散的网格状的参与者,错综复杂的借贷关系(信息与资金的交叉多线条性关系)。在这种信息与资金的广泛散点和网格状互联中,产生了金融监管中最需严格审慎的公众化利益问题(可能性),以及对于资金流监测、宏观调控效果等诸多监管技术问题。不可否认,网络借贷和互联网金融,都极大依赖于互联网数据与技术。但是,P2P网贷背后的实质是公众化点对点信息交互和资金流动,不仅仅只表现在互联网技术端。本研究的对象集中于该意义上的P2P互联网思维的借贷行为,不包含仅其形式为网络技术的借贷行为。1.2发展概况与特点自2005年以来,以Zopa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在欧美兴起,之后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该模式被广泛复制,虽然总体市场规模不大,但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和持续的创新能力。P2P网贷的市场规模并不大。据LendingClub官网12月最新数据,其成立6年来通过平台共促成借贷金额为11亿美金,其主要竞争者Prosper则共促成了4.33亿美金借贷。据公开数据保守估计,两者占据了美国P2P市场80%以上的份额。但这只是其累计借贷金额,说明目前整个市场空间还是有限的。至于盈利能力,LendingClub在11亿美金的累计借贷额中,投资者获得的回报为0.94亿美金,而自身平台刚刚开始盈利。几个大型P2P网贷平台也都处于扭亏为盈和接近盈亏平衡的阶段。至于风险控制,坏账率在2%—8%之间,相比于传统银行并不低。但LendingClub拒绝的贷款申请为93亿美金,是其累计借贷金额的8.5倍。这也说明即使在审慎性的条件下,国外标准的P2P网贷行业风险并不低。但在另一方面,几个较为成熟的P2P网贷平台基本都获得了知名投资机构和投资人的数千万美金投资,却又说明这个行业前景被看好。P2P网贷模式的延伸性和创新也同样引人注目。在信息价值的获取和实现方式上,其延伸到了社交领域,比如LendingClub尝试利用Facebook等社交网络的“软信息”来寻找更多投资者、借贷者和进行信用审核。在借贷双方匹配方式上,比如Prosper利用在线拍卖平台让投资者进行贷款产品的竞标。在多元化价值上,其延伸至公益领域,比如Kiva通过吸引公益投资者低息和免息贷款给贫困家庭,帮助他们改善生产和生活。诸如此类,创新颇多。国内和国外的P2P网贷平台有很多类似之处,但也并非完全相同。比如两者普遍是采用向借贷双方收取服务费的模式来盈利的,收费比例基本为借贷金额的1%—4%不等(国内相对高一些)。其提供服务也都包括交易中的信息公布、信用认证、法务服务等等。但是,据LendingClub官网上公布,74.36%的借款者的借款用途是支付债务和偿还信用卡欠款,这与国内普遍用于商业周转的情况是不同的。至于国内,大量的P2P网贷平台提供了本金保障和线下尽职调查的服务,虽然其成本和收取费用都较高,但投资者风险也得到一定比例下降。对于国内外的P2P网贷平台对比,本文且不深入,将另文详述,并尝试对Prosper、LendingClub及WebBank模式进行研究。但需要说明的是,国内和国外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不同,不应当做一些简单的和主观的指标性对比。究其发展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细分市场的需求。其二,利润和成本空间的吸引。其三,准入门槛较低和法律无特别监管。其四,互联网技术、数据挖掘技术和信用体系的必要支撑。尤其是在中国,该模式发展速度惊人。短短几年,便发展出了数百家公司(媒体曾报道称有上千家)。以2012年末的市场规模来看,保守估计借贷余额在100亿以上。至于其发展动力,除了以上共性原因外,主要是国内现行金融体制对小微客户的“排斥”现象使得市场上对小额贷款和短期周转的资金需求尤其旺盛。同时,国内的网贷平台在业务中还延伸出了多种模式,而其中一些实际操作跨越了P2P的概念范畴,有触碰法律边界的嫌疑(下文详述)。P2P网贷形式和民间借贷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目前也参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进行判定。故其特点基本与民间借贷类似。相比于传统的银行贷款形式,P2P网贷呈现以下特点。其一,借贷双方的广泛性。如上文所说,P2P网贷的借贷双方呈现的是散点网格状的多对多形式,且针对非特定主体,使其参与者极其分散和广泛。目前的借贷者主要是个体工商和工薪阶层,短期周转需求占据很大部分。参与者的广泛性主要源于其准入门槛较低,参与方式灵活。借贷者只要有良好信用,即使缺乏担保抵押,也能够获得贷款;投资者即使拥有的资金量较小,对期限有严格要求,同样能够找到匹配的借款人。并且每一笔贷款中可以有多个投资者;每个投资者可以投资多笔贷款。这使得具体业务形式上更加分散,参与群体上也更加广泛。其二,交易方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其主要内容包括借贷金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抵押方式和业务发生效率。在该平台上,借款者和投资者的需求都是多样化的,需要相互磨合和匹配。在这种磨合中,形成了多样化的产品特征(尤其是市场化的利率)和交易方式。