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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欢案2017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例之一目录一、案情背景二、案件经过三、一审判决四、引发争议五、二审判决关键词:高利贷关键词:辱母杀人关键词:无期徒刑关键词:正当防卫渎职关键词:最高检介入于欢,1994年8月出生,山东省聊城市人2一、案情背景2009年,苏银霞创办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3【法规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4二、案件经过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5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6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8三、一审判决2016年12月15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9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10四、引发争议“辱母杀人案”被披露以后,引发了巨大争议,“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争议也热透网络。11山东受辱母亲为儿陈情书曝光:儿子是激情自卫苏银霞声称:“我的儿子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又亲眼目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自卫,造成恶果,谨请领导慎重考虑并关注本案: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对方的挑衅和侮辱行为而造成,我儿子是出于自卫而为,恳请领导予以关注。”12人民日报评论: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文章称:“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伦理人情的标准。”13中国青年报评论: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文章称:“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14新京报评论:法院未认定“正当防卫”值得商榷文章称:“于欢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仍需更多案情细节披露。但可以肯定,杜志浩等没有使用工具,并不代表就没有暴力行凶,正当防卫就失去了前提条件。不能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缩小正当防卫的范围,认为只有刀架在脖子上、生命受到紧迫威胁才能防卫。”15161718聊城新闻网报道:聊城市已成立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全面开展调查。19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于欢案二审宣布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续处理2017年5月26日,于欢案二审开庭前一天,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聊城市公安局、冠县纪委等部门在同一天公布了于欢案有关当事人和处警民警调查处理情况。处警民警的处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5月26日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2016年4月14日晚10时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报警电话后,民警朱秀明(女,26岁)带领两名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赶到冠县源大工贸公司现场,对现场十余名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在离开接待室中心现场后,继续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但在处警过程当中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处分。吴学占等人的处理聊城市公安局通报,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现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现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苏银霞等人的处理同时,苏银霞、于家乐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警方查处。经查,该案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人民币,涉及投资民众50余人。目前,两起案件均在办理中。思考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二、如何防范高利贷
本文标题:于欢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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