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說明書與專利申請範圍楊智傑老師申請文件•專第25條–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專利說明書之內容與屬性專利說明書內容發明名稱發明摘要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屬技術性質屬法律性質第26條(專利說明書)•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摘要應敘明所揭露發明內容之概要;其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專利說明書-示例發明名稱:杯子摘要:ㄧ種具有把手的杯子發明說明:ㄧ種杯子,具有杯體1與把手2,杯體1與把手2相互連接。申請專利範圍:?21完成說明部分說明書應載明事項•專施第17條申請發明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發明名稱。–二、技術領域。–三、先前技術: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四、發明內容: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五、圖式簡單說明: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說明書應載明事項–六、實施方式: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七、符號說明:有圖式者,應依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發明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不在此限。摘要•專施21條摘要,應簡要敘明發明所揭露之內容,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主要用途為限;其字數,以不超過二百五十字為原則;有化學式者,應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摘要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或依職權修正後通知申請人。申請專利範圍的架構•專利範圍(claim)之結構包含三個部份,–前序部分(preamble)–轉折連接詞(transitionalphrase)–技術主體(bodyofclaim)•三隻腳凳子–前文:一種可支持物體的裝置;–轉折詞:其至少包含有(whichcomprises);–請求主文•一水平基部元件以及;•三支垂直支撐元件,每支的一端均聯結至該水平部元件的同一面申請專利範圍之基本原則一句話原則每一項僅能在最末段的結尾使用句號「。」其它段落的分隔則以分號「;」為之。最少要件原則通常文字敘述愈長,所限制的範圍愈窄。第一個名詞出現時,要加上冠詞「ㄧ」字,再出現時需使用「該」字。獨立項:基本技術內容與實施態樣附屬項:修正部分獨立項•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其項數應配合發明之內容;必要時,得有一項以上之附屬項。獨立項、附屬項,應以其依附關係,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新型專利第193683號嬰兒床之欄柵調整構造獨立項•1.一種嬰兒床之欄柵調整構造,包括固設於該等欄柵兩側框架之上軌道、下軌道,及對應設於該等上軌道、下軌道之上滑座、下滑座,其中:•上軌道,係概呈一長條體,其兩側各具有一凸邊,藉各該凸邊與對應框架間形成一凹入空間,上軌道之端面並間設有複數定位孔;•下軌道,亦概呈一長條體,其兩側各具有一凸邊,藉各該凸邊與對應框架間形成一凹入空間;•上滑座,其兩側各突伸一嵌塊,該等嵌塊相向突伸一對嵌緣,藉該對嵌緣滑嵌於各該上軌道凸邊與框架間之凹入空間,該上滑座並具有與該等欄柵對應處結合之接合部,及一軸向穿設一套座兩端之拉桿,該拉桿接近該等嵌塊之一端適可套設於該上軌道之定位孔,且該拉桿與套座間設有一彈性元件,使將該拉桿拉出該等定位孔之際,須克服該彈性元件產生之彈力;•下滑座,其兩側桿突伸一嵌塊,該等嵌塊相向突伸一對嵌緣,藉該對嵌緣滑嵌於各該下軌道凸邊與框架間之凹入空間,該下滑座並具有與該等欄柵對應處結合之接合部。附屬項•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項號,並敘明標的名稱及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其依附之項號並應以阿拉伯數字為之;於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為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為之。•附屬項僅得依附在前之獨立項或附屬項。但多項附屬項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獨立項或附屬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直接附屬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嬰兒床之欄柵調整構造,其中該等上軌道並設有第一螺孔,供對應第一螺栓螺設於對應各該框架。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嬰兒床之欄柵調整構造,其中各該上軌道並設有一擋緣,該擋緣係接合該等凸邊上緣,以擋止對應之各該上滑座自上軌道上端脫出。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嬰兒床之欄柵調整構造,其中各該上軌道下端並設有一可拆式止擋構件,以擋止對應之各該上滑座自上軌道下端脫出。間接附屬項•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嬰兒床之欄柵調整構造,其中各該可拆式止擋構件包括一第二螺孔及一對應之第二螺栓,而藉該第二螺栓之螺帽部位產生擋止作用。