此外,P2P网贷业务往往淡化繁琐的层层审批模式。在信用合格的情况下,手续简单直接,高效率满足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其三,风险性与收益率双高。P2P网贷平台上的借款者普遍是不被传统金融机构接纳的,其往往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对贷款产品的需求特征个性化,甚至可能是传统金融机构筛选后的“次级客户”,故愿意承受更高的利率获得贷款。另一方面,P2P网贷平台和投资者也面临高成本的线下尽职调查的缺失或者不够细致的问题,仅靠网络信息的汇总分析对客户进行信息真实性和还款能力的审核仍然是一个巨大挑战和风险来源。其四,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如上文所说,在P2P网贷中,其参与者极其广泛,借贷关系密集复杂。这种多对多的信息整合与审核,极大依赖于互联网技术。事实上,P2P网贷形式的产生,也得益于信息技术尤其是信息整合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综上所述,P2P网贷满足了市场需求,实现了社会效益,是普惠金融的有效补充。但上述特点中亦包含如下三点:参与者广泛,资金进出灵活,风险较高。这三点构成了监管层面最担忧的问题,也是监管技术上最难操作的方面。2.延伸模式及其合法性浅析国内的网贷平台形式多样,并不能笼统地以P2P称之。对于其性质的判定,有如下两个关键:其一,真正的资金需求者与投资者是否直接签订借贷合同(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二,网贷平台是否为投资者提供本金(及利息)保障服务?按照上述两条标准,除了相对标准的“P2P网贷模式”,国内还出现了“基于P2P的小贷担保”和“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结合”两种延伸模式。前者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的安全性要求而加入了“担保性”条款。后者则是为了能更好的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能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2.1P2P网贷的合法性来源传统的P2P网贷模式是由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网贷平台只提供第三方服务且不承诺本金保障。P2P网贷平台承担的是信息公布、信用认定、法律手续和投资咨询的职能(有时候还包括资金托管结算中介、逾期贷款追偿等服务),收取服务费,不参与到借贷的实质经济利益中。《合同法》第十二章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民法通则》中也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模糊表述。需要补充和明确的是民间借贷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自然人作为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不是合法金融机构的借贷作为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认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这也有利于确定借款方是企业法人的P2P实际案例的合法性。当然,若是企业法人作为出借方,则需要满足其他法律要求。《合同法》在第211条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而更早前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和该司法解释也就基本构成了“高利贷标准”的定义和自然人之间合理利率借贷的合法性。另外,《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的第426条中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此条也就肯定了P2P网贷平台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性。以此来看,在P2P网贷的模式中,各方只要守住基准贷款利率4倍的边界,则其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框架下,合法性问题得到初步解决。民间普遍把高于4倍基准贷款利率的借贷关系成为“高利贷”。当这种高利率被称作“高利贷”时,也连带了道义上的谴责。在国内P2P网贷实践中,出现了实际利率不超过4倍,但加上P2P平台的服务费用超过4倍基准贷款利率的情形,目前没有能判断其违法的法律依据。何况,资金成本是一个市场化的行为,片面进行道义谴责也没有必
本文标题:P2P借贷平台:性质、风险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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