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福建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闽政办[2005]220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220号【发布日期】2005-12-16【生效日期】2005-12-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闽政办[2005]2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制定的《福建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列入创建“平安县(市、区)”活动的内容,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加强综合治理,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减少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推进“平安福建”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福建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二○○五年十二月)为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和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在全省各县(市、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切入点,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的各项工作措施,通过抓好源头、广泛宣传、落实责任、完善设施、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平安福建”营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二、工作目标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具体目标是: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设施进一步完善,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交通安全执法严格、公正、公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公路严重交通堵塞现象明显减少,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落实,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得到基本遏制并逐年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三、工作任务与措施(一)县(市、区)政府履行交通安全责任1.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并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2.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2005年底前,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要调整充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确定一名分管的副县(市、区)长负责,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办公室人员、经费、地点,完善日常工作机制。履行组织“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的具体工作方案,详细分解发展改革委(计委)、公安、教育、安全监管、建设、交通、农业(农机)等部门的职责和实施工作的进程安排。乡镇政府、街道办事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3.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6年底前,依据国家、省、设区的市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明确各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经组织专家评审后,由政府发布实施。4.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并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绩考核内容,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有奖惩。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继续开展农村客运网络化试点工作,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步伐。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客运企业对客运班线进行改造,运营班线向乡村延伸,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等方式,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安全出行。(二)强化交通安全知识普及1.组织开展“五进”宣传。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2.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应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安全监管部门把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内容。3.扩大宣传覆盖面。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通过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电信部门通过发布短信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强化交通事故警示。4.建立基层宣传网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要在行政村、社区、学校、50人以上重点单位确定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在交通安全厂、村、校、居委会和重点单位显眼处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交通法律知识,定期公布本单位、本辖区发生车辆、居民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5.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公安部门在车管所(站)、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宣传挂图,播放宣传光盘,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展出宣传挂图。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提供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及社区、单位、学校和驾驶人培训机构等。农业(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监察部门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外,还要会同宣传、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三)严格道路通行管理1.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按照全国、全省的统一部署,开展超速和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整治,无牌无证车辆治理,拖拉机、摩托车交通安全整治,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公安部门要按规定为每辆交通巡逻车配备使用功能完备的测速仪、酒精检测仪,保证其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及规范要求,要依据省公安厅的规划,在国省道干线的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省际、设区的市际交界处安装使用可自动监测车辆超速等违法行为的电子监控设施。要结合实际,加大对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主要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在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查缉与取证中的作用,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公安、建设部门要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管理,统一占用、挖掘道路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3.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查禁客运班车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行驶的行为。4.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公安部门要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在没有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可依托公安派出所、交通运管站,安全监管、司法行政、农业(农机)等有关部门,联合加强对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的管控。发挥交通协管员和农机监理人员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5.加强对超载超限车辆的治理。有关部门要组织制定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责任的制约措施,并采取措施监控源头装载符合要求。使在道路上超限运输的车辆比例低于6%,辖区车辆“大吨小标”整改率超过95%,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过程中,杜绝公路“三乱“以及不经检测就罚款和只罚款不卸载、不扣分的行为。6.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险机制。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组织协调,健全紧急抢险机制。卫生部门要组织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网络的发展规划,选择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加强其急诊科室建设,纳入抢救网络。卫生、公安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交通事故定点医院的管理,建立紧急抢险联动机制,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治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伤残及死亡率。(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要配合交通、农业(农机)部门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2005年底前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每半年向交通部门通报驾驶人培训机构驾驶人考试合格率排名。落实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2.严格驾驶人的教育。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进行重新教育和考试。驾龄在3年以下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其驾驶培训机构和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3.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监、公安部门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对检测站的车辆检测过程实施全程监控,严格落实每月定期抽查制度,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4.加强对客车、摩托车、低速汽车和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强化对客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的日常管理,严格车辆的定期检验,使辖区内汽车检验合格率达90%以上,其中客车达100%;货运车辆达95%;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把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拖拉机检验合格率达60%。交通、公安、建设部门要联合逐步取缔摩托车载客营运现象。5.规范校车管理。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2005年底前建立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组织开通偏远农村中小学周末学生班车的试点工作。6.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在2006年底前建立完善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交通、农业(农机)、保险等部门通报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有关情况;及时为广大车主、驾驶人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对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每季度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五)加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1.交通部门要落实“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监督。对各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到资质合格、底数清楚。2.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客运交通安全群众监督制度,实施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对营运客车实行户籍化管理。在车站和营运客车上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对驾驶员行车中遵守交通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多次违法的驾驶员,责成所在单位进行处理。督促运输企业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对拒不投保的,原许可机关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定专职安全员,在单位显眼处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宣传交通法律和安全驾驶知识,定期公布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
本文标题:福建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闽政办[2005]220号)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41079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