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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扶贫开发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课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第一讲人民检察院简介•第二讲职务犯罪概述•第三讲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第四讲检察官寄语第一讲人民检察院简介右玉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检察机关主要职权·检察机关的管辖权《宪法》第12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33条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二、检察机关主要职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地域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犯罪案件,也就是犯罪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三、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管辖权第二讲职务犯罪概述右玉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2013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就是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充分肯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反腐倡廉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的反腐力度空前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习近平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要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制度,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习近平谈反腐:坚决防止“破窗效应”一、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1、职务犯罪的概念: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一)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罪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三)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四)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讲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右玉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国国际形象。11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加强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后召开的第一个中央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高度重视,凸显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坚强决心。最高检: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惩治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力度。据统计,2015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10769人,其中扶贫开发领域827人,涉农领域9942人,多“抱团”腐败。最高检:从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开展为期为期2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一)优先查办三种情形的职务犯罪案件:①犯罪金额巨大、损失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②犯罪金额虽不大,但情节恶劣、涉及面广、危害利益众多,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③惠农扶贫资金审核管理发放或项目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优亲厚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严重不作为、玩忽职守,导致资金被挪用、骗取、套取、挥霍等渎职犯罪案件。(二)在重点案件方面:支农惠农财政补贴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社会事业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两委”和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的贿选、破坏选举等职务犯罪案件作为重点。(三)在重点人员上:要求坚决查办涉农和扶贫职能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级“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一、涉农扶贫领域腐败典型案例1、2015年5月,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政府残联黄起明、孙喜春因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2、2014年10月28日,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东升村原党支部书记董德友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3、2013年8月,江西省宜黄县民政局副局长黄健儿因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4、2014年10月18日,广西上林县原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周德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5、2014年9月24日,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原温浏乡政府秘书余勇犯贪污案罪,判处余勇有期徒刑7年。二、涉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的特点:(一)“小官涉贪”明显。就是犯罪主体相对固定,呈现出职务低、发案率高“一低一高”的显著特征。这类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县、乡、村三级,涉案人员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出纳等“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和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占了较大比例。一些省份村“两委”负责人案件超过了整个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半数,有的市县更高达70%—80%。(二)窝案串案较为严重。一些涉农扶贫的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村委成员之间等等相互勾结、团伙作案,“抱团”腐败,共同犯罪,大肆侵吞国家涉农扶贫的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这一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往往是突破一案,带出一串,端掉一窝。•(三)贪污侵吞案件突出。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在涉农和扶贫领域查办贪污犯罪16385人,占该领域职务犯罪涉案总人数的56.7%。有的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冒领、骗取、套取各项涉农扶贫补助款;有的利用代领、代发补助金的便利,直接克扣、截留、私分涉农资金;有的虚列户头、重复报帐以及收入不入帐等方式侵吞补贴资金,等等。目的简单,手段隐蔽,甚至连续多年作案。(四)发案环节集中。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登记申报审核、项目审批立项、专项款物管理、质量监管认证、补贴发放、检查验收等环节。其中,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资金管理和项目验收三个环节尤为突出。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环节案件有14937人,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55%。尤其是在这些环节,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互相交织,有的公开收受、索取贿赂,玩忽职守、放弃职责或滥用职权、优亲厚友、以权谋私。检察机关在涉农扶贫领域共查处渎职犯罪4617人,占涉农扶贫职务犯罪总人数的16%。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1、部分村级干部廉洁意识不高,自律性差。部分乡镇扶贫部门的领导和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看待手中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捞取钱财的资本、牟取私利的工具,将中央和各级政府对农民的扶贫资金当成为自己谋私的“时机”。一些人抱着“人不知鬼不觉”的心理,见利忘义,明知违法违纪,也要铤而走险,多次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短时间没有被发现和查处,就产生侥幸心理,贪欲不断膨胀。2、政策宣传不到位。乡镇干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扶贫工作人员,在宣传惠民扶贫开发救济政策工作中存在宣传不到位的问题,致使村干部对于扶贫开发政策一知半解,受益群众更是无法知晓扶贫开发政策文件的内容。仅有少部分村民知道“两项制度”扶贫资金的事情,没有把国家的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3、扶贫资金管理不完善,资金使用不透明。扶贫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没有形成规范制度,透明度低,缺少有效的审计。一些扶贫干部为了自己先捞到一部分,变相地私自巧设项目,虚报各种费用开支,私分公款、做假账,欺上瞒下。这造成了很多村级单位为了得到更优惠的政策而向扶贫单位的负责人、经办人行贿。4、监督落实制度缺位。乡镇干部或者相关部门的扶贫工作人员对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监管不深入,在实践工作中往往只是派发任务、拨款了事,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是否真正落实到所申报的项目上即扶贫资金的到位监督严重缺位。如在“两项制度”扶贫资金管理过程中,虽然采取直接把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打入村民个人银行账户的办法,但是扶贫存折是否实际发到每位村民手中并没有监督落实到位。三、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一)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扶贫工作政策性强,资金量大,服务面宽,没有一
本文标题:扶贫开发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课件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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