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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指引:勘察与地基基础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工程地基加固处理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建筑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砌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钢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加层、改扩建工程结构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培训资料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指引。1.0.2本指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及其装饰装修工程和附属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等。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指引配合使用。2、术语2.0.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施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动工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2.0.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2.0.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2.0.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2.0.12抽样方案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2.0.13计数检验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2.0.14计量检验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2.0.15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2.0.16返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2.0.17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3、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整理3.0.1工程技术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质量是反映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工程质量上的基本数据和原始记录;反映工程项目的测试结果和记录。它既是反映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和评价工程质量的主要依据,又是工程的“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应当完整准确并坚持同步收集、整理,不得后补。工程完工后按规定归档保存。3.0.2归档的技术资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格均应采用印刷表格或电子表格,内容用碳素墨水、蓝黒墨水书写或微机打印,每种资料表格的填写数量不得少于规定的份数。复印表格不得作为归档资料。3.0.3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试验报告,文字部分应为正式打印文字。表格应采用印刷表格或电子表格,内容用碳素墨水、蓝黒墨水书写或微机打印,数量不得少于两份。3.0.4各种材料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一般应为原件;如果是复印件或抄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复印件:供货商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商单位公章(鲜章)及标明品种、规格、供货日期和数量等;施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鲜章)。(2)抄件:供货商提供的抄件,应有供货的抄件,应有供货商单位公章(鲜章),应标明品种、规格、供货日期和数量及抄件人姓名。3.0.5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及组卷。3.0.6分包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资料份数、内容、装订方式和移交时限将完整的组卷成册的资料移交给总承包施工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给建设单位的资料,一式两套:一套原件,一套复印件。3.0.7分包施工单位和总包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限将资料分别移交给总承包施工单位和监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甚至拒绝资料的移交。4、质量验收人员资格4.0.1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承担一、二类建筑检验批质量验收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类以下建筑检验批质量验收应具有工程系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应具有工程系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项目专业工长:应具有工程系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施工员资格证书。班组长:应具有本工种的上岗资格证书。4.0.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已注册。4.0.3设计单位:项目结构设计负责人应具有和工程类别相符合的注册资格。4.0.4监理单位: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4.0.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5、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5.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5.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5.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5.0.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5.0.5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6.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6.0.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6.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6.0.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6.0.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6.0.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7建筑工程质量验收7.0.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7.0.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7.0.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7.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7.0.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7.0.6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7.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8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8.0.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8.0.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8.0.3单位工程完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8.0.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员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8.0.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8.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A.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A.0.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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