選擇式•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7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嬰兒床之欄柵調整構造,其中各該拉桿一端並固設一適沿各該套座外緣滑移之桿頭。請求項內容撰寫•專施第19條•請求項之技術特徵,除絕對必要外,不得以說明書之頁數、行數或圖式、圖式中之符號予以界定。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引用圖式中對應之符號,該符號應附加於對應之技術特徵後,並置於括號內;該符號不得作為解釋請求項之限制。請求項得記載化學式或數學式,不得附有插圖。•A為「一種嬰兒床之欄柵調整構造」;•B為「包括固設於該等欄柵兩側框架(1)之上軌道(2)、下軌道(3),及對應設於該等上軌道(2)、下軌道(3)之上滑座(4)、下滑座(5)」;•C為「上軌道(2),係概呈一長條體,其兩側各具有一凸邊(22),藉各該凸邊(22)與對應框架(1)間形成一凹入空間,上軌道(2)之端面(25)並間設有複數定位孔(27)」;•D為「下軌道(3),亦概呈一長條體,其兩側各具有一凸邊(22),藉各該凸邊(22)與對應框架(1)間形成一凹入空間」;•E為「上滑座(4),其兩側各突伸一嵌塊(411),該等嵌塊(411)相向突伸一對嵌緣(412),藉該對嵌緣(412)滑嵌於各該上軌道凸邊(22)與框架間之凹入空間,該上滑座(4)並具有與該等欄柵對應處結合之接合部(43),及一拉桿(422),軸向穿設於一套座(421)兩端,該拉桿(422)接近該等嵌塊(411)之一端適可套設於該上軌道之定位孔(27),且該拉桿(422)與套座(421)間設有一彈性元件(425),使將該拉桿(422)拉出該等定位孔(27)之際,須克服該彈性元件(425)產生之彈力」;•F為「下滑座(5),其兩側桿突伸一嵌塊(411),該等嵌塊(411)相向突伸一對嵌緣(412),藉該對嵌緣(412)滑嵌於各該下軌道凸邊(22)與框架間之凹入空間,該下滑座(5)並具有與該等欄柵對應處結合之接合部(43)」代表圖•專施第21條IV、V–申請人應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為代表圖,並列出其主要符號,簡要加以說明。–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依職權指定或刪除後通知申請人。用語一致•第22條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中之技術用語及符號應一致。•前項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應以打字或印刷為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補正之中文本,應提供正確完整之翻譯。圖式•專施第23條發明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圖式應註明圖號及符號,並依圖號順序排列,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1框架2上軌道211第一螺栓212第一螺孔22凸邊23擋緣24圓角25端面26止擋構件261第二螺栓262第二螺孔27定位孔3下軌道4上滑座411嵌塊412嵌緣42彈性定位件421套座422拉桿423桿頭424扣抵塊425彈簧43接合塊44第四螺孔5下滑座二段式(吉普森式)•專施第20條獨立項之撰寫,以二段式為之者,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特徵在於」、「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吉普森式請求考古題•甲以「積體電路晶片上搭載電路板結構之構裝裝置」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在案。惟該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卻於事後之行政爭訟時引起爭議,有辯稱:「該裝置之銲球固然在系爭案申請時為晶片封裝的元件之一而被列為申請專利範圍之吉普森(JepsonTypeClaim)請求項的前言部分,•但其如同晶片、電路板、黏性材料、鋁線及封裝保護層一樣,雖均為既知元件,如其整體組合後有『相乘』的功效增進,可產生突出的技術特徵或顯然的進步,而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即符合專利要件,不因其是否為既知元件而有所損益。」試問:本案爭議之專利要件,係屬何種要件?請詳加說明該專利要件之意義及上述之辯稱有無理由。(35分)(96年智慧財產行政薦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按系爭案之獨立項定義為「一種積體電路晶片上搭載電路板結構之構裝裝置,係積體電路晶片、黏性材料、電路板、保護材料及銲球之組成,其特徵在於:積體電路晶片固定於已開孔之電路板上,積體電路晶片上之線路、電路板上之線路與銲球在同一側,然後以銲線連接積體電路晶片上之連結銲墊,接著覆蓋保護材料,植銲球。」吉普森式請求項•該獨立項之記載形式乃「吉普森式請求項」,按國際專利實務對於「吉普森式請求項」之權利範圍解讀,均認為前言(即「其特徵在於」之前的敘述)中之敘述為習知部分或舊有成分,而請求主體(即「其特徵在於」之後的敘述)中之敘述始為新的或改良的特徵部分。換言之,系爭案已承認包含積體電路晶片、黏性材料、電路板、保護材料及銲球之組成係系爭案申請前之習知技藝,而系爭案之技術特徵乃在於利用上述習知元件進行與習知技藝不同的組合。產生突出之技術特徵或顯然的進步•因此,系爭案之可專利性之判斷關鍵並不在於引證案是否有完全揭示系爭案之所有構成元件(因系爭案之所有構成元件均為習知),而在於系爭案利用習知元件之組合,是否因此產生突出之技術特徵或顯然的進步,且非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手段功能用語•專施第19條III•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本文标题:专利说明书与请求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41969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