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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商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育教学、安排教学任务、实施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办学水平、办学特色的集中体现,其制订、执行、修改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为加强和完善学校对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培养方案的制订第二条应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的框架内,根据国家和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结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人才培养定位,科学合理制定符合各专业自身特点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批准后的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应在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后,根据需要做全面修订。新专业应在申报设置时制定出专业培养方案。第三条教务处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制定、修订培养方案,负责提出制订本科培养方案应遵循的指导性意见,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教学单位。教务处形式审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各专业培养方案和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做好有关协调管理工作。2第四条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制订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组织各专业在对国内外优质同类学校相同(似)专业、行业企业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培养方案,并经校外专家论证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后,由专业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过程性论证材料须附带报教务处。第五条专业培养方案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学校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后,即为学校法定文件生效执行,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任何人不得变更、修改。教务处负责汇编全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学制及修业年限、毕业标准与授予学位、核心课程、教学运行安排、课程结构及学时学分分配、教学计划、课程与培养要求的对应关系矩阵及其他必要的补充说明等。第三章培养方案的执行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专业培养方案的执行。第八条教务处负责按学科性质和教学业务范围(课程归属)划分和协调教学任务,由相关的教学单位归口承担。第九条各教学单位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培养方案于每学期第12周制定下学期开课计划。根据开课课程、授课时数(包括实践、实验、实习等)和师资状况,配备主讲教师和3任课教师。每学期第15周,各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报送执行计划,教务处审核后向各教学单位下达各专业执行计划。第十三条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进度表、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严格教学管理。第十一条教务处统一组织编排全校课程课表,并在上一学期结束前确定和颁布全校课程表。课程表的编制要遵循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根据学生、教师情况和教室、实验条件,做到科学合理,准确无误。第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应组织对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指导。一般在第三学年末应全面梳理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第四章培养方案的修订第十四条凡更改课程开设时间、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必修或选修)、毕业规定(条件)等情况,均属修订培养方案。第十五条教务处在每学年前四(教学)周集中办理培养方案调整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第十六条专业培养方案必须有相对稳定时期(不少于一届学生),一般情况下不做大的变动。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经过规定程序的论证和审批后,可以在学校本科培养方案指导性原则意见的基本框架内,在4不影响培养目标及毕业要求达成的情况下,对培养方案进行合理修正。第十七条根据修订内容及范围不同分为微小调整、一般调整、重大调整等,三种调整情形分别适用以下审批程序。1.一学期需变更两门以内(含)课程开课学期、修正学时学分计算或录入失误等情形,由专业带头人说明情况、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2.一学期需调整(增开停开)两门(含)以内课程学时学分、变更三门及以上课程开课学期、变更课程性质,且不调整总学时学分的情形,由专业带头人说明情况、二级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3.一学期需同时调整(增开停开)三门及以上课程学时学分、变更毕业规定(条件)、调整总学时学分等可能影响学生毕业的情形,专业带头人须说明变更理由、具体方案并附上专家论证报告,经专业所在教学单位二级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分管校长)审批。具体工作程序: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完成调研与论证工作后,填写《福建商学院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经上述程序审核签字后一式两份由教务处、教学单位各保存一份。凡属新增课程,须附课程(含实践)教学大纲、授课进度表等教学文件。第五章培养方案的档案管理5第十八条专业培养方案制订和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文件等档案材料,应做到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为保证培养方案执行的连续性,当有关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1)各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2)培养方案形成、执行和监控及调查信息反馈等过程性材料的原始记录;(3)培养方案修订、调整情况、论证报告及相关审批文件;(4)其它有关教学档案。第十九条各教学单位应在新生入学后应做好专业培养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将专业培养方案上传到本单位网站上供学生、家长、校外同行与社会的查阅、质询或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发生以下情形的,学校将按教学事故处理。1.教学单位、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违规截留或推诿、拒绝承担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的。2.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修改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并实施的。3.因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教学档案遗失的。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福建商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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