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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介绍2012年2月主要内容1前言2总则3条文说明4500kV变电站质量验评范围划分前言《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是一套系列标准,用于电气装置安装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及评定。该套标准由如下17部分组成:—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高压电器施工质量检验;—第3部分: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质量检验;—第4部分:母线装置施工质量检验;—第5部分:电缆线路施工质量检验;—第6部分:接地装置施工质量检验;—第7部分:旋转电机施工质量检验;—第8部分: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质量检验;—第9部分:蓄电池施工质量检验;—第10部分: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质量检验;—第11部分:电梯电气装置施工质量检验;—第12部分:低压电器施工质量检验;—第13部分:电力变流设备施工质量检验;—第14部分: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质量检验;—第15部分: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质量检验;—第16部分: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总则为了提高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和统一表格,促进安装质量的提高,满足其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需要,特制定本套电力行业标准。本规程适用于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110kV及以上变电工程的电气装置安装。进口或引进型电气装置、单机容量200MW以下发电工程及110kV以下变(配)电工程的安装可参照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根据工程情况,由施工单位按本通则第2章和第3章,编制所承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范围。监理单位应对各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范围进行核查、汇总,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项目与本通则第2章表2.0.2和第3章表3.0.2所列不符的工程项目,可进行增编或删减。增加或减少的项目,在工程质量验评范围中的工程编号,可续编、缺号,但不得变更原编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班组以上各级质检人员应持与所检验专业一致且在使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书上岗。各级质检人员,应严格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系列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评定,并应对所检验及评定的工程项目负责。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应按本规程所列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分项工程应检验、评定合格,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分部工程应检验、评定合格,方可对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分项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应经班组自检合格后,方可按本规程中的验评范围,逐级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将检验内容、检验结果填入分项工程验评表内进行质量评定,并签名验收。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只设“合格”,并且必须合格。分项工程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全部达到质量标准,该分项工程应评为“合格”;如因设备原因,虽经施工人员努力,也难以达到质量标准的少数非“主要”检验项目,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监理及建设单位确认后,该检验项目可不参加质量评定,不影响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但应在“质量检验结果”栏内注明。书面报告应附在该分项工程检验评定表后。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评定:a)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没有全部达到质量标准。b)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实测数据。c)质检人员签字不齐全。各级质检人员,必须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及评定。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宜由施工单位归档保存、备查。可不移交建设单位。分部工程质量只设“合格”。且应符合如下规定:a)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应按本规程的规定,认真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进行质量评定,并应签名验收。b)所属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c)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分部工程中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带电试正常。d)各级质检人员对带电试运结果所作的结论应确切,并应签名验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应按规定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单位工程质量设“合格”及“优良”两个等级,其检验及评定应按本规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的内容进行。a)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合格”:1)所属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2)所属设备及其系统带电试运正常,并已签字验收。3)按照本规程规定,对本单位工程资料核查结果,应资料完整、签字齐全。b)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优良”:1)所属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2)所属设备、系统带电试运正常,并已签字验收。3)单位工程资料完整、数据准确、结论确切、签字齐全。4)设备安装过程中,未因施工的原因,造成设备损坏。5)在设备带电的过程中,未发生过设备损坏事故。