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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固体废物管理1.5.1固体废物管理理念与原则1.5.2固体废物管理法规体系1.5.3固体废物环境标准体系1.5.4加强危险固体废物管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1.5.1固体废物管理理念与原则固体废物管理理念:采用循环经济理念,即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指导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生产过程。循环经济理念的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它将传统的物质与能量使用方法“从摇篮到坟墓”(Cradle-to-Grave)转变为“从摇篮到摇篮”(Cradle-to-Cradle)”,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三化;•产生-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处理-贮存-处置实行全过程管理;•“3C”原则:避免产生(clean)、综合利用(cycle)、妥善处置(control);•“3R”原则:减少产生(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3R”原则是“3C”原则的具体实践和操作。固体废物管理原则:“三化”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及“3R”和“3C”原则1.5.1固体废物管理理念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4年修订,2005.4.1施行。《固废法》的施行为固体废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大法。法规明确指出,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三化”原则。“三化”原则“三化”之间的关系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的原则,其各个环节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但减量化是基础,根本措施是实行“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实现了减量化就相应实现了资源化和无害化,实现减量化必须以资源化为依托;资源化可以促进减量化、无害化的实现;无害化又可达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因此,在具体措施方面,也不能将它们截然分开。《固废法》确立了对固体废物进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所谓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都实行控制管理和开展污染防治。如对危险废物,包括对其鉴别、分析、监测、实验等环节;对其处理、处置,包括废物的接收、验查、残渣监督、操作和设施的关闭各环节的管理。由于这一原则包括了从固体废物的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故亦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1.5.2固体废物管理法规体系相关固体废物管理法规1970年《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几次修改1991年《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法》1995年《固废法》2002《放射性固废法》2005修订《固废法》1899河流港口法1965固体废物处置法(第一部固废专业法规)1976资源保护及回收法RCRA1980、1984有害固体废物修正案1980综合环境对策保护法和超基金法日本美国中国《固废法》相关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进口废物审批制度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a.分类管理制度•固体废物具有量多面广、成分复杂的特点,因此《固废法》确立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管理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和处置原则;在《固废法》第50条中明确规定“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的未经安全性处理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b.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为了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掌握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而有效地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固废法》要求实施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c.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固废法》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d.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固废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这样,任何单位都被禁止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交纳,则是对那些在按照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这些设施、场所达到环境保护标准之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而言的。•e.限期治理制度《固废法》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或者已建设但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单位,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实行限期治理制度是为了解决重点污染源污染环境问题。对于排放或处理不当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者和责任者,实行限期治理,是有效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限期治理就是抓住重点污染源,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解决最突出的问题。如果限期内不能达到标准,就要采取经济手段以至停产。•f.进口废物审批制度《固废法》明确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为贯彻《固废法》的这些规定,国家环保局与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与国家商检局1996年4月1日联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名录》。•g.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由于危险废物的有害特性,因此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危险废物得到妥善的处理处置。《固废法》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这一措施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得到妥善、适当的处置。而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也符合我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h.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决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活动,必须既具备达到一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又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必须对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审批和技术培训,建立专门的管理机制和配套的管理程序。《固废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制度有助于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保证危险废物的严格控制,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事故发生。•i.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证危险废物的运输安全,以及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和非法处置,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监控,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发生。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⑴危险废物名录(黑名单)和鉴别制度。对名录所列的危险废物实行特别管理,采取特别的污染防治措施。但是,名录只能包括现有的危险废物,而未能包含以后可能出现的危害废物。因此,除名录制度外,还需确立并实行危险废物鉴别制度。•⑵识别标志制度。识别标志是指以文字、图像、色彩等综合形式表明危险废物的特性和种类。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标示符号:Symbol爆炸性易燃助燃刺激性有毒有毒有害腐蚀性石棉•腐蚀性鉴别当pH值大于可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方法:GB/T15555.12-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进行测定•浸出毒性浸出毒性是固态的危险废物遇水浸沥,其中有害的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称为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初筛鉴别按照《危险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对小白鼠(或大白鼠)经口灌胃,经过48h,死亡超过半数者,则该废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鉴别•⑶对危险废物实行强制处置;对不履行处置义务或处置方式不符合标准的,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⑷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经营活动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只限于单位进行,不允许个人从事该种经营活动。•⑸分类控制,安全处置。对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禁止混合、混装;禁止混载危险废物与旅客。•⑹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称危险废物流向报告单、运输货单)制度。联单式样及填写•一类废物一张联单•废物名称、代号应按名录填写•必须加盖公章六联单运作流程•第一联由移出者存档•第二联由移出者报送当地环保部门•第三联运输者存档•第四联接收者存档•第五联由接收者报送当地环保部门•第六联报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1.5.3固体废物环境标准体系相关标准•分类标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淮》(GB5085.1~3-1996)《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T3033-199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试行)》(GBl6487.1~12-1996)•监测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1一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19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韧筛》(GB5085.2—1996)中附录A《危险废物急性毒性韧筛试验方法》《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95)《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CJ/T3037—1995)《固体废物监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分拣技术规范》——正在制定中。•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废物处置控制标准:《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推》(GBl3015—91)《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控制标准》(GB5085-85)《建材工业废渣放射性限制标准》(GB6793-86)设施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l6889—1997)《城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安全填理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设备、设施的行业性技术标准:《小型焚烧炉》(HJ/T18—1996)《垃圾分选机垃圾滚筒筛》(CJ/T5013.1—1995)《锤式垃圾粉碎机》(CJ/T3051—1995)•综合利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173-87)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有关电镀污泥、含铬废渣、等废物综合利用的规范和技术规定。1.5.4加强危险固体废物管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是《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简称。该全球性国际公约于1989年3月22日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1992年5月5日开始生效。•该《公约》目的是为了加强世界各国在控制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方面的合作,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越境运输,保护全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其宗旨是:将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减至最低限度,使其符合无害环境和有效管理的标准;将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和毒性减至最低限度,并保证在离生产地最近的地方对其进行无害环境的回收或处置;帮助发展中国家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其它废物进行无害环境的管理。•我国参与了该公约的起草和通过,并于1991年9月4日批准加入该《公约》。•追溯《巴塞尔公约》签署的起因,应归结于发达国家的“污染转移”行为。1988年尼日利亚科科港的有害废物投弃事件是一个最典型的案例。•1988年6月初
本文标题:固体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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