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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规章概述IntroductiontoAirworthinessRegulations空管学院2012.31.适航与适航管理2.国际民航组织与法规3.中国民航法规体系4.FAA与EASA1.适航与适航管理2.国际民航组织与法规3.中国民航法规体系4.FAA与EASA1.1适航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英文:AIRWORTHINESS是指民用航空器在预定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条件下,能满足最低安全标准并能顺利飞行所必需具备的品质。适航性的要点:(1)适航性只局限于民用航空器;(2)最终目标是飞行中的安全性;1.1适航适航性的要点:(3)它是以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4)它可以逐步扩展到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1.1适航1.2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标准,它是为了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适航标准适维持航空器适航性的必然产物。1.2适航标准适航标准的特点:1)法规性:适航标准均纳入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2)务实性:适航标准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空难事故调查结果为背景的。1.2适航标准3)稳健性:适航标准只反映已被证实的、成熟的航空科技技术,而不反映最新的进展。4)平衡性: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是相辅相成的。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1.3适航管理一、适航管理的定义二、适航管理的种类三、适航管理的管理方法及工作内容四、适航管理的特点五、适航管理的作用六、适航管理的证书体系一、适航管理的定义适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1.3适航管理二、适航管理的种类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1.3适航管理1)初始适航管理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1.3适航管理2)持续适航管理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的基础上,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水平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1.3适航管理三、适航管理的管理方法及工作内容1)管理方法以航空器的“三大证”(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的管理为中心,通过颁发证件前的审查、鉴定,以及颁发证件后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对适航性进行控制。1.3适航管理2)主要工作内容-立法、定标-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1.3适航管理四、适航管理的特点1.权威性或法规性:所有的适航规章、标准都是法规的一部分,都是强制性、必须执行的;适航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2.国际性:民用航空运输的性质所决定的。3.完整性和统一性:是一个系统工程。1.3适航管理4.动态发展性:表现在航空科技、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管理形式的变化。5.独立性:适航部门是在经济上和管理体制上独立于管理对象之外的政府审查监督机构。1.3适航管理五、适航管理的作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运输业和制造业的发展。1.3适航管理六、适航管理的证书体系1)按适航管理的种类分为:初始适航管理颁发的证书:T.C、P.C、适航证等持续适航管理颁发的证书:维修许可证、PMA等1.3适航管理2)按管理对象划分:针对航空公司产品的“三证”: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国籍登记证针对有关组织的:各航空公司-营运人执照、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针对与安全有关人员的:驾驶员-驾驶执照、维修人员-维修执照、检查员-检查执照针对设施的:机场-管理证和使用许可证、无线电台-使用许可证1.3适航管理1.适航与适航管理2.国际民航组织与法规3.中国民航法规体系4.FAA与EASA2.1ICAO简介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于1947年4月4日成立,总部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截至2011年10月,有191个成员国。ICAO是联合国的一个独立机构;联合国承认ICAO在国际民航中的权威地位;ICAO要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2.1ICAO简介ICAO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有序地发展;(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设计与操作的技艺;(3)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2.1ICAO简介(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5)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造成经济上的浪费;(6)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力充分受到尊重,并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7)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8)提高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性;(9)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个方面的发展。2.1ICAO简介ICAO组织机构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空中航行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联合支援委员会人力支援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非法干扰委员会ICAO的权力机构——大会(Assembly)(1)由所有缔约国组成(191);(2)大会每三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之间插入的非常会议将由大会或理事会决定;(3)大会会议由理事会召集;(4)每个缔约国享有一票表决权,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大会决议由多数票表决通过;(5)大会会议详细审议该组织在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合作领域的全部工作,并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其他机构的未来工作给予指导。2.1ICAO简介ICAO的管理机构——理事会(Council)(1)理事会由选出的36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2)理事会的成员国有三类:第一类是在航空运输领域居特别重要地位的成员国;第二类是对提供国际航行设施作出突出贡献的成员国;第三类是区域代表成员国。(3)它对可能妨碍国际空中航行的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措施以保证全球的航空安全和秩序。2.1ICAO简介秘书处(Secretariat)(1)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保证国际民航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2)秘书处下设航行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合作局、行政局五个局以及财务处、处事处。