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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1FreePowerpointTemplates论新刑诉法下我国律师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2第六组•演讲者:赵敏玲•组长:杨浴桃•组员:杨芷、赵绮连、张莹、钟俭兰、钟丽瑜、周颖婕、叶嘉怡、叶东、庄豪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3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律师辩护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特别在涉及到侦查阶段的介入,会见的及时性,以及阅卷拓宽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实施至今已有半年的时间,总体表现良好。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4主要存在的问题•先来观看一则新闻•新刑诉法实施半年特别重大贿赂案律师会见难-中国法院网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5新闻截取: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表现如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多名律师20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给出的评定是:整体不错,问题不少,可以打及格分。律师们以切身执业经历告诉记者,新刑诉法的许多规定基本能够得到遵守和落实,尤其是阅卷、会见、听取律师意见等,较以前已有了较大改观;但是一些对诉讼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个别规定实践中有被异化、被规避乃至失灵的现象。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难启动调查取证、证人出庭等传统刑事辩护难题,依旧存在。多数贿赂案难会见无理由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6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本次重点讲述:律师辩护制度中的“三难”问题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7一、会见难•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8(1)不知道被会见人在哪里,如何会见根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而新刑诉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只规定拘留、逮捕后应通知其家属,删除了原法规定的通知中包括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的内容。但在拘留、逮捕后不告知羁押场所的情况下,律师根本不知道其会见人关押在何处,只得向侦查机关了解羁押场所,而侦查机关则可借口法律无规定加以推脱。————在立法上应加以明确规定一、会见难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9(2)侦查机关或看守所不合作,如何会见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因为要办案单位派办案员在场和还没有接到上级按照新规定执行的通知的理由被阻挠,因此,律师只能向办案机关递交申请会见材料,在获得办案机关的批准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种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建立起程序违法追究机制————凭“三证”会见并不是放在任何地方都能奏效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10程序违法追究机制•应当赋予律师会见权程序性效力,即律师会见权如未能得到保障或被违法剥夺。•应当能够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于相关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比如,经查确实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律师合法会见请求权或者故意刁难情形的,则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为其行为不仅是损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实际上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二、是产生对于相关诉讼程序及其法律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律师的合法会见请求未能得到保护,以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时,将成为排除非法证据、或请求重新审理的法定事由。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11此外,还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法》来保障律师会见权。•应当明确侵害律师会见权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属于作为行政机关的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问题,是否允许律师会见,是一个行政管理问题。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只要律师提交了法律规定的手续,就应该安排会见。对于公安机关侵害律师会见权的行为来说,基于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性质,无论从《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关于对“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以及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规定,还是从《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反向推定,对于发生在公安机关的侵害律师会见权行为,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在法律上可以说并无障碍。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12(3)三类案件成为阻止律师侦查阶段介入的挡箭牌时,如何会见在实践当中,这“三类案件”往往被警方“扩大”解释,成为限制律师会见的借口。对律师构成困扰最多的是第三类案件——贪腐。所谓“特别重大”的贿赂案,标准包括涉案金额50万以上和“重大社会影响”等因素。但是,有些办案机关将嫌疑人的行政级别甚至职称作为“社会影响”的评判标准。“哪怕是在医院里的医生,职称相当于副处级,或者是一些基层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案件,都被认定‘重大社会影响’,以此为理由限制律师会见。”————立法上应该对“重大社会影响”进行明确的界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13(4)“不被监听”并不必然地可以推导出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新刑诉法删除了备受争议的原刑诉法第96条规定,并在第37条第2款中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就让“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成为历史。(为了更好的保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私密性)事实上,“监听”一词存在歧义,“不被监听”并不必然地可以推导出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的结论。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14根据汉语词典对“监听”的解释,“监听是指利用无线电等设备对别人的谈话或发出的无线电信号进行的监督”。•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讲,“一般所谓的监听,仅指使用电子、机械或其他设计物,对他人利用电信设备通话及非利用电信设备之具有秘密性质之言论、口头谈话,而截取他人口头发音之声音内容”由此观之,监听一词并不包含直观、正面监控的意思,所以“不被监听”也无法当然地排除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情形。————立法上应明确加以规定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15•云南省《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及省司法厅先后会签完毕,将于近日印发执行。•《规定》着力破解了“会见难”问题,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羁押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等等。会见受到拒绝和阻碍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16二、阅卷难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检察院、法院已基本按刑诉法的规定允许律师阅卷。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方面,较之前有很大进步,阅卷范围从以往的部分材料扩大到案卷材料。但在具体操作时,各地做法不一:有的要求律师阅卷应提前预约,然后再在每星期固定的一两天内阅卷;有的限定阅卷方式,只允许复印,不允许拍照、摘抄等。——建立相应的违法监督机制,对不严格遵守法律的行为追究其相应的责任。(1)具体操作时,各地做法不一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17二、阅卷难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可在案件诉讼阶段上法院阅卷。看起来充分地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但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却有诸多限制。首先,法院没有专门给律师安排阅卷的场所,只能在办公室当场阅卷,这样显然不能让律师充分地了解材料信息。那么其只能选择将材料复印带回去进行研究。但法院为了避免材料的遗失,不允许将案卷拿出法院的。故律师只能在法院内部进行复印,从而不得不承受高于市场价数倍的复印费。而法院办公室一般也就一台复印机,由于受理的案件比较多,往往十几名律师排长队等候复印。轮到你时,可能刚好下班或午休,从而在时间与精神上加重了律师的负担,使得律师的阅卷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应该设立一些便于律师阅卷的措施,如设立专门的阅卷室(2)法院阅卷的局限性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18三、调查取证难(1)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受到严重限制。律师能否取得其所需要调取的材料或者证言,完全取决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是否愿意或同意。同时,辩护律师自行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其权利受到双重限制,不仅需被调查人的同意,而且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否则律师就不能针对有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放宽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19(2)律师在会见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缺失————录音、录像、拍照的权利新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的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除此之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条也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如果按照控辩平等的原则,律师也应当享有相等的权利。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20如果律师在会见时被赋予录音、录像和拍照的权利,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举证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等暴力违法行为,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直观的、全面的接触了解到当事人的伤情,并行使录音、录像或拍照的权利,将刑讯逼供等造成的致伤、致残的事实及时地固定保全下来,为申诉、控告做好准备。同时如果受到相关机关以串供、唆使翻供为名的指控时,辩护律师还可以此作为有效证据,自证清白。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21(3)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缺乏程序保障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刑诉法中规定的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非常空洞,只是简单笼统地赋予了律师这种权利,但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对其进行保障和救济,在实践中律师申请调查取证很容易被限制或者不予理睬。只有当检察院、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调查律师申请的证据或者通知律师所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时,律师此项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建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律师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后,什么情况下应当或不应当批准进行明确规定,以避免检察院、法院在行使调查取证权当中的随意性。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22最后,期待律师的权利在以后的法制进程中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更好的保障律师的权利。FreePowerpointTemplatesPage23FreePowerpointTemplates
本文标题:论新刑诉法下我国律师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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