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有分歧时,各级质检人员均有权要求进行复检。复检时,各级有关质检人员应参加。复检结果应作为最终检验结果。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应做到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检验结论确切、资料齐全、签字齐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按建设单位规定移交。条文说明本标准的编制依据是下列标准:GBJ147-1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1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1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54-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满足不同工程、设备安装质量验评的需要,规定可对工程质量验评范围中的工程项目进行增加或减少,工程编号可以续编(验评范围中设列此类主设备或系统)或缺号,但不得变更原编号。这样不但可以减轻各工程编写工程质量验评范围的工作量,也有利于计算机管理。在一期变电工程中,往往有多台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同时有500kV,220kV,110kV或66kV,35kV,lOkV等多个电压等级,这些设备、系统均属于单位工程项目,其单位工程编号,可共用同一个编号,不再续编。因技术资料是按单位工程归档,以设备、系统编号或电压等级可以很清楚的区别不同的单位工程。由多个间隔(回路)、设备组成的分部工程,kVl号主变压器回路”其分部工程编号,应在原编号后加“.”序编。如:假定“3一4.1”为“xxxkV1号主变压器回路”分部工程,而“3—4.7”可能是“xxxkVxxx线路”分部工程。而各单位工程中的“带电试运”或“启动试运”分部,统一特定编号为“10”分项工程编号方法同分部工程,也采用“.”的方法,以区别多台设备或多个施工项目。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分部工程组成。一个分部工程由多个分项工程目组成。分项工程检验、评定合格后,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评定。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后,才可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评定。总则1.0.10分项工程质量只设“合格”一个等级。分项工程各检验项目的质量标准,是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达到该质量标准,即可评为合格。这是对施工质量检验最基本的要求。所以,分项工程质量必须合格。至于分项工程为什么没设“优良”,因为如在检验项目的检验标准中设优良标准,应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己经取消了“优良”)。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只设“合格”一个等级,是一种趋势,应该接受。总则1.0.11某些工程曾因设备本身质量或运输的原因,使盘、柜变形,给就位找正带来一定的困难,虽经施工人员努力,也难以达到质量标准。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不影响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可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监理及建设单位确认业主批准后,该检验项目可不参加质量评定,不影响该分项工程验评。总则1.0.12规定: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评定:a)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没有全部达到质量标准。b)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实测数据。c)质检人员签字不齐全。说明:a)在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时,应避免出现在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时,在质量标准和检验结果栏内不填实测数据,只填符合设计要求或符合制造厂标准的现象,如果检验结果栏中没填实测数据,不应进行验收、评定。b)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对质量控制很重要。它是分部工程验收、评定的依据,所以要求各级质检人员,必须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及评定。说明:总则1.0.15条;至于设备、系统带电试运,规范要求:在额定电压下应对电力变压器进行5次冲击合闸试验、对1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作三次冲击合闸试验、电动机空负荷试转2h、《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规定照明系统通电试运时间为24h,但对10kV及以下室内配电装置母线是否作冲击试验,带电试运应是多长时间,规范没作要求。有些单位要求在本规程中给以明确。据了解,不少单位认为,厂用配电装置带电试运24h后,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并不难。他们也一直是这样执行的。因此,本规程统一按厂用配电装置带电试运24h要求。该要求在修订规范时写入条文中。总则第1.0.17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设“合格”及“优良”两个等级,其检验及评定应按本规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的内容进行。a)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合格”:1)所属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2)所属设备及其系统带电试运正常,并已签字验收。3)单位工程资料完整、签字齐全。b)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优良”:1)所属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2)所属设备、系统带电试运正常,并已签字验收。3)单位工程资料完整、数据准确、结论确切、签字齐全。4)设备安装过程中,未因施工的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5)在设备带电的过程中,未发生设备严重损坏事故。说明:单位工程质量设“合格”及“优良”两个等级,是为发、变电工程达标投产,争创行业优质工程及国家、鲁班奖的需要而设的。1)通则中第5章5.0.5条列出了不同设备、装置安装施工隐蔽签证、验收签证、施工记录、设备调整试验记录及材质检验记录等项目。在单位工程验收评定时,需要对这些资料及签字是否齐全进行核查。2)通则中第5章5.0.1条,列出了单位工程资料核查项目。施工单位可参照此表列出各单位工程的资料核查项目,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可作为单位工程资料核查的据。总则第1.0.18条:说明:对施工质量验收评定结果有争议时,各级质检人员都有权要求进行复检。为了使复检结果能得到各级质检人员的认可,复检时,要求各级有关质检人员均应参加。而且规定复检的结果应作为最终检验结果。举例:500kV变电站质量验评范围划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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