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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广告经营 > 第八章 三四节演示文稿 (2)
第三节海外投资保证(保险)制度专题一、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概念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法律制度。二、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与普通民间保险有显著不同的特征:(一)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与私营保险公司不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二)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三)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国有化或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等政治性风险。(四)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只是同普通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事前防范于未然。三、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基本构造(一)保险人依据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1、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美国)公司的业务:投资保险、投资保证、直接投资、投资鼓励、特别活动、其他保险业务2、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日本)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前联邦德国)(二)保险范围目前各国的投资保证或保险的范围主要限于国有化或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等政治性风险。1、外汇险外汇险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禁兑险(美国)这是指作为被批准投资项目的利润或其他收益,或作为偿付、回收、出卖或处分投资本金全部或部分的代价,或投资所得的当地货币或其他外币或该币的存款等,不能在东道国兑换为美元汇回美国而言。对于这类风险,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承保外汇风险前,确切证明东道国政府已同意并允许自由汇出的事实。美国保险合同关于外汇险承保的规定:(1)投资者必须在换取美元的申请已经提出30天或60天期满而当地政府仍不批准的条件下,方可向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要求用美元予以兑换。(2)如投资者事先未尽力向当地政府申请兑换,或者这笔当地货币在投资者手中迟迟不换已超过18个月,则无权再向公司要求兑换。(3)禁兑险不包括货币贬值险。案例:“菲律宾地热公司”案—外汇险菲律宾地热公司(美方投资设立的公司)于1971年9月签订了一个服务合同,在菲律宾开发地热资源。由该公司出资,并提供技术援助以及部分的营运资金,作为回报,菲律宾地热公司根据其投资企业生产的产量收取一定的服务费。1983年11月2日,菲律宾地热公司将从1982年12月开始的连续3个季度的收入存入菲律宾的一家商业银行,并向菲律宾中央银行申请汇出,获得批准。然而,1983年11月17日,由于当时外汇大量外流,菲律宾政府决定推迟90天偿还外债的本金。随后实行的外汇管制又要求商业银行把所有的外汇卖给中央银行,建立一个外汇储备资金,该资金只给重要的进口交易配给外汇。菲律宾地热公司虽然已取得菲律宾中央银行的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从该外汇储备资金中申请取得外汇。于是,便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当时距菲律宾地热公司向菲律宾政府递交汇出申请之日还不满60天。问:1、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公营性质?还是私营性质?)2、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菲律宾地热公司承办业务应该是什么业务?3、该业务有哪些特征?4、菲律宾地热公司所遇到的风险属于哪种风险?5、如果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向菲律宾地热公司支付赔付后,它将取得什么权利?它可否有权利向菲律宾政府行使索赔权?为什么?2、征收险指该被批准投资的项目,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致使其投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归于丧失者而言。美国海外投资公司的权利:(1)要求投资者对公司书面报告的义务(2)公司在赔偿前,有权要求投资者寻求救济(3)要求投资者与东道国进行协商赔偿(4)支付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3、战争险战争险包括革命、战争、内乱及暴动等所致投资财产的损失。对于战争险,需要注意以下三点内容:美国关于战争险的相关规定(1)一般恐怖活动或轻微骚乱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战争险(2)仅限有形财产和直接损失(3)损失中至少10%由投资者承担,公司只填补90%。茶叶进出口公司和某贸易公司索赔案1990年10月1日,卢旺达爱国阵线从乌干达入侵卢旺达,与卢旺达政府军交战。10月9日,卢旺达国防部征收了投保人茶叶进出口公司和某公司在卢旺达合资设立的一家公司的卡车,用于军需。于是,这两家公司便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问题:1、这两家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属于什么险的范围?2、该损失与保险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中央大豆公司索赔案中央大豆公司贷款给委内瑞拉中美洲热带孵鸡公司和中美洲热带农业食品公司,这两家公司经营失败,整个公司产业成为破产诉讼中的标的物。当地官员奉命前往查封公司所属工厂设施,意欲扣押财产等待清偿,遇到公司职工抵制。他们占领厂房,设置路障,以免工厂被查封后陷于失业,而且无法索回被资方拖欠的工资。中央大豆公司以及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劝告资方不要正式请求委内瑞拉政府出面派警察干涉,以免导致流血,扩大事态,造成更大的损失。资方接受了这种劝告,未向东道国地方和中央行政当局请求维护秩序、执行法律,以及保护厂区生命财产安全,也未向当地的司法部门提出控告,依法进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数日后,骚动平息,但两家公司的厂房设施在骚动中受到严重破坏,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所欠中央大豆公司的贷款。于是1966年2月14日,中央大豆公司依美国国内的贷款保证合同向美国国际开发署索赔,要求给予征收险和战争险损失赔偿金。问题:投保人中央大豆公司所遇到的风险是否构成征收险和战争险?(三)保险对象一是,合格的投资。合格投资是指投资要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标准,(1)要求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国的利益;(2)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3)一般应是新的海外投资等。二是,投资的东道国合格。(1)必须是事先与美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2)投资所在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而且收入极低。三是,合格投资的形式股权投资、贷款、债券、向分支机构投资(四)投保人合格投保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般要求符合以下之一的条件:(1)本国国民;(2)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依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投保海外投资保险。