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药学 > TRIPS协议下发展中国家药品及可及性问题研究
TRIPS协议下发展中国家药品及可及性问题研究作者:王凯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杨军.YangJunTRIPS协议修改对中国艾滋病药品可及性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2006,(2)为应对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公共健康危机,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WTO理事会先后通过了TRIPS公共健康宣言、实施〈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并批准了TRIPS理事会关于对TRIPS进行修改的报告.中国面临艾滋病引发的公共健康危机,应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设计科学的专利授权标准和强制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规定药品专利的权利用尽原则以及提高国内制药企业的研发能力等措施,解决艾滋病药品可及性问题.2.学位论文李欢公共健康危机引起的药品可及性问题研究——药品知识产权视角2006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与发展,这一目的需要在平衡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机制下才能达到。知识产权法通过限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留出一定的公共利益空间来实现平衡机制。应如何在相关立法中把握好这个平衡点,这是一个现实性难题。这个现实的难题折射到药品专利的立法上出现了这样一个两难的处境:药品专利是推动发展医药事业的重要手段,不断研发特效、高品质的新药是维护和保障人类公共健康的需要,两者相辅相成,但研发与生产新药及其营销却主要在发达国家,而占世界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缺乏这种能力,大量患者因无力支付高价药丧失了治病的机会,面临着公共健康危机。因此,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保证药品的可及性,正是本文研究的对象。本文的第一部分以国际社会的热点案例作为引子,揭示了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可及性之间的矛盾。第二部分对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可及性之间的矛盾进行法理性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价值取向与指导原则。第三部分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探讨TRIPS框架内解决公共健康危机引起的药品可及性问题的途径。笔者通过分析近几年来国际社会在WTO的框架下协调公共健康所作立法之效力问题,指出实际执行的艰难所在。第四部分是基于第三部分的进一步论述,尽管TRIPS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利用弹性条款解决自身的公共健康危机,但美国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与众多发展中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使得TRIPS协议的谈判成果更将成为一纸空文。笔者分析了美国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药品可及性的影响,并试图寻找发展中国家在法律上应对的办法。第五部分的内容延伸到了美国与欧盟相关的国内立法,分析其在平衡药品专利与保证药品可及性时的政策选择。最后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中国如何充分利用TRIPS公共健康协议的灵活性,借鉴他国经验,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公共健康危机所引起的药品可及性问题。3.期刊论文李双元.李欢公共健康危机所引起的药品可及性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4,(6)药品专利的保护与公共健康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讨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围绕这个问题产生了利益上的博弈.文章从TRIPS协议下药品的可及性角度出发,分析了近几年来与公共健康有关的条约的效力,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探讨了发展中国家在WTO法的框架下维护本国公共健康的可能性,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在保护公共健康问题上的思路.4.学位论文郭丽TRIPS协议对药物可及性的影响及对策研究200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即TRIPS协议)下的专利保护对药品可及性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合理的专利保护可以保障专利持有者的知识产权、从而会大大促进对新药的研发和生产,增加药品供应量,从而提高药品的可及性;另一方面,当专利保护被滥用时,则会出现垄断,导致药品价格高昂,供给量不足,从而降低药品可及性。本文首先介绍了TRIPS协议中专利保护条款及其最新发展,然后在发展中国家面临公共健康危机的背景下研究了TRIPS协议对药物可及性的影响,认为药物出口国出于垄断的需要倾向于利用TRIPS协议专利保护条款限制药物可及性;药物进口国为了增进本国公共健康福利倾向于利用TRIPS协议专利保障措施提高药物可及性。在此基础上,文章研究了TRIPS协议中药品专利保护体系影响药品可获得性的经济效应。基于药品市场垄断模型的研究发现,按照发达国家自身标准制定的TRIPS协议在全世界的推行,使专利过度集中于少数发达国家,导致了世界主要制药厂商对药品市场的垄断。发达国家制药厂商利用TRIPS协议专利保护条款强化对药品的垄断,使得药品价格昂贵,产量不足,在根本上限制了药品的可获得性,导致包括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福利在内的全世界福利受到极大的损害。进一步通过Denicolo最优专利保护期限模型的分析得出,在IRIPS协议下发达国家主要制药厂商通过对TRIPS协议专利保护条款的滥用,非合理地延长专利药品垄断期,以发达国家垄断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人为干预专利保护期限,严重限制了药物进口国对药品的可获得性,必将引起社会边际成本(MSC)的增大与社会边际收益(MSB)的下降。最后,基于以上经济学分析为中国医药行业应对。TRIPS协议提供政策建议。5.期刊论文蒋舒提高药品可及性的政策选择--强制许可-经济论坛2004,(12)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特别是对药品和化工产品提高了保护的标准,统一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长达20年,并承认产品和过程专利.医药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医药制品的研制周期长,研发的成本高,而一旦生产出来却很容易被仿制.有研究表明,如果对医药产业不提供相应的专利保护,将有65%的药品不会出现,60%的药品质量得不到提高.从这一角度看,如果不实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不利于公共健康情况的改善.但TRIPS协议给与医药产品的严格保护在考虑公共利益和权利持有人利益权衡的问题上却存在许多的问题,对药品专利保护的加强所引发的药品价格上涨,将使人们对药品的可及性--即获得能负担起的、用以维持自身健康所必需的药品的能力受到影响.强制许可是TRIPS协议中规定的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公共健康的手段之一,但是强制许可在我国是否可行,怎样实行,都是值得商榷的.6.