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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埃德加·博登海默作者简介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法学学士)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作者观点统一法学,也称综合法学或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Jurisprudence),是美国法学家杰罗姆·霍尔(JeromeHall)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溶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自50年代起,博登海默就积极响应霍尔的倡导,加入了建立统一法理学的运动,并成为鼓吹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在其代表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和《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等论著中,博登海默强调建立统一法学是时代的需要和法哲学进化的必然趋势,并对此进行了历史和逻辑的论证。本书的主要内容博登海默在本书中认为:历史上各派法理学都仅仅代表部分和有限的真理,人们对法律的目的及其使用的手段问题都没有达成实质性一致的意见。历史上的法理学仅仅是局部的真理,即使其中的大部分是法理学大厦的有价值的基石。既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不能以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那么就有必要利用以往的各种贡献来构造一种统一法学。本书可分为三个部分1,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2,法律的性质和作用3,法律的渊源和技术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一,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二,中世纪的法律哲学三,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四,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五,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六,功利主义七,分析实证主义八,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九,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在本书中作者是根据“秩序”和“正义”这两个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制度,认为这两个概念是理解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及其实质性目的所不可或缺的。一、“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无序则表明存在非连续性和无规则性的现象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而作者表明人类的这种倾向乃是深深地植根于整个自然结构中,而人类生活则恰恰是该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秩序1、自然界中有序模式的普遍性(物理、生物、天文)2、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秩序(家庭、商业、社会)3、对秩序只需求的心理根源(重复过去令人满意经验的先见取向、和对被专横力量控制所做出逆反反应)4、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5、法律的普遍性要素(法律制度,规则,原则,政策)6、力求独立与自主的法律正义1、普罗透斯似的正义之面2、正义与理性3、正义的概念范围4、正义与自然法5、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6、正义与共同福利正义要求: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秩序的维续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一句话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1、如果在一个国家的司法中甚至连最低限度的有序常规性都没有,那么人们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没有“法律”2、一整套有条有理、阐释详尽但却又未能符合社会正义感的规定。人们认为,按这样一套规则而实现的平等待遇乃是一种平等性虐待。3、即使大多数法律制度综合了正义和秩序这两个价值仍有可能是不完善的。而一个法律制度真正成功的标志是实现安全、自由、平等这三个正义的基本成分的合理的平衡。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法律作为人际关系的调节器一直发挥着巨大的和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任何这样的社会中,仅凭法律这一社会控制力量显然是不够的。社会上还存在一些能够指导或引导人们行为的其他工具。包括权力、行政、道德和习惯。法治的利弊法律有助于人的创造力的开发。法律有助于促进和平。法律有助于相互冲突的利益之调整。法律有“时滞”问题,法律有保守倾向,具有僵化性,限制性。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切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法律的渊源和技术正式渊源:作者意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主要例子有,宪法和法规、行政命令、行政法规、条例、自主或半自主机构和组织的章程与规章、条约与某些其他条例,以及司法先例非正式渊源:意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而这些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阐释与体现。分为:正义标准、推理和思考事务本质的原则、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倾向和习惯法。法律与科学方法1、概念之形成法律概念可以被视为是用来以一种简略的方式辨识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的工作性工具。2、分析推理本节中的“分析推理”意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最简单的法律推理形式就是三段论方法。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方法例证:(大前提)所有的生物终有一死(小前提)人是生物体(结论)所以,人也终有一死3、辩证推理,按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要寻求“一种答案,以对在两种相互矛盾的陈述中应当接受何者的问题作出回答”当作为推理基础的前提是清楚的、众所周知的或不证自明的时候就不需要采取辩证推理。4、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在于它们被整合进了作为审判客观渊源的宪法规定、法规以及其他种类的规范之中。法官在解释这些渊源是必须要先弄清楚它们得以颁布与认可的目的和价值论方面的考虑。5、法律教育之目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外,还需教导其司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还应当向学生展示通过充分认识与这一职业相关的知识方能达致最为宽泛的视界。司法过程中的技术1、宪法之解释——在解释宪法性规定的领域中,存在两个基本问题。(1)如果一个宪法规定的含义不确定,那就是否应当诉诸与颁布该规定时社会对它的普遍理解来加以决定(2)即一项实在宪法是否可以根据那些未得到宪法正式文本直接认可的重要政策原则来加以解释2、法规之解释3、遵循先例原则4、案件之判决理由5、司法过程中的发现与创造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在当今的美国存在三种主要的法律哲学运动。三者都同某些政治和经济的思维模式有着联系。法律与经济学派称赞自由企业和自由市场,他希望把政府活动主要限制在保护公民、使之不遭受强力和欺诈的范围内。批判法律研究学派对业已确定的社会制度、特别是它的法律部分、提出了诸多反对意见;该学派的许多拥护者接受了公有社会的或社会主义的知识。权利与原则学派处于前两者之间,它接受了现行社会秩序的主要特征,但却支持旨在帮助处于不利地位的阶层的经济改革法规。谢谢!!
本文标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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