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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2009年11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航务工程)1982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疏浚工程)1982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3-88)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2-89)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局部修订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243-2006)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4-95)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244-2005)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32-98)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14-2004)航标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88-93)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本标准章节及主要内容介绍本标准共分为11篇、99章、11个附录及条文说明。第1篇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第1章总则明确《标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和与其他标准的关系。增加了“水运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第2章术语主要为第1篇中有关质量检查验收的专业用语。其他各篇所用的术语,在各篇的相关《条文说明》中说明。第3章基本规定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的基本要求,属《标准》整合新增加的内容。第4章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划分在延续过去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做法的基础上,对质量检验的划分进行了上、下延伸。增加了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以适应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成后工程总体质量检验和验收的需要,以及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与检验的需要。第5章水运工程质量检验与合格标准取消了将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的做法。规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在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检验中,增加了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和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项目进行抽查检测的规定。第6章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程序和组织在保留原标准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单位的质量责任,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在水运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中的职责。第2篇通用工程质量检验本篇共包含8项通用工程的质量标准1、混凝土结构5、板桩与地下连续墙2、钢结构6、沉井制作与下沉3、软土地基加固7、砌石4、桩基8、停靠船与防护设施均源于原《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并对部分项目的质量标准作了适当修改和补充。其中,混凝土结构章中的混凝土构件表面缺陷及分级标准、构件分项质量标准、混凝土构件表面防腐蚀和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检测规定等,是本次整合修订所作的重大修订。第3篇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基本沿用《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324-2006)的内容。第4篇码头与岸壁工程质量检验基本沿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及局部修订的有关内容,并与重力式码头、高桩码头和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修订工作协同,对部分项目的质量标准进行了同步修订。同时,还针对近几年个别工程所发生的位移滑坡事故,对码头的接岸结构和后方回填的施工及检验原则、施工程序、施工观测和现场监测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第5篇防波堤与护岸工程质量检验基本沿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及局部修订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半圆体结构型式防波堤和护岸的标准;结合深水防波堤和有景观要求护岸的施工经验及资料,对有关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第6篇道路堆场与翻车机房地下结构工程质量检验道路与堆场的质量标准基本沿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及局部修订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地下管网和堆场主要构筑物的质量标准。翻车机房地下结构(包括地下廊道)的质量标准是本次修订整合新增加的内容。第7篇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基本沿用《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244-2005)的内容,对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观感质量要求。第8篇干船坞、船台与滑道工程质量检验基本保留《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32-98)的基本内容,增补了船台与滑道的质量标准。第9篇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在沿用《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14-2004)内容基础上补充了铰链排制作与铺设、钢丝网格护面和混凝土块体护面等分项工程,增加了观感质量要求,并适当提高了堤坝和主要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标准。第10篇船闸工程质量检验在沿用《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88)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补充了船闸各类闸阀门及启闭装置的制作与安装的标准;随着施工质量水平的提升,增加了观感质量要求,适当提高了船闸主体和主要尺寸偏差的标准。第11篇航标工程质量检验此篇为新增加内容。主要包括岸标、浮标、信号标志、航行水尺和遥测监控系统的制作与安装等。附录A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为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促进全行业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参考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的做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附录B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包括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与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记录、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记录等。附录C主要材料试验和现场检验抽样组批原则及检验项目对水运工程主要原材料、现场检验项目取样的组批原则和主要检验项目的规定。附录D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规定包括构件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和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的实体检测和道路与堆场混凝土面层厚度的验证性检测等内容。是《标准》整合新增加的内容。附录E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对疏浚与吹填工程测量仪器设备、竣工水深图比例等的规定。附录F通航水深和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计算包括沿海和内河维护性疏浚水深保证率计算公式及取值的规定。