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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条令知识题库一、填空题1、现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2、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3、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4、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5、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和官兵全面发展,保证军队内部和军政军民团结和谐。6、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胜利之师的良好形象。7、军人誓词: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8、宣誓时间,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日9、部(分)队组织战前动员、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程序和誓词内容,由团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10、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11、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12、军人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13、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14、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15、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16、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17、军人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18、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参加外事活动,听到奏国歌时行举手礼。19、分队在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20、军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21、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统一着退役时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22、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23、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24、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25、军服以及标志服饰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应当将标志服饰上交。26、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27、着常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28、军人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体力劳动时,应当着作训服。29、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30、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钮扣,可以将衣袖上卷,扣好钮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31、穿军官常服大衣时,可以围制式围巾。围巾置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领不得超过3厘米;32、男军人冬季在室内非集体活动,外着制式毛衣时,内着制式衬衣、不系领带、不扣领扣。33、军人着军服时,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34、军人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35、连每周、营每半月、团每月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236、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国防教育活动,应当由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37、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机关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38、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39、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地方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活动,必须经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以个人名义参加竞赛活动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代号。军人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模特比赛活动。40、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41、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邀请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42、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43、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科学文化学习、文体活动、农副业生产等,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44、驻城市部队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营区周围居民休息。45、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46、机关办公应当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47、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48、上午、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49、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三分”是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50、《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连首长应到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51、连队应当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23时30分至次日5时之间进行。52、军人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国(境)、婚姻登记等手续,必须经组织批准;着便服外出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53、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54、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司令机关备案。55、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56、卫兵应当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57、卫兵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备,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58、零散人员是指公勤人员、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伤病员等。59、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军务部门办理调入手续。60、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由政治机关审查后方可以调入。61、部(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62、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旅(团)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63、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不得侵占官兵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得拖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64、部(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平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65、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66、部(分)队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积极采取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生产收益,办好军人服务社。67、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68、卫生检查,通常班(排)每日、连每周、营每月组织1次,团以上单位每季或者重大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69、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体检,军官、士官通常(每年)进行1次,(义务兵)在服役第二年进行1次,并建立健康档案。70、编配5台以上车辆并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车场,落实车场管理规定,组织车场勤务。71、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单程超过300公里的,必须经军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72、5台以上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73、长途连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20分钟。74、15人以上同乘1台车时,应当指定带车干部和安全员。75、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76、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疲劳驾驶、严禁超速驾驶、严禁强行超车、严禁私自开车、严禁带故障行车。77、组织实施工程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防止因指挥失误、操作不当或者意外导致工程作业事故。78、在有塌方危险的地段设立标志,指定专人加强观察,发现险情及时报警。79、拆除危房或者在有塌方危险的场所作业,必须预先进行现场勘察和安全检查,确定作业流程,控制现场人员数量,防止蛮干。380、各级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火灾事故。81、营区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出入营门应当下车。82、各级应当加强营区火灾防范和新建营区、新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查,健全消防组织,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和疏散标志,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83、在礼堂、剧院等重要防火场所组织集体活动,或者借给地方举办活动,必须在所有出口指定专人执勤,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84、部队应当加强人员管控,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漂流。驻江、河、湖、海和水库附近的部队,炎热季节课余时间应当加强对重要水域的巡逻和纠察,制止私自下水行为。85、各级应当加强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严格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督促部队执行安全用电规定,防止官兵因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86、各级应当加强预防中毒常识的宣传教育,防止发生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等各类中毒事故。87、进行下水道、化粪池、沼气池、贮水池、深水井、污水井等作业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排除有毒气体,并采取防护措施。88、操作使用装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规定,不得带故障或者超性能操作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对装备进行测试、检验,及时排除故障,防止出现机械性故障或者造成装备损毁。89、部(分)队
本文标题:新条令题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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