学位论文宋洪丽TRIPS协议框架下强制许可在药品专利领域的适用2007近年来,全球公共健康问题的不断凸现,将提高药品可及性的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由于药品专利保护导致的药价高昂等诸多问题,使得药品专利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提高药品可及性的障碍,由此产生了以强制许可的适用为焦点的有关药品专利权限制的争论。一方面,深受疾病之害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要求放宽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另一方面,站在跨国制药公司身后的发达国家要求减少甚至排除强制许可的适用。本文正是基于公共健康与专利保护制度的争论而展开的。本文采取了理论结合实践的分析方法,阐述了强制许可原则在药品专利领域适用的理论基础;同时结合强制许可在药品专利领域适用的相关实践,分析了强制许可适用的利与弊。并且,针对强制许可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笔者认为,强制许可制度是一柄双刃剑,在适用中应当注意扬长避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更应当在正确、深刻地理解这项制度之后,在TRIPS协议框架之内,合理、合法地适用强制许可制度来解决公共健康等问题。本文全文共分五部分。导言部分主要阐明了研究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的缘由。首先,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的现状,揭示了限制专利权的必要性。然后,笔者指出强制许可是进行专利权限制的一种有效手段,应当加以深入研究和利用。正文部分共分三章。第一章是对专利权限制与强制许可的宏观阐述。首先,笔者对专利权限制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强调了药品专利权限制的特殊意义。然后,笔者着重阐释了强制许可与专利权限制的关系及其地位。第二章对TRIPS协议下强制许可的规定与实践进行了全面的、深入的剖析。首先,在理论方面,笔者通过对TRIPS协议相关条款的解析,尤其是第30条、第31条,从TRIPS协议的价值取向和具体规定两方面对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研究。其次,在实践方面,笔者列举了跨国医药公司与南非的贸易争端、巴西与美国的争端等四个强制许可在药品专利领域适用的实例,并结合实例分析了强制许可在适用中的利与弊,指出了强制许可在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对有关的争议与分歧进行了分析、阐明。再次,笔者对多哈谈判进行了回顾与展望,对TRIPS协议的新发展,也是强制许可制度的新发展——TRIPS协议第31条修正案进行了简述。最后,笔者对TRIPS协议下强制许可制度尚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第三章是关于我国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笔者简述了我国在强制许可方面的立法概况,其中对《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而后指出了我国的强制许可制度尚存在的问题,并于之后提出了笔者的建议,包括立法建议以及立法以外的措施等等。结语部分,笔者指出了合理利用强制许可,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意义。7.学位论文杨军医药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及国际协调机制研究2006专利制度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它能促进技术创新,制药行业的专利尤其如此。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医药是实现基本人权——健康权的必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因而必须能够为全体人民所获得。但是药品研制周期长,研发成本高,而一旦生产出来却很容易被仿制,从这一角度看,如果不实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不利于公共健康状况的改善。专利制度决非完美。专利制度使制药企业可以决定药物的价格高低,通过专有权,收回其研发投入和承担商业风险的成本并获得可观的利润。当制药厂的所有商业成本、商业风险和商业利润都成为药物定价的考虑因素时,药物的价格将远远高于直接生产成本。这会使相当多的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病人,没有能力购买某些药物,因而产生药物的可及性问题。当某些致命疾病没有更便宜的替代药物可供选择时,制药商的利益与公共健康、制药商以高额利润承受巨大风险的商业需要与贫穷患者的健康权之间的矛盾将变得异常尖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议)首次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国际贸易的规范体系范畴,由于其复杂性也使得TRIPS协议成为WTO框架下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在TRIPS协议下,所有成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负有对药品及其制造方法提供专利保护的义务。TRIPS协议因此对全球医药科技的研发、医药产品及其制造方法的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医药产品不同于一般的财物,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无法判断药品的地位,例如医药品质与种类,因此需要由国家监督和管制以确保医药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医药产品的取得与人类公共健康的维持及生命的延续休戚相关,是实现基本人权(健康权)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人民感染疟疾、肺结核及艾滋病(HIV/AIDS)等的情形极为严重,特别是其数百万人民无法取得艾滋病药品的跨国界公共健康危机,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关切,并迫使健康问题成为WTO框架下极为重要而迫切的贸易议题。在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相关人权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及众多发展中国家极力倡导优先考虑公共健康政策的背景下,美国及欧共体开始改变其原有政策,转而正面处理发展中国家对公共健康的关切。TRIPS理事会于2001年6月首度于公共健康框架下讨论知识产权议题,更史无前例地通过有关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议题的特别宣言,即《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以下简称《多哈宣言》),使TRIPS协议与药品取得问题的国际争议获得突破。尽管《多哈宣言》的达成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重大胜利,但是寻求具体解决方案的道路仍然十分艰苦。围绕《多哈宣言》第6段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发生了激烈争论。直到2003年8月30日,WTO理事会才勉强通过了《执行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虽然该《决议》是为了落实《多哈宣言》而制定的,但一直受到发展中国家
本文标题:TRIPS协议下发展中国家药品及可及性问题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4314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