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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金国辉教授2安全控制(管理)3项目经理的责任目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责任4第1讲安全生产管理实务51、项目经理的的责任目标:(关键的)(1)安全(有法律责任)(2)质量(有法律责任)(3)造价(成本、效益)(4)工期(进度)(5)节能、环保、绿色施工(新的)第1节项目经理的责任目标61.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全。第2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7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重要规定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第3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8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重要规定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3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92)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1)深基坑工程①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②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第3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102)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①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③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第3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112)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4)脚手架工程①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②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③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第3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122)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6)其它①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②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③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④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第3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1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条例)(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第4节建设工程安全责任142.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条例)(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4节建设工程安全责任152.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条例)(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4节建设工程安全责任162.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条例)(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第4节建设工程安全责任17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是指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控的一系列活动,从而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和适宜的施工环境。第5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18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因素的控制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因素,主要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缺陷。第5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19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方法1.审核审批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对技术文件、报告、报表的审核审批,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全面控制的重要手段,其具体内容有:(1)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书;(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3)有关材料、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安全物资的检验报告;第5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20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方法1.审核审批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4)反映工序安全控制图表;(5)设计变更、修改图纸和技术核定书;(6)有关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等安全问题的处理报告(7)有关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的技术鉴定(8)有关工序检查、验收资料;(9)审核审批现场有关技术签证、文件等。第5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21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方法2.现场施工安全检查现场施工安全检查的内容:开工前检查,目的是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能否连续正常施工,能否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施工中的工序交接检查,对于重要的工序或对工程施工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序或作业,还要组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工序交接检查。施工中的跟踪监督、检查与控制,主要是监督、检查在工序施工过程中,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及工艺或操作以及施工环境条件等是否均处于良好的状态,是否符合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要求,若发现有问题及时纠正和加以控制。第5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22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方法2.现场施工安全检查对于重要的和对工程施工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序、部位、活动,还应在现场安排专人进行施工过程监控。经检查认可,应签署验收记录。现场进行施工安全检查的方法有目测法、实测法和试验法。实测法,就是通过实测数据与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所规定的允许偏差对照,来判别其是否合格、安全。试验法,指必须通过试验验证手段,才能对安全性进行判断的检查方法。第5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23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措施1.组织措施从目标控制的组织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如落实目标控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各级目标控制人员的任务和职能分工、权利和责任、改善目标控制的工作流程等。组织措施是其他措施的前提和保障。第5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24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措施2.技术措施技术措施不仅对解决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对纠正目标偏差亦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技术方案都有基本确定的经济效果,不同的技术方案就有着不同的经济效果。运用技术措施纠偏的关键,一是要能提出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二是要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3.经济措施4.合同措施第5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25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业务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5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26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实施。6.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5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27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8.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述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9.施工许可证制度《建筑法》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把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把关。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或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5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28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建筑法》明确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必要条件,把住安全的准人关。11.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法》明确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由施工单位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以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施工作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该项保险是施工单位必须办理的,以维护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利益。12.群防群治制度第5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
本文标题:安全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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