2.1ICAO简介(3)此外,秘书处有一个地区事务处和七个地区办事处,分设在曼谷、开罗、达喀尔、利马、墨西哥城、内罗华和巴黎。(4)地区办事处直接由秘书长领导,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帮助缔约各国实行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以及地区规划。2.1ICAO简介亚太地区中东地区欧洲地区西非和中非地区东非和南非地区南美地区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地区总部7个地区办事处及总部空中航行委员会(AirNavigationCommission)(1)空中航行委员会由19名航空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参与制定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2)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制定附件;现有的18个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中有16个是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的。(附件9:航空运输委员会;附件17:非法干扰委员会。)2.1ICAO简介中国与ICAO的关系中国是《芝加哥公约》的签字国和最早的批准国之一。1971年11月9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新中国承认1944年通过的《芝加哥公约》,并从当日起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活动。2.1ICAO简介2.2国际民航法规(1)巴黎公约《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确认国家领空主权的原则和无害通过的自由;成立“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ICAN);国际航行的规则和条件;航空器的管理及仲裁;(2)哈瓦那公约《哈瓦那商业航空公约》内容与巴黎公约基本相同,内容更广泛。包括:一些关于经营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定,有关于赔偿的规定。(3)《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主要提出赔偿限额的问题;(4)《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重点在于防止劫持飞机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犯罪行为。(5)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2.2国际民航法规国际航空法的系列组成(1)以1944年在美国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为主体的系列。它是航空法领域的宪章性文件,现在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就是依此公约建立的,是以纯粹的民用航空规则的形式出现的;2.2国际民航法规(2)以1929年在波兰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及其一系列文件组成的“华沙体系”,它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则;(3)是航空刑法系列,它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主持制订的三个关于空中犯罪、劫持飞机及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2.2国际民航法规2.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目的:促进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增进世界各国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防止滥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避免各国和人民之间的摩擦,并促进其合作,保卫世界和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由公约加附件组成,是ICAO的基本法,其附件是随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具体内容。附件与公约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2.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附件附件中有标准(必须采纳)和建议措施(建议采纳);附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需要各国家协议遵守。2.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个附件: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2《空中规则》附件3《国际航空气象服务》附件4《航图》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2.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8《航空器的适航性》附件9《简化手续》附件10《航空电信》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搜索与救援》2.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附件15《航行情报服务》附件16《环境保护》附件17《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与飞机的适航直接相关的附件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8《航空器的适航性》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2.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适航与适航管理2.国际民航组织与法规3.中国民航法规体系4.FAA与EASA3.中国民航法规体系3.1中国民航局简介-中国民航局历史回顾-中国民航局主要职责-中国民航局组织机构3.2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3.1中国民航局简介中国民航局历史回顾•1949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民用航空局成立。•1980年以前,领导体制经过6次变动,实行的是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1980年3月,脱离军队建制,走企业化道路。(1983年1月-1987年1月:航空工程司。)•1987年开始政企分开的改革。民航西南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成立,这是第一个二级适航管理机构。(1987年6月1日对外称航空器适航司。)3.1中国民航局简介•1988年、1989年和1992年民航华东、华北、西北、东北和中南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相继成立。1995年6月新疆适航代表处成立。(负责本地区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1989年至1993年,上海、西安、沈阳、成都航空器审定中心。(负责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1992年3月11日,民航局决定在民航第一研究所适航研究室、维修工程研究室和资料室的基础上组建民航局航空器适航中心,由航空器适航司司长兼任中心主任,于同年6月1日成立。3.1中国民航局简介•1997年4月成立第一个三级管理机构——民航山东飞标适航办公室,业务上受华东管理局领导。•根据九届人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
本文标题:规章概述-第一章、第二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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