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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法与法治国家•第一节法制、法治与人治•第二节法治理念•第三节法治国家第一节法制、法治与人治•一、法制的概念•二、法制与法治•三、法治与人治•四、法治与德治•五、法治与“群治”和“党治”•法制(LegalSystem):法律制度、法律体制、法律体系的简括词语。法制一词大致有如下几层含义:–1、从法律制度的意义上而言,“法制”是指法的国家化制度化。一指国家立法非习惯法,二指非仅包括立法制度而指整个法律制度。–2、从法律建设的意义上而言,则是指构建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的过程、原则与目标。–3、从“实行法制”、“加强法制”的理念而言,则要求以法治国、依法办事,否定“无法无天”的非法治状态的含义。•法治(ruleoflaw):译为“法的统治”,即法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是统治权威和行为基础,居于支配一切的地位,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制与法治:–1、“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和工具性的概念。–2、“法制”是中性的,既可以为专制政治所用,也可以同民主政治相结合。–3、法制与法治的主体不同。•法制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或权力者;法治的主体则是人民和经人民民主选举产生或授权的国家机构。•(一)人治与法治:历代治国理念与模式之争•(二)法的统治还是个人统治:法治与人治的基本区别•(三)当代中国的人治的形态–替民做主–权大于法–仰仗青天–迷信运动–人身依附–等级特权•(一)孔孟的德治观:以道德约束统治权力–“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有格。”•(二)法治下的德政–你怎样评析中国当代的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政策。•(一)法治是人民之治,非群众之治–梁启超认为:人治为一人之治,法治乃多数人之治,即人治是专制制度,法治是民主制度。那么多数人之治一定是民主制度吗?会不会出现多数专制的现象?(稳定多数变动多数)•(二)法治是依法治国,非以党治国–“以党治国,以党代政”的弊端–执政党与法和法治的关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节法治的理念•一、法治的理念•二、法治与民主•三、法治与宪政•四、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一、法治的理念与原则–(一)法治理念•自然法学说:自然法高于国家制定的人定法、实在法,自然权利高于国家权力。•分权学说:为了自然权利能取得至上的地位,自然法学者洛克、孟德斯鸠提出分权理论。–(二)法治原则•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当包括两条: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戴雪:法律主治三原则:1、法律至尊;2、人民在法律面前之平等,一切阶级均受制于普通法;3、英国宪法不但不是个人权利的渊源,而是法院规定执行个人权利后所产生的效果。•法治的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至上原则–3、分权制衡原则–4、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5、立法权受宪法和人权、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原则–6、依法行政政府行为受法治的控制–7、司法独立,依法审判–8、权利救济–9、权力与责任平衡•(三)法治的理想和法治化–1、法治的三境界:•第一:形式法治•第二:国家权力与社会主体权利关系的平衡调节•第三:宪政的实现–2、法治状态:•法治观念•法制建设•法律机构和法律组织•法治效应状态•(一)民主与法治的冲突•(二)民主与法治受到宪政的制约第三节法治国家•一、法治国家的含义与类型•二、依法治国与建立法治国家•(一)法治国家的含义与类型–近代的形式法治国到现代的实质法治国–自由法治国到社会法治国•(二)依法治国与建立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与价值目标的统一–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国中治国的主体•1.法和政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法离不开政治,政治也离不开法。这就是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一方面要强调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强调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强调服务大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又必须包含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涵义和价值,必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这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从法和政治的角度看,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2.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不仅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社会作用,其社会作用是由法的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具有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进一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发挥与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标题:第二十九章 法与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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