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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业“营改增”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解读2016年5月19日一二三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实施意见(试行)条文解释营改增计价案例目录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一)建筑业营改增历程(二)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一(一)建筑业营改增历程•2015年5月8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5全覆盖,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2015年5月8日2016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016年3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在石家庄组织召开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交流会2016年4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重庆召开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专题调研座谈会2016年3月30日•第一阶段: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召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视频动员会•第二阶段:我省召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视频动员会2016年3月5日•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今年全面实行营改增。2016年4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建筑业与房地产业营改增视频会议2016年4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在北京召开“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2016年4月22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16〕148号)(二)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1、营业税与增值税差异2、建筑业营改增对建设工程计价的影响3、建筑业营改增计价管理对策计税方式征税范围财务核算营业税与增值税差异1、营业税与增值税差异计税依据的差异进项抵扣的差异营业收入核算的差异应纳税额核算的差异成本费用核算的差异1、营业税与增值税差异•计税方法的差异价内税价外税变值营业税下工程造价税金的计算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71号一、营业税(含税造价的3%)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7%(市区),5%(县镇),1%(其他)】三、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四、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2%)计算过程:营业税及附加=3%+3%*7%+3%*3%+3%*2%=3.36%税前造价×系数=税前造价×(1+系数)×营业税及附加系数=营业税及附加1-营业税及附加3.36%1-3.36%3.48%增值税下工程税金的计算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般计税方法: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附加税费=应纳税额×附加税费率附加税费率:12%(市区),10%(县镇),6%(其他)向税务机关缴税市区县镇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税7%5%1%教育费附加3%3%3%地方教育附加2%2%2%附加税费率12%10%6%变值增值税下工程税金的计算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业增值税征收率:3%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综合税率)综合税率=3%×(1+附加税费率)市区县镇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税7%5%1%教育费附加3%3%3%地方教育附加2%2%2%附加税费率12%10%6%综合税率3.36%3.30%3.18%(二)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1、营业税与增值税差异2、建筑业营改增对建设工程计价的影响3、建筑业营改增计价管理对策2、建筑业营改增对建设工程计价的影响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发生改变工程造价发生变化造价从业人员要掌握税务知识、税制政策计价软件需要调整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发生改变营业税下工程计价规则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发生改变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规则目前不除税工程造价发生变化营业税下:工程造价=税前造价(含税)×(1+综合税率)市区县镇其他营业税税率3%3%3%城市维护建设税7%5%1%教育费附加3%3%3%地方教育附加2%2%2%附加税费率12%10%6%综合税率3.48%3.41%3.28%营业税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营业税税率一并计算。工程造价发生变化增值税下:一般计税方法工程造价=税前造价(除税)×(1+11%)增值税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中。增值税下:简易计税方法工程造价=税前造价(含税)×(1+综合税率)增值税下简易计税方法——税率税费名称市区县镇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税7%5%1%教育费附加3%3%3%地方教育附加2%2%2%附加税费率12%10%6%综合税率3.36%3.30%3.18%3、建筑业营改增计价管理对策“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加快新定额编制应对增值税计价方式出台增值税下2004版计价定额调整过渡方案实施意见(试行)条文解释贵州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黔建建通〔2016〕148号)二二、实施意见(试行)条文解释2016年4月2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16〕148号)1、印发本实施意见(试行),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精神,全面指导我省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和平稳推进。2、本实施意见(试行)主要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采取价税分离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经过认真研究和反复测算,予以制定。3、文件正式印发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向有关省直部门征求意见。4、本实施意见(试行)为过渡方案,我们会密切跟踪营改增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影响,深入了解市场实际,及时出台后续政策。目前,我省正在加快新版计价定额编制进度,计划在年底出台。二、实施意见(试行)条文解释——概述条文内容:一、适用范围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以下简称“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二)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二、实施意见(试行)条文解释——适用范围【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计价依据调整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节点。1、适用范围。一是建筑工程必须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指的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是执行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或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三是我省主要存在清单计价、定额计价两种主要方式,清单综合单价组价规则明确不同市场主体的计价活动可以选择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企业定额或其他依据等不同方式进行组价。2、执行时间节点。一是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合同确定开工日期。二是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的建筑工程,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本实施意见(试行)执行。三是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建筑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二、实施意见(试行)条文解释——适用范围条文内容:二、调整原则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保持原有计价体系和计价程序不变,从税前工程造价中,将各项费用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扣除。【要点说明】本条确定了计价依据调整的原则。一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二是增值税下,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计价体系、计价程序不变。三是将营业税下各项费用组成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二、实施意见(试行)条文解释——调整原则条文内容:三、调整依据(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四)《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19号)。(五)现行计价依据、清单计价规范等。二、实施意见(试行)条文解释——调整依据【要点说明】本条说明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的法律依据和其他依据。1、作为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的法律、规章及规范文件依据,包括本条第(一)、(二)、(三)款等。2、作为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的其他依据,包括本条第(四)、(五)款,以及《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的影响》课题研究报告、其他工程造价数据资料等。二、实施意见(试行)条文解释——调整依据条文内容:四、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税率。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了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2、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组成。3、税前工程造价各项费用为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也就是除税价格。二、实施意见(试行)条文解释——工程造价条文内容:五、调整办法在保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原计价程序计算出相应费用,人工费、规费、利润不作调整,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含仪器仪表台班费用)、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整。【要点说明】本条明确了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调整的具体方法。1、保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基本不变,计价依据、计价规则、计价程序不变。2、明确不调整内容为人工费、规费和利润。3、明确调整内容为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含仪器仪表台班费用)、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二、实施意见(试行)条文解释——调整办法条文内容:五、调整办法(一)材料费调整1、除税材料费=材料费(不含未计价材和合同约定可调价的材料)×材料费调整系数。2、未计价材和合同约定可调价的材料,按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要点说明】本款明确材料费调整方法。1、增值税下的除税材料费,按照营业税下的材料费乘以材料费调整系数确定。2、未计价材和合同约定可调价的材料,按除税价格直接计入直接工程费中,不再调整。3、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中材料未注明单价,但其消耗量数量带有括号的,为未计价材。4、合同约定可调价的材料,按惯例,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所有材料都是随行就市,全面放开的,但是材料是否调价需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二、实施意见(试行)条文解释——调整办法营业税下如何扣除材料单价进项税额?表中:“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
本文标题:贵州省建筑业营改增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解读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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