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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地质勘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为完成一定的项目勘察任务,发包人与勘察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示范文本)[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示范文本)[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两种示范文本。4.1.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订立1.订立条件1)勘察人条件•勘察人即承包人,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项目勘察活动的单位。•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三类。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所有专业,其只设甲级;专业类是指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中的某一项,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劳务类是指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其资质不分级别。•勘察人须在其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活动,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勘察任务委托方式的限定条件•建设工程勘察任务有招标委托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2号,2003年),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来委托,否则所签订的勘察合同无效。2.当事人的资信与能力审查1)资格审查。审查当事人是否经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成立,其经营活动是否超过营业执照或勘察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2)资信审查。审查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可以了解当事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态度,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是基于诚实信用的。3)履约能力审查。对于勘察单位,主要审查其专业业务能力及其以往的工作业绩及正在履行的合同工程量。对于发包人,主要审查其财务状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3.合同签订的程序1)确定合同标的。主要是确定工程勘察任务的内容。2)选定勘察承包人。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招标投标程序确定勘察承包人。对于小型项目及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可以直接选定勘察承包人。3)签订勘察合同。对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项目,合同的主要条件在招标投标文件中都得到了确认,所以在签约阶段需要进一步协商的内容一般不会很多。而对于直接委托的勘察项目,其合同的谈判就要涉及到几乎所有的合同条款,必须认真对待。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各项条款取得一致意见之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即可正式签署合同文件。4.1.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工程特征、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委托日期、工程勘察任务、技术要求、承接方式、预计勘察工作量等。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义务(1)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①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②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③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④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⑤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2)向勘察人支付费用。•①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支付勘察费;•②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③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3)若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运到现场,并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同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并承担所有费用。2)权利•从勘查人处获得约定任务的准确、可靠的勘察成果。3)责任(1)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2)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3)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负责,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工、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工、窝工费;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标准向勘察人支付赶工加班费。(6)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7)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工、窝工费,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8)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3.勘察人的权利和义务1)义务•(1)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对于勘察工作中的漏项应当及时予以勘察,对于由此多支的费用应自行负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2)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的保密义务。2)权利•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勘察任务,提交勘察成果,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得合同约定的勘察费。当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勘察人造成损失的,勘查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3)责任•(1)若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在合同中约定。•(2)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3)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变更手续。•(4)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他责任。4.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1)要明确约定勘察开工以及开工到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一般约定的是具体的日期。•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5.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1)取费标准:工程勘察费可以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费用,也可以按“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如果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可以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2)付费方式一般分定金、进度款、外业结束付款及尾款支付•(1)定金一般在勘察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比例大致为预算勘察费的20%。•(2)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在勘察过程中还要支付进度款,一般按约定完成一定的勘察工作量支付一定比例的勘察费。•(3)当外业完成,应再支付一部分勘察费。•(4)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6.违约责任•1)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0.1%逾期违约金;•2)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0.1%勘察费;•3)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7.合同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勘察人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合同争议。但一般在合同中还是应该约定当双方达不成协议时,请谁调解;当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哪个法院起诉。8.合同的生效与鉴证•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但要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勘察合同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还可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4.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4.2.1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的建设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依据工作进程和深度不同,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4.2.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为完成一定的项目设计任务,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针对一般建设项目和专业工程项目,分别颁布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示范文本)(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两种设计合同的示范文本。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法律特征•1)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2)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4.2.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订立1.订立条件1)设计人条件•设计人即承包人,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项目设计活动的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三类。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和公路等行业设工程设计丙级外,其它行业工程设计丙级设置对象仅为企业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法人单位。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划分为建筑装饰、环境工程、建筑智能化、消防工程、建筑幕墙、轻型房屋钢结构等六个专项,其分级可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设计人须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设计活动,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设计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已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设计任务委托方式的限定条件•建设工程设计任务有招标委托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2号,2003年),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来委托,否则所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2.当事人的资信与能力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信及履约能力是合同能否得到履行的保证。在签约前,双方都有必要审查对方的资信和能力。1)资格审查。审查当事人是否经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成立,其经营活动是否超过营业执照或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同时还要审查参加签订合同的人员是否是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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