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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讲:葛少芸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春秋奴隶制法律制度的解体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二、公布成文法及其重要意义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三、《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四、商鞅变法及其历史地位第一节:春秋奴隶制法律制度的解体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一)经济基础的变化(二)上层建筑的变化(礼崩乐坏)礼崩乐坏具体表现是,王室衰微、王权下移,诸侯称霸,诸侯国富国强兵的改革,法制取代礼制。臣弑君、子弑父、下犯上、弟篡兄、废嫡立庶,违礼背法的现象层出不穷。据《史记·太史公自序》记载,春秋170多个国家,“弑君36,亡国52,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二、公布成文法及其重要意义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鼎),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郑国大夫邓析私造“竹刑”。《左传》定公九年(公元前503年)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公布成文法的重要意义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鼎)”。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拉开了春秋战国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公元前475-前221年)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继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成文法之后,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各诸侯国的政治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于是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首先是在成文法运动的发祥地三晋地区的魏国有《大府之宪》、《法经》、楚国《宪令》、秦国《秦律》、赵国《国律》。在韩国,韩昭侯任用法家代表人物申不害为相,进行变法改革,颁布了大量的法令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一)法律性质的转变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法经》将《盗法》列于篇首,主张“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晋书·刑法志》)。秦律中设有“盗罪”,惩罚严厉。盗采桑叶一片,罚劳役30天;保护土地私有权,严禁“盗徙封”。2、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制等级制。各国变法中,均采取了以军功授爵的政策,取消以宗法制为核心的世卿世禄制。如商鞅变法定了20级爵。3、建立并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各国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以封建官僚制取代世卿世禄制,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并以相应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二)法律内容的变化1、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如秦的《仓律》规定了收获物的收藏、保管、放置、统计、加工、发放,以及种粮的保管、每亩地使用种粮的数量,等等。2、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刑罚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总体上看,其标志就是赎刑被广泛适用。如《国语·齐语》记载,为加强军事力量,齐国法律规定: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鞍盾一戟。3.司法组织及其活动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都有自己的司法组织,其名称不一;司法组织也开始独立出来。从文献记载及有关的出土铜器铭文来看,如卫国、虞国设有“司寇”一职;宋国有“大司寇”、“小司寇”之别;楚国有司败;晋国有尉氏。这一时期司法审判活动的最大特点就是:霸主代替了昔日周天子的地位,并且审理各诸侯国争讼案件。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除了国君享有最高审判权之外,还在中央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如秦国设有廷尉,楚国设有廷理,齐国设有大理,魏国设有司寇。地方司法审判权则由郡县行政长官兼理。各诸侯国审判时都依据各自的法律和习惯。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封诊式》中记录了一些案件,是秦国司法审判活动的真实记载。从中可以看到,秦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司法审判制度。如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机关、是否有前科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作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可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作出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来,制作成“爰书”。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秦朝。三、《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晋书·刑法志》),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盗法》是危害他人财产的法律规定。“窃货曰盗”《贼法》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规定。“害良曰贼”《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城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杂法》的主要内容:淫禁是有关处罚淫乱的规定;狡禁即惩治盗窃官府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规定。盗符者、议论国家法令者诛,籍其家;嬉禁即处罚赌博行为的规定;徒禁即对踰制行为的处罚。“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诛”。.金禁即对贪污受贿的处罚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将军)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古代重量单位=20又说24两)以下,罚不诛也)、城禁即对越城的处罚规定。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二)《法经》的历史地位《法经》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2、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囚法、捕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4、《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因此,《法经》是新式法典的集中体现,是封建成文法典的雏形。但遗憾的是《法经》很早就已经失传了。《晋书·刑法志》等只保留了其框架。四、商鞅变法及其历史地位(一)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年(一说公元前356年),主要内容是:1、制定了“连坐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2、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秦律。从此以后,中国古代法典都以“律”为名。夏,商、西周直至春秋时期的奴隶制时代,一般称法律为刑。如夏有《禹刑》,商有《汤刑》,西周有《九刑》和《吕刑》,春秋时期郑国有《刑书》与《竹刑》,晋国有《刑鼎》等。春秋战国之际,人们开始称法律为法.如晋有《被庐法》,楚有《仆区法》与《茆门法》,魏有《法经》等等。“法”本义虽亦为刑,但它同时含有公平、正直之意,法字不仅有刑杀惩罚的意思,而且有刑罚的标准与规范的内涵。商鞅变法时进一步“改法为律”。从此以后,自秦汉至明、清,除宋朝律典称“刑统”,元朝称“通制”、“条格”等外,其他各个朝代基本都称法典为律。3、奖励军功,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韩非子·定法》)。《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4、奖励耕织,重农抑商:1)颁行《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和《分户令》《垦草令》是商鞅推行重农政策的20条法律措施。其主要精神是加强吏治,整顿税收,合理征收农业税;禁止农民迁徙、经商、学文化;禁止商人经营粮食、开设旅店。重征商税。征集商人出徭役;提高减免徭役的条件,将大量人力投入生产劳动;加重刑罚,一人有罪,父母兄弟妻子连坐。《为田开阡陌令》的精神是废除原奴隶制井田的疆界,确立新的田界。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就是没收奴隶主贵族的采邑,剥夺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在国有土地的前提下,依名籍将一定数量的土地分给人民终身占有和使用。同时,按军功行田宅,人民取得的土地允许子孙继承。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分户令》要求“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2)奖励农耕。法律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二)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开阡陌封疆”(《史记·商君列传》),“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2、普遍推行郡县制。郡有“郡守”,县有“县令、县长。”“集小都、乡、邑、聚(村落)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一说四十一县或三十县)”(《史记·商君列传》)。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集权中央,并统一度量衡制度。3、重申按户口征收军赋。“舍地而税人”(《通典·食货典·赋税上》),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明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三)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商鞅变法的改革措施,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从而使秦国从不被人重视的“夷狄之邦”,一跃而成为令人畏惧的“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都以“律”为名。他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正如东汉王充在《论衡书解》中所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第四讲作业:简述:10、公布成文法的论争及重要意义。论述:11、论《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12、论商鞅变法。
本文标题:第四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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