(3)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五)投保程序、保险费和保险期限程序:申请、批准(六)索赔与救济一是承保人依国内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二是承保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投资所在东道国索赔。关于代位权的几个问题:1、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依协定规定,承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代位取得投保者的一切权利与义务。2、代位权的限度和限制(1)代位权的限度,不能超过原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2)代位权的限制,代位权的行使须受东道国法律制约,若东道国法律禁止承保者取得某些财产,则须服从东道国法律的规定,并作出相应的安排。3、承保人所得的款项的待遇第四节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一、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一)保护国际投资双边协定1、双边投资条约的类型: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缔约国间就商业活动和航海自由事宜而签订的双边条约。2)投资保证协定(因是美国首创并推行,故也称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德国型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2、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1)受保护的投资者与投资2)关于外国投资的待遇3)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4)代位权5)关于投资争议的解决=2&id=114192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产生《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onventionEstablishingthe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eeAgencyMIGA)又称《汉城公约》,1985年10月在汉城召开的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并于1988年4月12日生效。中国1988年4月12日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共11章67条,主要内容有七个方面:(1)宗旨: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促进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2)机构地位: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同时具备私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3)机构的担保业务:只限于非商业性政治风险,具体分为货币汇兑险、征收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4)规定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和东道国条件;(5)东道国主权控制的范围;(6)争端的解决:公约将争端分为三类:有关公约的解释和施行而发生的争端,机构与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有关被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的争端,对于不同的争端应适用不同的程序解决;(7)法律适用。签署该公约与设立该机构的目的,是鼓励成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并致力于促进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为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私人投资提供担保,以加强国际合作。公约生效以后,通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非商业性风险担保,对于补充国家及区域性和私人担保的不足,以鼓励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资金,起了一定作用。二、MIGA的地位与宗旨MIGA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机构的目标应该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为达到这些目标,机构应:(a)在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取得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共保和分保;(b)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c)为推进其目标,使用必要和适宜的附带权力。机构的所有决定均应以本公约的条款为指导。三、MIGA的业务(一)承保风险的范围1、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转移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投保人提出的此类转移申请作出行动。征收或类似措施;2、征收或类似措施是指,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立法行为,或者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和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采取的普遍使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ConventionEstablishingthe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eeAgency,MIGA)3、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1)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有关诉讼做出裁决,或(2)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根据机构的细则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3)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4、战争与内乱险是指,机构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5、其他非商业性风险,经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四种风险以外的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可以包括诸如显然是针对投保人进行的恐怖主义行为或绑架等。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包括货币的贬值或降值的风险。(二)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是指符合MIGA担保合同标的条件的投资,他要求投资类型、投资资财、投资时间以及投资东道国等几方面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1、类型(股权投资、非股权投资)(a)合格投资应包括产权投资,其中包括在有关企业中的产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以及董事会确定的直接投资的种种形式。(b)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扩大到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但是,除以上(a)款中提及的贷款外,其他贷款只有当它们同机构承保或将要承保的特定投资有关时,才算合格。2、标准在担保一项投资时,机构应彻底弄清下列情况:(i)该投资的经济合理性及其对东道国所作的贡献;(ii)该投资是否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条令;(iii)该投资与东道国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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