附录G35kV及以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规定对电气与控制系统设备调试和交接试验项目、内容及标准的规定。附录H航道整治工程实船适航试验规定对航道整治工程实船适航试验的内容、程序、组织、方法、成果记录及分析等进行了规定。附录J航标助航综合效果测试规定对航标助航综合效果测试的内容、程序、组织、方法、成果记录及分析等进行了规定。附录K水运工程施工质量资料统一规定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局部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旨在逐步解决质量检验资料用表不统一等问题,方便施工、监理和监督单位使用。本附录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分为13类:工程测量控制点验收主要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和进场验收原材料试验(检验)报告施工试验检测报告构件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构件安装施工及验收机械设备安装施工及验收电气系统设备安装主要施工及验收管道安装施工及验收记录施工质量返工处理等记录涉及工程安全与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与抽查资料等。并对各类资料的内容、格式和填写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一篇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本篇共分为6章: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划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德程序和组织第一篇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1.1总则1、《标准》编制目的第1.1.0.1条明确了标准的编制目的“统一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技术要求,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上述目的中“统一”是关键。水运工程的专业较多、施工过程复杂,本标准的目的就是要以相同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统一各类专业工程的质量检验要求。同时还应注意:条文中的工程质量主要是指工程的施工质量。对于勘察、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2、《标准》的适用范围第1.1.0.2条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船厂水工工程等水运工程质量的检验”。条文中的港口、航道和船厂水工工程是带有泛指的含义。(1)港口工程包括:A、码头、防波堤和护岸;B、港池航道和泊位疏浚;C、港区道路、堆场及配套;D、港口设备安装;E、其他类似工程(如围堤造陆和人工岛等)。(2)航道工程包括:A、航道整治;B、航道疏浚;C、船闸等通航水工建筑物;D、渠化工程;E、航标工程等。(3)船厂水工工程包括:A、干船坞;B、船台;C、独立滑道等。3、《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第1.0.4条明确了《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质量检验只是基本建设中的一个环节,还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约束。(2)《标准》中分项工程的质量特征值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特别是交通部颁发的专业技术标准)提出的,因此《标准》应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配合使用。(3)非水工项目和《标准》未包含项目的标准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另外,“四新”项目和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按照设计要求选用相关标准或制定专项标准。4.水运工程选用质量标准的原则第1.1.0.3条对水运工程选用标准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水运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这是因为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是合格标准。合格是控制施工质量的最低标准,达不到合格标准要求的工程,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证。水运工程建设各方(包括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该条的规定,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1.2术语1.3基本规定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1)管理要求第1.3.0.1条规定施工项目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在附录A中提出了具体要求。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做到“三有”(“有标准”、“有机构”、“有制度”),这是保证项目施工质量的必要条件,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监理单应督促检查。(2)检查与填表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见附录A)。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先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填写,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结论,并作为开工条件的依据之一。2.施工质量控制第1.3.0.2条提出了通过三种形式的检查和验收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的原则。(1)进场验收工程所用主要材料(产品)必须按进场批次对其进行进场验收。A、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根据订货合同和材料出场合格证进行现场验收。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未经检验或检验达不到规定的应拒收。B、抽样复验----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除检查核对质量证明文件外,还应抽样复验。C、监理检查认可---进场验收的最后一关是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认可。未经签字认可不得用于工程。(2)工序自检质量是“干”出来的,操作者自检是保证质量的基础。每一工序完成后均应进行自检,留有自检记录,作为质量检验和验收的依据。(3)交接检验工序交接要形成记录,并经施工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3.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第1.3.0.3条对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提出了八条基本要求,并列为强制性条文。(1)工程施工应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工程合同是施工的依据,按图施工是施工单位的重要原则。(2)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是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自检达到合格后才能提交监理位或建设单位检验与验收。(3)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必须履行隐蔽工程验收手续。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先自检查,合格后才可通知监理单位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等隐蔽验收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是让勘察设计单位对地质进行确认,这既是保证基础工程质量,防止质量事故不可少的管理环节,也关系到日后出现质量事故时的责任判定。(4)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主要检验项目和一般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分项工程检验批是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的基本单元。主要检验项目是对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和涉及环保、卫生、公益起决定性作用的项目,带有否决的性质。一般检验项目则不起决定性作用,允许有少量偏差或缺陷。(5)抽样检验、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应进行抽样检验、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监
本文标题:2008版_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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